锡业股份: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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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锡业股份: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锡业股份: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3 年年 2 月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建立健全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事务工作,结合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第三条 原则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循“诚信、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

2、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处理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合同管理适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研究和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问题,履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的工作职能。逐步建立完善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法律支撑和法律服务体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公司章程及重要的规章制度,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3、,并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支撑。3、负责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和参与处理公司的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活动,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司知识产权、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管理,配合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追收等工作。5、收集和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信息,为公司提供包括经营、管理、法律等各方面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6、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取得工作支持,负责公司及各单位外聘律师的选择和考评工作。7、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合同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合同争议纠纷。8、制

4、定公司普法依法治司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普法依法治司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司工作。9、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作。10、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要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法人单位或法人委托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不设置专门机构的,应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专兼职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各分、子公司法律机构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比照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同时负责上报各单位重大法律事务和问题,并依照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安排参与处理工作。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5、实行各单位和公司法律事务部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单位法律事务部及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对所从事的每一项法律事务向各单位负责人和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贯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和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服务的质量,满足公司法律需求的程度及综合表现由各单位进行考核;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其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水平、维护公司根本利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纳入各单位对其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任用和业绩评价的依据。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支持公司法律事务部及其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6、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责任。第三章 外聘律师、外聘法律顾问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专兼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处理,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考虑外聘律师或者法律顾问:1、法律、法规要求的;2、由外聘律师办理或者法律顾问办理更有利的;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使用外聘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为长期法律顾问时,必须填写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聘用律师(法律顾问)审查表,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方可签订律师服务协议或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

7、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个案中需要聘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时,应报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同意。第四章 法律纠纷处理第十五条 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生的法律争议,包括诉讼纠纷和非诉讼纠纷。诉讼纠纷是指以民事、行政、仲裁或其它法律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案件;非诉讼纠纷是指尚未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包括以协商、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纠纷处理方式处理的法律争议。法律纠纷处理的方式包括协商、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其他纠纷处理方式。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协调、指导和参与处理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活动与非诉讼纠

8、纷的解决,努力避免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诉讼风险和降低损失,切实维护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开展周期性的自查工作,加强法律隐患的及时查找和清理,防范法律风险。第十八条 在诉讼程序中,涉诉单位应全程协助和配合法律事务部门进行纠纷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和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做好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法律风险隐患和法律纠纷应及时上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或扩大损失。第二十条 公司法律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授权”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9、以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名义处理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诉讼案件登记、诉讼案件委托授权及诉讼代理人的选聘、委托工作,负责与法律顾问单位等中介的协调和联系。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需要授权委托代理及诉讼必需文件资料的,应当填写委托授权登记表,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盖章和提供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需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纠纷案件时,应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案由、案情、主要证据及处理建议;2、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仲裁)意见书;4、申请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本单位拟定的

10、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法律纠纷,按起诉(应诉)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讼报告,及时报公司法律事务部。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2、超越授权范围处理纠纷案件的;3、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4、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送达的法律文书应由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单位收发专职人员统一签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法律事务部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及各分、子公司

11、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业务档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第二十六条 法律文书需加盖印章的,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并报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盖章。第五章 法律业务培训管理第二十七条 法律业务培训主要包括:1、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律知识培训;2、对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的法律专业培训;3、关键业务岗位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培训;4、根据需要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第二十八条 培训方式:1、组织参加公司法律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2、委托专业人员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3、每年定期对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4、根据经营需要对各

12、类管理人员不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讲座。第六章 普法依法治司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普法依法治司领导小组,领导公司普法依法治司工作,研究决定普法依法治司工作规划、实施计划、检查考核及表彰决定等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公司普法依法治司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党政办公室、保卫部、宣传部、组织部、纪委、工会、团委等部门组成,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设副组长若干,名单以公司下发文件为准。第三十一条 公司普法依法治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普法依法治司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即设在公司法律事务部,其工作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第三十二条 公司普法依法治司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贯彻

13、落实公司普法依法治司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2、组织落实上级及省、州、市普法办公室开展普法工作的要求事项;3、指导和帮助各单位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司工作;4、组织对各单位普法依法治司工作的检查考核并进行评比;5、完成公司普法依法治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半年须进行一次领导班子学法活动,学习情况须有书面记录并报公司普法依法治司办公室。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涉及本专业法律为主,每年须组织一次普法考试。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利用多种形式,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第七章 奖 惩第三十六条 法

14、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处理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按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企业专、兼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应尽职责的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1、对严重失职、渎职或为谋取私利触犯了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按损失金额的 5%-10%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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