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然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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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律自然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它表现为如下特征:在立法上,以自然法则作为制定法自然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它表现为如下特征:在立法上,以自然法则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据,使法律合乎自然法则;在司法上,以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使司法程序合律的根据,使法律合乎自然法则;在司法上,以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使司法程序合乎自然现象的变化。乎自然现象的变化。法律自然主义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典型表征。法律自然主义在战国时期就有了比较完备的理论形态,后经汉代儒家的努力,它又被法律自然主义在战国时期就有了比较完备的理论形态,后经汉代儒家的努力,它又被转化为一种制度形态转化为一种制度形态,并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在

2、西方文化中,同样存在着法律自然主义这一文化现象,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就是证明。自然法学所谓“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一种道德化了的自然法则。本文的研究,是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布迪和莫里斯中国帝国的法律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的。一、帛书中的法律自然主义理论在中国,法律自然主义观念并非自帛书黄帝四经(出土于马王堆汉墓)始,但黄帝四经可说是迄今所知最早比较系统论述该问题的。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尉缭子增载梁惠王“黄帝刑德,可以百胜”之语,说明黄帝之学注重探讨刑德问题。作为黄帝之学的代表作,帛书黄帝四经确实是以刑德问题为其理论核心的,并且把刑德与阴阳结合起来,以阴阳作

3、为刑德的自然根据。黄帝四经认为,阴阳是由“道”派生的,“道”既是万物的本源,同时又是宇宙的普遍规律。在黄帝四经(含经法、十六经、称、道原)中,宇宙论(自然论)与政治法律思想有密切关系,宇宙论实际上为其政治伦理思想提供了自然的根据。称中所言“凡论必以阴阳明大义”即以阴阳(自然法则)来揭示、辨明其理论大义。黄帝四经还以阴阳论作为其刑德思想的自然根据。十六经。姓争云:“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天地已成,黔首乃生。胜(姓)生已定,敌者生争,不谌不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央(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天刑,非德必顷(倾)。刑

4、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所谓“顺天者昌,逆天者亡”之“天”是指天道(自然法则)而言,天道包括阴阳两个方面,是阴阳运行的规律。照十六经的作者看来,阳为德,阴为刑,德刑乃治理国家的根本,须配合适当,若适用不当,也会给国家带来灾难。十六经还把“德”称为“天德”,把“刑”称为“天刑”,无非是为了抬高德与刑的地位,使之神圣化永恒化。十六经。观又说:“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与德。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夫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这同样是强调了刑德之于治国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春夏、秋冬的先后顺序提出了“先德后刑”的观点,认为这是合乎天道

5、的。观的作者还指出,为政者若不按“先德后刑”的顺序去治国,则是逆天道而动,就会给自身和国家招致灾祸。他说:“其时赢而事绌,阴节复次,地尤复收。正名修刑,执(蛰)虫不出。雪霜复清,孟谷乃萧(肃),此(灾)生,如此者举事将不成。其时绌而事赢,阳节复次,地尤不收。正名施(弛)刑,执(蛰)虫发声,草苴复荣。已阳而有(又)阳,重时而无光,如此者举事将不行。”大意是说,在春夏万物生长之时,行秋冬严急之政即动用刑罚,就会使秋冬再现,地气收缩。若春夏行刑,则会出现蛰虫不出、霜雪寒冷、植物枯萎等反常现象,灾祸就发生了。反之,如果在秋冬万物肃杀之时却行春夏之德政,就会使春夏再现,地气不收。若秋冬不用刑罚,则会出现

6、蛰虫发声、枯草复荣等反常现象。可可见,统治者必须按照春夏秋冬的先后顺序治理国家,先德后刑,决不可先刑后德,若先刑见,统治者必须按照春夏秋冬的先后顺序治理国家,先德后刑,决不可先刑后德,若先刑后德,必然带来灾祸。后德,必然带来灾祸。这种思想与管子。四时所反映的思想颇为一致,请比照观看:“是故阴阳者天地之理也,w 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四时则福,生诡则生祸。”“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如一。刑德离乡,时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两相比较,何其相似。这说明,把阴阳四时与刑德问题把阴阳四时与刑德问题结合起来的理论,在战国时期已相当流行了。结合起来的理

7、论,在战国时期已相当流行了。正是这种理论,对汉代的董仲舒产生了至为深刻的影响,并把它改铸为“大德小刑”、“前德后刑”的德主刑辅论。让我们打开春秋繁露,摘引几段相关材料,以供参照。阳尊阴卑:“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也。-是故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故曰:阳天之德,阴天之刑也。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是故阳常居实位而行于盛,阴常居空位而行于末。天之好仁而进,恶戾之变而远,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经而后权,贵阳而贿阴

8、也。-此皆天之近阳而远阴,大德而小刑也。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远天之所远,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数右阳而不右阴,务德而不务刑。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明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天辨在人:“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阳者岁之助也。”阴阳位:“是故阳以南方为位,以北方为休;阴以北方为位,以南方为伏。阳至其位而大暑热,阴至其位而大寒冻。阳至其休而入化于地,阴至其伏而避德于下。是故夏出长于上、冬入化于下者,阳也。夏入守虚地下,冬出守虚位于上者,阴也。阳出实入实,阴出空入空,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也。”阴阳义:“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

9、-是故天之以三时成生,以一时丧死。死之者,谓百物枯落也。丧之者,谓阴气悲哀也。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使喜怒必当义而出,如寒暑之必当其时乃发也。使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是故天之行阴气也,少取以成秋,其余以归之冬。圣人之行气也,少取以立严,其余以归之丧。”把董仲舒的这些言论与上引十六经。观中的言论比照参看,就会发现两者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繁简详略的差异,但在思想实质上

10、是一致的。可以说,董仲舒把黄帝四经中的阴阳刑德理论进一步系统化和缜密化了。经法。论约云:“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也。四时有度,天地之李(理)也。日月星晨(辰)有数,天地之纪也。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四时时而定,不爽不代(忒),常有法式,一立一废,一生一杀,四时代正,冬(终)而复始。”从字面上看,这是以文武比附四时,实际上则是以文武比附刑德。“三时”即春、夏、秋三季,这是“天德”发挥作用的时期,它使万物生长、发育和成熟,故曰“三时成功”。“一时”即冬季,这是“天刑”发挥作用的时期,它使万物凋零枯萎,故曰“一时刑杀”。经法认为这便是文武之道,也就是“天地之道”即自然规律。这种观点与十六

11、经。观中的说法有所出入,观讲“春夏为德,秋冬为刑”,而此处则把“秋”划入“成功”实即“德”的范围内,其用意显然是更加强化“德”的作用,使“德”在与“刑”的比量上占有优势。这种思想被后来的董仲舒继承改造为“大德小刑”的理论。在黄帝四经的作者看来,人类的政治生活应效法“天地之道”(自然规律),采取文武结合(“文”取义于春夏秋三季万物之生长,“武”取义于冬季万物之肃杀)、先交后武(“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的方式,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有序。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文”就是“德”(德政),“武”就是“刑”。经法的作者认为,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文”与“武”乃是师法自然的结果,如其所言:“天有死生之时,国有

12、死生之正(政)。因天之生也以养生,胃(谓)之文;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胃(谓)之武。”诸“天”字均指“天道”而言,所谓“因天”即指效法“天道”。统治者效法天道而行文武之政,即以刑德两手治国。经法作者从其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出发,把治国之道(文武,德刑)与自然之道(天道)结合起来,赋予人类的政治生活以自然的根据,使政治自然化了。这样,体现黄学精神的文武、刑德之道也就成为最自然、最合理并且具有永恒性与普遍性的治国方法了。一个统治者,如果不能掌握这种治国的不二法门,那么他就休想使人民甘心服从,使社会稳定安宁。综上所述可知,帛书黄帝四经的那种把阴阳四时与刑德文武结合起来的观念,反映了一种欲把刑德问题自然化的

13、运思路向。目的是为其重德轻刑的政治法律主张提供自然目的是为其重德轻刑的政治法律主张提供自然的根据,从而使其获得普遍而永恒的权威的根据,从而使其获得普遍而永恒的权威。当然,黄帝四经在这方面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工作,在后来的董仲舒的名著春秋繁露中,我们才看到了这一工作的最后完成。董仲舒把重德轻刑的政治主张纳入其天人合一及阴阳五行的理论框架中进行了深入而又缜密的探索,从而使阴阳刑德论进一步系统化和完善化了。二、法律自然主义理论与中国古代法制法律自然主义是战国时期流行的一种思潮法律自然主义是战国时期流行的一种思潮。稍后于黄帝四经,管子中的四时篇也提出了法律自然主义的观点。其论述如下:唯圣人知四时,不知四

14、时,乃失国之基。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北方曰月,其时曰冬,其气曰寒,寒生水与血。断刑致罚,无赦有罪,以符阴气。是故春凋、秋荣、冬雷、夏有霜雪,此皆气之贼也,刑德易节失次,则贼气遬至,贼气遬至,则国多灾殃,是故圣王务时而寄政焉日掌阳,月掌阴,星掌和。阳为德,阴为刑,和为事。是故圣王日食则修德,月食则修刑,慧星见则修和。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如一。刑德离和,时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以上所论明确地把自然现象与政治现象、法律现象结合起来,把阴阳、四时、日月星以上所论明确地把自然现象与政治现象、法

15、律现象结合起来,把阴阳、四时、日月星辰等作为人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的自然根据,从而赋予其刑德主张以某种普遍性和永恒辰等作为人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的自然根据,从而赋予其刑德主张以某种普遍性和永恒性。这与性。这与黄帝四经黄帝四经的观点颇为相似。尤其是关于的观点颇为相似。尤其是关于“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冬”的说法,与的说法,与十六经。观十六经。观中中“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相比简直如出一相比简直如出一辙辙。成书于战国后期的月令,对法律自然化问题也有论说。汉蔡邕说:“因天时,制人事,天子发号施令,祀神受职,每

16、月异礼,故谓之月令。”郑玄礼记目录说:“月令本吕氏春秋。十二纪之首章也。”这是说月令来源于吕氏春秋,而后者乃吕不韦相秦时集宾客所作,故月令有可能出于秦人之手。在月令中,我们可以发现,秋冬是行刑的季节。如其云: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仲冬之月,“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这种主张后来被汉代统治者落实为一种司法制度。同样的内容,还见于淮南子。时则中(如云“季夏德毕,季冬刑毕”等等),可以参看。这里还需要提一下易传,易传认为,法律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如彖传释噬嗑卦辞说:“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和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象传也说:“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噬嗑卦的卦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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