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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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八月目 录第 1 章定义和解释.2第 2 章双方陈述.5第 3 章合同双方的义务.5第 4 章电力电量购销.6第 5 章上网电价.9第 6 章电能计量.9第 7 章电量计算.13第 8 章电费结算和支付.14第 9 章不可抗力.16第 10 章 非计划停运.17第 11 章 违约责任.18第 12 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19第 13 章 适用法律.19第 14 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9第 15 章 争议的解决.20第 16 章 其他.21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24附件二 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26附

2、件三 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271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购电人:安徽省电力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 9 号,法定代表人:*。(2)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 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税务登记号:_ ,住所:_,法定代表人:_。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购电购电人名称:安徽省人名称:

3、安徽省电电力公司力公司收件人:安徽电网电力交易中心电子邮件:ah_电话:0551-3604121 传真:0551-3604121 邮编:230022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 9 号开户名称:安徽省电力公司开户银行:合肥市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帐号:售售电电人名称:人名称:_收件人:_电子邮件:_电话:_传真:_邮编:_通讯地址:_开户名称:_开户银行:_2帐号:_鉴于:(1)售电人在中国安徽省_市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MW)的_电厂(以下简称电厂)。(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

4、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 1 章 定义和解释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电厂:指位于安徽省_市由售电人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单机容量为_兆瓦,装机台数为_ 台,分别为 、 、 、 、 号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2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1.1.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 4.1 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1.1.4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 4.4.1 款规定的购电量。1

5、.1.5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1.1.6商业运行期:指电厂不同机组已满足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市场200740号)规定的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的条件之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的运行期。1.1.7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3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1.1.8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 5 类:第

6、1类为立即停运;第 2 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 6 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 3 类为可延至 6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 72 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 4 类为可延至 72 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 5 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1.1.9强迫停运:第 1.1.8 款中第 1、2、3 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1.1.10 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1.1.11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2 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

7、例。就本合同而言, 1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89% ,在无大修年度为 82% ; 2 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 89% ,在无大修年度为 82% 。1.1.13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1.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16 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4情况下

8、,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1.1.17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1.1.18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1.1.19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

9、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1.21 价格主管部门: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批准或核定电价职能的政府机构。1.1.22 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指由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购售电双方确认的具有检测电能计量装置资质的机构。1.1.23 并网调度协议:指由售电人和购电人就有关电厂的并网和调度的安排所达成的协议。 1.2解释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

10、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5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 2 章 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

11、、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 3 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3.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6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3.1.5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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