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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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实践及其规范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10-08-132010-08-13 资料来源:正义网资料来源:正义网 作者:周玉均作者:周玉均 点击数:点击数: 351351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说过,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 的一半工程。检察官量刑建议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 人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从 1999 年首次试 行便引起了广泛关注,试点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2009 年 6 月 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 试点工作,这使检

2、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不可否认, 目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及不足,本文试就 此做些分析及探讨。一、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意义一、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意义1、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促使量刑公开化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量刑公正和正确定 罪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案情相似,但量刑差距较大的 情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启动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 程序,由此可以引起被告人和辩护人答辩,帮助合议庭全面了解案件和量刑的 合理界限,掌握量刑的各种情节,从而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判。因而,量刑建议 制度

3、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 监督之下,避免和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2、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被采纳在某种程度上反映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使 得办案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办案检察官在每提出一个量刑建议的时候, 都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掌握分析,熟悉法律和相关政策,了解以往有关案例。为 了使量刑建议既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达到量刑的个别化的要求,办案检 察官必然会对经手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精准掌握,从而也大大提高整个检察机 关对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3、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因认为法官在量刑上有违公

4、正,常以量刑畸轻或者畸 重为由提出刑事抗诉。如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中就明确地提出量刑 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法官做出一个判决, 并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 可以使许多案件结束在一审程序中,减少了上诉和抗诉程序,从而提高了诉讼 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此外,检察官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并与 辩护人产生争论后,法官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所涉及的意见和证 据,可以获取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将有利于法官提高做出正确判决的 效率。二、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过程中的误区二、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

5、行过程中的误区(一)误区一: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在“抢权”部分司法人员认为:量刑是法官在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后的事情, 定罪权与量刑权共同构成刑事审判权的内容,量刑权专属于法院,检察院并不 享有。比如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量刑一般被认为是法官的职责,检察官在起诉文书和公诉发言中可能就被告的量刑情节作出决定即发表意见, 可能就处罚条款的适用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刑罚段,但习惯的做法是不就具体 量刑提出意见。”所以,现在检察院推行求刑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在“抢权”, 会出现“使检察官全能化,造成全面的检察官司法的局面。”另有学者指 出,“从保护人权和维护法官权威角度出发,法律对诉讼结构的设

6、置不允许公 诉方拥有量刑建议权是合理的。如果把量刑建议看成权力,有悖于宪政理论、 不利于诉辩平衡、有碍司法权威并最终影响司法公正。”(二)误区二:对量刑建议与实际处刑存在的差异理解为“办错案”部分学者及司法人员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会把检察机关置于一个尴尬 的境地,不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威信与良好形象。比如有人认为“在案情重大、 复杂、疑难的情况下,法院的量刑则极有可能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一致,则 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社会效果不好。”“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 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其所作出的决定是不能随意被变更的。实际处 刑与量刑建议不一致就是说明检察院在办错案。”(三)误区三:

7、量刑建议权损害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量刑建议权从一开始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公诉方的量刑建 议权可能会干扰法官的裁判权。”更有学者提出,“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 查起诉和支持公诉,也就是行使检控权。审判权和检控权是两个不同领域内的 国家权力,不应相互影响和干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四)误区四:量刑建议权有损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法治国家建立的价值目标所在。法官在事实和 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独立自主地对案件进行审判被认为是司法公正的一 个重要体现。定罪量刑在过去一直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 建议权似乎从形式上对法官的量刑权形成干预,以致反对量刑建

8、议建立者认为, “从公诉方来说因拥有量刑建议权使得其不屑与辩方争辩,因为无论辩方怎样 争辩都是为了赢得法官的支持,而自己本身就拥有类似于法官的权利,这就使 得它不屑与被告方争辩,缺少对争辩的积极性。由于辩方不敢争辩,公诉方不 屑争辩,因而争辩活动就很难展开,不利于法官属中裁判,发现案件的客观真 实,进而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会“增加许多 不稳定因素,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三、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中存在的问题三、当前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践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不明确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范围混乱。据相关调

9、 研报告显示:“有的地方仅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检察机关 的自侦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量 刑建议,而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量刑轻 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量刑重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被告 人认罪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如此 等等。”毋庸讳言,要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必须从制度上结束这种混 乱,明确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二)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不一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有的是由拟作公诉人 出庭的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之

10、后,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报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查决定,并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则是 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议提交科室讨论后,报检察长 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案件承办人在出庭公诉的时候当庭口头向人民 法院提出。由于在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统一,也或多或少 的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严肃性。(三)检、法两院对量刑建议权的认识不统一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检察官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审判人 员认为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未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因而审判机关对检 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采信与否并不违背法律;有的

11、则认为检察机关 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对检察机关提 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干脆不予理会。加上我国现有法律确实未明确规定有刑 事案件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不采信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也无可奈何。 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四)、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缺乏规制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是权 力就必须被制约。但是,当前针对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还没有建立一套完 善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健康运行。比如我国 就有学者这样提出:“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腐败的量刑建议制度又如何抑制检 察官

12、提出量刑建议时的武断及腐败的产生? 作为衡量检察官工作质量和法官工 作水平的工具,该工具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何标准来对司法者的工作评价? 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所树立的目标产生些许观念 上的动摇。”四、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健康、有效运行的实然分析四、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健康、有效运行的实然分析(一)正确认识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构架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而享有的当然的诉讼权力,它并非 新的权力,更非我国所独创,而是现代法治国家检察机关行使实体诉权的主要 内容之一,与辩护人享有的量刑答辩权是一种对等的诉权,全面建立量刑建议 制度仅是“确权”,而非“抢权”1、量刑

13、建议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益探索量刑建议权在性质上只是一种程序性的请求权,但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 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有权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刑事判 决提出抗诉。法院如果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表明检、法两院在量刑上 取得了一致认识,这必将大大提高量刑的准确度;如果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 量刑建议,则应当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合理说明。因此,法院不得不 谨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法院自 由裁量权的制约,防止了审判权的滥用和司法的专横,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 正。 2、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必然内容作为社会利益保护者,检察机关担负起控诉犯罪的

14、职责:将被告的犯罪事实 提交到国家刑罚权的享有者即审判机关面前并提出定罪量刑的请求。犯罪因国 家刑罚权的判定而受到制裁,被侵害的法益由此而得到救济,社会秩序由此得 到恢复,检察机关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上的求刑权因此而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 上讲,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这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定 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最终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 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 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 求确认前者的目

15、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 就不是完整的请求,所以法国学者称公诉为“适用国家刑罚之公诉”。 因此, 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如果肯定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无疑 应当肯定其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3 、量刑建议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并非我国独创,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也认为 求刑是检察官“论告”的组成部分,是公诉应有之义。如日本学者高田卓尔教 授认为,“主张有罪之场合,陈述法院应科刑罚之种类与份量之意见,称之为 求刑。刑罚系具体刑罚法规适用之结果,故求刑属于关于法律适用之意见,自 不违法。”此外,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中

16、可以导出检察 官有求刑权,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293 条第 1 项规定,“证据调查终了后,检 察官应就事实及法律之适用陈述意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258 条第 1 项规定, “证据调查终了后,检察官及被告人得陈述事实和法律意见。”等等。(二)正确认识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支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契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遵循刑事诉讼的司法 规律,符合公诉权的应有内涵,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理论上有着坚实 的理论支撑而具有可行性。 1.契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 重要权力,理应符合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量刑权是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力,自然应受到检察机关的 监督。目前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判决提 出抗诉,但这种监督方式属于事后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应当是 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除了事后的抗诉监督外,还需要 进行事前的监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权的事前监督 方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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