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犯罪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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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过失犯罪论共同过失犯罪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 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 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 。在此基础上,本 文逐一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 认定及其定罪与处罚问题。关键词:共同犯罪 过失 共同过失犯罪Abstract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several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offense of joint negl igence in criminal

2、law and then points out thereare two kinds of joint offenses,one is the actua l joint offenses,theother is the legal joint offenses and offense of joint negligence ispart of the former not the latter.Based on this theory,the authordiscusses,one by one,the detailed categ ories of offense of jointnegl

3、igence and explains its determination,criminalization as well asits penalty.Keywords:joint offenses negligence offense of joint negligence目 录引 言4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及观点评述 5 (一)肯定说5 (二)否定说5 (三)限制肯定说5 (四)观点分析5 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 述6 (一)过失共同实行犯 6 (二)过失教唆 犯7 (三)过失帮助犯 9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10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认 定10 (二)共同过失的认 定11 四、共

4、同过失犯罪的定罪与处罚11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定 罪12(二)共同过失犯罪的处 罚13 结语15 参考文献 16引引 言言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反 映于法律的共同犯罪制度的范围,应当取决于社会上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 处理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讲,共同犯罪的范围 呈现出一种日渐缩小的趋势,其构成日益受到限制。这也使共同犯罪制度得以 朝着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共同犯罪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一些与共同 犯罪密切关联的犯罪行为逐步被从共同犯罪中排除出来,成为共同犯罪的附属 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无疑就属于此种情形。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

5、常认为是 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 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 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因此仍很有研究的必要。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及观点评述(一) 肯定说日本刑法学家大场茂马、藤木勘三郎、冈田朝太郎以及前苏联刑法学家特 拉伊宁等都是持肯定态度的。比如特拉伊宁便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 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1而这种见解也逐渐在 司法实践当中得到了反映。在日本,大审院时代之判例曾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 存在,但二战后最高法院时代则出现了肯定之判例。一些国家甚至还进一步以 刑

6、事立法的形式对之予以支持。比如意大利现行的“罗科法典”便以其第 113 条 明确规定:“在过失犯罪中,当危害结果是由数人的合作造成时,对每人均处以 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二)否定说 不过,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众多学者趋于接受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但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在我国,早在 民国初年的暂行新刑律中也曾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 ”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刑事立法是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至少是不把它纳入共同 犯罪之范畴的,刑法理论界也普遍坚持这一观点。而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 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 当

7、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 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三)限制肯定说 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 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认为成立 共同过失犯罪, “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 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 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通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 “在基于数个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了犯罪结果的场合,不是只根据行为人间存在共同行为就当然能够成立过失 犯的共同正犯的,只限于共同行为人具有

8、共通注意义务并且存在共同的违反时, 才能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否定说。(四)观点分析 纵观中外刑法理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上述争论无疑缘起于共同犯罪理 论中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纷争。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 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也即共同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据此,共同犯罪只能在具有共同 犯罪故意的场合发生,如果一方所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 或者双方都是出于过失,则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行为共同说则是一种主观 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

9、 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据 此,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之行为并非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不一定必 须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一方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甚至双方均出 于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 为共同说都有失片面,而应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将我国刑法中的主客 观相统一之原则贯彻到底。具体到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国内学者大多基于各行 为人之间欠缺主观联系,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甚而否认共同过 失犯罪之存在。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

10、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 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 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 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 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 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 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 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 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

11、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 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 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 故意。比较上述两种学说,不难发现,它们分歧的焦点便在于共同过失是否存在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从目前刑法理论发展之现状看,大多数学者都趋于消极 说之立场,认为共同实行犯应以希望或者放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结果的发生 为构成要件。据此,共同实行犯只可能在故意的范围内成立。我国刑法理论与 司法实务一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了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共同犯罪领域, 就必然要求共同实行犯的成立须具有

12、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一方面在客观方面 应具有共同实行行为;另一方面在主观方面还必须对于共同实行犯罪有所认识, 也即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比如在上述甲乙二人于楼顶共同推物而疏忽砸 死路人一案中,甲乙二人虽然对于共同推物这一事实具有共同认识,但对于致 人死亡之结果则是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当然也就谈不上共同犯罪的意 思联络,因而也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易言之,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通常也 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在 共同的过失实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场合下,行为人虽然对共同实行的自然行为有 意思之联络,但却不可能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欠缺发生

13、意思联络之可能。不过,笔者认为,如同共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共同 犯罪一样,过失的共同实行犯的确也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共同实行犯,但若据此 便否认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客观存在,则亦是不合适的。(二) 过失教唆犯对于过失教唆犯能否成立,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同样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 种不同之见解。肯定说认为,过失教唆犯作为共同过失犯罪之一种同样能够成 立。所谓过失教唆犯,也就是指过失地引起他人实施过失犯罪之情况。例如日 本学者大场茂马就认为:“所应研究者,即过失犯有共犯与否?是也。共同正 犯,教唆犯,从犯,以过失而成立者,固罕,然不能谓其绝无,过失犯之共犯, 在于共同行为者,有行为之意思,当行为之际,并

14、认识该项行为,而于行为之 客体,手段,时,地等性质,可以认识,因不注意致未能知之而构成。强盗黑 夜来侵,值家人共同请求防卫方法之际,误以来援之邻人为盗,家人合力将邻 人击毙者,是为过失致死罪之共同正犯,以此推之,过失犯之教唆,过失犯之 从犯,亦不难想象。”6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也肯定过失地引起他人实施 过失犯罪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他认为否认过失教唆犯,“就等于在社会主 义法的体系中否认共同参加实施这些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 任的可能性。”因而他主张在刑法总则中作关于过失的共同犯罪之规定,以作 为对过失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之根据。7此外,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牧野英一等对于过失教

15、唆犯也持肯定态度。但泷川幸辰、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 学者则对此甚有异议。如泉二新熊便认为:“教唆者,须认识因自己之行为使 被教唆者发生特定犯罪之意思而至于实行,是为教唆犯之故意。无此故意,教 唆犯即不成立,是则因自己之过失,偶然惹起他人之犯意或者过失(即自己之 过失行为,为惹起他人犯意或过失之原因)者,不得即曰之为教唆。”8从司 法实践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过失地引起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妇,家住某 17 层高楼。一日,二人打扫屋子时,甲问其妻 乙如何处置厨房中那个空酒瓶,乙随口答道:“从窗子扔下去算了,别留着占 地方。”甲即不假思索地依言而行,结果正好砸中了路人丙之头部,致其当场 死亡。本案中,甲高楼抛物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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