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第4讲 一国两制下的司法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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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讲第四讲 一国两制下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一国两制下的司法管辖权冲突案例:张子强、李育辉案今天,我们先来看案情,听“故事”。共有两个类似的案件,引发了香港和内地法律界、学术界的广泛争议,并被香港一些所谓“民主派”人士上升到“一国两制”是否得到执行,中央是否干涉了香港司法独立的政治高度。下面来看案情。一、基本案情张子强,绰号“大富豪”,男,1962 年出生,广西玉林人,香港居民。(PPT 找找张子强的照片)1996 年 5 月,张子强策划绑架富豪李嘉诚之子李泽钜,索要赎金港币 10 亿元。经过与李家的“谈判”,李同意不报案,给付赎金。李家预先给付了 3800 万,之后,经过 2 天时间的准备,李

2、家用一辆奔驰车和 1 台面包车,再将 10 亿元现金交付给了张子强,李泽钜被释放。这一次,张及其同伙共得 3.38 亿港元。香港警方得到线报,逮捕了张子强。警方要求李家出庭作证,但遭到了李嘉诚的拒绝。警方不得已,将张释放。21997 年年 9 月,张又策划绑架了香港新鸿基地产主席郭炳湘,获得赎金 6 亿港元。此前,张子强可谓罪恶累累,1990 年 2 月,张策划抢劫了启德机场货运站一辆押表车,劫走 40 箱 2500 块劳力士金表。 1991 年 7 月 12 日,策划了轰动东南亚的大案,在启德机场货运站又一次抢劫解款车,劫走港币 3500 万、美金 1700 万。1991 年 9 月,张子强

3、及其妻子罗艳芳被批捕,1992 年,张子强被判 18 年有期徒刑,罗艳芳无罪释放,1995 年,张子强上诉成功,被无罪释放,警方反赔张子强 800 万港币。1998 年 1 月 26 日,内地公安在江门抓捕了张子强及同伙。8 月 26 日,香港警方突袭张子强在港住处和亲属住所,逮捕了 15 名涉嫌为张子强洗钱的张的亲属,冻结了 1.6 亿港元的物品。1998 年 10 月 20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等罪名,起诉张子强及其 36 名同案共犯。起诉书称,1997 年 9 月,被告人张子强、

4、钱汉寿、刘鼎勋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购买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偷运到香港。1995 年 5、6 月间,被告人陈智浩在广东省海丰县非法购买一批炸药,指使同案人偷运到香港。1991 年和 1996 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3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被告人张子强一伙经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 1996 年 5 月和 1997年 9 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1994 年底至 1995 年初,被告人团伙成员在深圳市抢劫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提货单,提走一批钢材销赃,抢劫中致被害人李某死亡。1991 年 6 月和 1992 年

5、 3 月,携带在内地非法购买的枪支、子弹,在香港抢劫金铺两次,共抢得 7 间金铺的金器一批。此外,1990 年至 1991 年,从内地非法购买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深圳市,藏匿在被告人罗月英的住处。1998 年 10 月 30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子强等 5 名被告死刑,立即执行。张以广州中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上诉,12 月 4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张子强被执行死刑。案情小结:犯罪人:香港永久居民,团伙成员也有内地人犯罪准备地:内地犯罪行为地:内地、香港,且香港多于内地、重于内地犯罪结果地:内地、香港被捕地:内地审判地:内地4在广州中院审理张子强案件的过程中,香

6、港又发生了另一起杀人案,这就是“李育辉案”。李育辉,男,1952 年 8 月 15 日出生,广东省澄海市人,住汕头市仙东巷 29 号之一。1998 年 6 月,被告人李育辉到深圳市为香港居民蔡秀珍、徐顺琴、林春丽 3 个女人“相命”时,应允到香港为上述 3 人作“添寿法事”,并提出需按祈福人的年龄,每岁提供港币 10000 元现金作为供品。返汕后,被告人李育辉萌发杀人劫财的恶念,于同年 7 月上旬找了约 2 克剧毒化学药物氰化钠,伺机作案。1998 年 7 月 19 日下午,被告人李育辉携带氰化钠到香港。同月 21 日中午,被告人李育辉与蔡秀珍、林春丽先后到达德福花园 C 座 501 室徐顺琴

7、家设坛祈福。李趁三被害人于神坛前祈福时将携带的氰化钠与矿泉水在碗中配成“符水”,吩咐徐顺琴将“符水”给徐的女儿李迎曦、李迎晖各喝一口。接着将林春丽、蔡秀珍分别叫入厨房、厕所,留徐顺琴于餐厅,依次要她们喝下“符水”。上述五被害人喝下掺有氰化钠的“符水”后相继中毒死亡。随后,被告人李育辉将原骗取三被害人所写表述各自愿望的字条放置厅中,伪造被害人厌世自杀的假象,劫取了她们三人的港币 120 万元,于当晚潜回汕头市。李育辉于 1998 年 10 月 15 日被逮捕,1999 年 3 月 23 日,李育辉被汕头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李不服5上诉,4 月 23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

8、原判,李被执行死刑。案情小结:犯罪人:内地人犯罪准备地:内地犯罪行为地:香港犯罪结果地:香港被捕地:内地审判地:内地这两个案件的共同之处是什么?司法管辖权冲突。对此,香港曾经广泛争议,还有人策划了游行示威,给中央和特区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将案件移送到香港来审判,两个主要理由就是:张子强是香港居民,发生的绑架案也发生在香港;李育辉是在香港实施犯罪,受害人也是香港居民,也应该由香港法院审判;内地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案情不可能得到公正审判。(提问)对这个问题你们有什么看法,这两个案件应当由哪里的法院来审理?6为什么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会导致政治层面上的争议呢?原因: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导致的司法管辖权冲突

9、!要了解这种冲突,还得从法律规定开始。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司法管辖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既包括职能管辖,也包括审判管辖。我们今天涉及的,主要是审判管辖。(一)香港法院(一)香港法院设设置和司法管置和司法管辖权辖权划分。划分。先介绍一下香港法院系统的设置。香港设有裁判署、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终审法院。此外,土地审裁处、淫秽物品审裁处、死因裁判庭等,属于准司法机关,但它们均由一名法官任主席,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机构的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一般可以分为侦查管辖、控诉管辖和法院管辖。在司法机关的分工上,原则上警察负责侦查,律政司负责

10、检控,法院负责审判。也有例外,廉政公署对贪污、贿赂案件,海关对走私案件,同样拥有侦查权和检控权,律政司的作用是法律指导,具体检控则分别由廉政公署和海关负责。7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的轻微罪案则由警署负责检控。在法院的审判管辖方面,香港终审法院对特别行政区内的刑事案件享有终审权。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的审裁权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无限制, 在刑事方面, 受理一切公诉案件及对裁判署法庭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如谋杀, 误杀、强奸、持械行动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其刑期超过七年以上的案件, 均须由高等法院作为原审法院。上诉法庭则受理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 以及土地裁判署的上诉案件。区域法

11、院对刑期在七年以内的刑事案件有审裁权。裁判司署法庭, 主要受理轻微的刑事案件, 包括可以提出检控的罪行和可循简易程序治罪的违法行为, 是除各专门法庭之外的基层法院。一般说来, 裁判司署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 或罚款一万港元。现在我们来看看有关的法律规定。(二)(二) 基本法基本法 有关有关规规定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在管辖权上,注意两点:第一,回归前对司法管辖权的限制依然有效、得到延续;第二,拥有全部司法管辖权。8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

12、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这两条规定的是司法协助。(三)香港刑法有关管(三)香港刑法有关管辖权辖权的的规规定与刑事司法定与刑事司法协协助助1、司法管、司法管辖权辖权。香港有关刑事管辖权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立法,而是延用普通的属地管辖规则:“犯罪的司法管辖权属于犯罪发生地的国家”。根据该规则, 香港法院只能审理那些被法律规定为犯罪, 且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领域内的犯罪案件。对发生在香港以外的罪行刑事司法管辖, 只有极少数成文立法的授

13、权,基本可以忽略不计。2、与外国的刑事司法、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协助。助。回归前,香港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并没有独立的处理权,而是以英国殖民地身份,服从英国政府的安排,也就是说,凡是与英国订的司法协助、引渡协定的,均在香港有效。而这种安排,在香港回归也继续有效。目前与香港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有 11 个国家,其中已经生效的有 6 个:澳大利亚、法国、美国、英国、韩国、新西兰;已经签署但尚未生效的也有 5 个:葡萄牙、加拿大、菲律宾、爱尔兰、瑞士。香港与内地没有刑事司法协助关系。9(四)内地刑法有关(四)内地刑法有关规规定和与外国的司法定和与外国的司法协协助助。与本课有关的,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

14、有关规定。1、 、 刑法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

15、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2、 、 刑事刑事诉讼诉讼法法 10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严格说,刑事诉讼法这三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管辖权归属,与我们今天讨论的内容没有多少关系。3、与外国的司法、与外国的司法协协助助。有关司法协助,我国 2000 年制定了引渡

16、法,目前与世界上 56 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但在一国两制体制下,这些条约并不在香港特区生效。(五)(五)张张子子强强案、李育案、李育辉辉案的司法管案的司法管辖权辖权冲突冲突1、冲突的表、冲突的表现现形形态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上分析,香港与内地容易发生管辖权冲突的主要有四种情况: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分别发生在香港和内地,根据两地的法律,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张子强案极具典型性。11犯罪预备行为地与实行行为地分别发生在香港和内地,根据香港法律,香港法院拥有绝对的管辖权,而根据内地刑法,内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李育辉案即如此。犯罪实行行为持续发生在香港和内地,两地法院均可拥有管辖权,张子强案也有这个特征。犯罪行为他与犯罪结果地、预备行为地与实行行为地、主要行为地与次要行为地互相混杂,不易分清的,两地法院也均可主张管辖权。2、 、为为什么香港法律界有些人主什么香港法律界有些人主张张张张子子强强案、李育案、李育辉辉案由案由香港法院香港法院审审判?判?两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对张子强案而言,主要:对管辖权的法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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