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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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刑法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对犯数罪被判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并罚作出了规定,但只对同种主刑的并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一处重大疏漏。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主张分罪执行,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应当

2、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分别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依次执行拘役、管制。第二种观点主张重刑吸收轻刑,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只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罚,较轻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当犯数罪其中被判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是最有力的例证。第三种观点主张折算,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首先将不同种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赢了网 法律咨询 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推算而成,即管制两日折

3、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按照第二种观点的方法来处理这一问题可能是最简单易行的,但是这种方法只决定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种,不执行较轻的刑种,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体现不出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从重处罚的立法本意。如果按照这种方法执行,势必会放纵罪犯,甚至会给罪犯传递出在实施了较重的罪后还可以继续实施较轻的罪的错误信号。这样的判决是与国家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策略相悖的,起不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犯数罪其中被判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也是不能作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并罚时适用重刑吸收轻刑的理由的,因为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已

4、经将死刑和无期徒刑排除在外,而且这两者之间也是没有可比性的,因为行为人一旦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后,再被判处的其他刑种就已经失去了执行的意义。而且不同刑种之间重刑吸收轻刑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第二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刑法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是性质、严厉程度、以及执行方式各不相同的刑罚。刑法没有规定这些刑罚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因此,不宜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来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如果可以这样折抵的赢了网 法律咨询 话,岂不是有期徒刑也可以折抵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可以折抵为死刑了。这样简单相加,势必导致刑罚轻重不分。刑法第四十一条、

5、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只是分别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的,并没有规定这三者之间可以相互折抵,是不能作为这三者之间可以相互折抵的法律依据的。因此,第三种观点也是不可行的。 笔者认为,目前按照第一种观点来处理这一问题比较合适。由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刑罚,在目前刑法没有对这三者之间如何并罚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在并罚时如果决定分别执行也是可行的,而且这样做也是有司法解释作为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1981 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

6、的问题的批复中认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 1957 年 2 月 16 日法研字第 3540 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这一司法解释目前仍然有效。但是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要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管制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分别依次赢了网 法律咨询 执行拘役、管制,以免在对罪犯先执行拘役、

7、管制时,罪犯为逃避有期徒刑而发生逃跑等意外情况。由于这三种刑罚的执行机关不同,因此法院在交付执行时一定要及时把有关法律文书交付有关执行机关,并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但是,按照第一种观点来处理这一问题也有不足之处。按照这种方法执行时,法院交付执行的手续繁杂,不便操作。法院在交付执行有期徒刑时对后执行的拘役、管制或者在交付执行拘役时对后执行的管制的交付执行手续何时办理、与哪一个执行机关办理、罪犯如何移交等问题与有关部门不好协调。严格来讲,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并罚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应当是刑法调整的范围,由刑法作出具体的规定,但遗憾的是,目前在刑法上这还是一个空白。司法解释只能就如何执

8、行法律进行解释,而不能创制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创制了应由刑法所规定的事项,这是不合适的。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来处理这一问题,它又与刑法规定的主刑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原则相悖,并且与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其他主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的立法本意不相一致。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对此作出立法解释或者修正刑法已迫在眉睫,同时还应当借鉴国外相应的立法例。比如德国刑法典第 74 条规定:“如应处的多数自由刑种类不同,定赢了网 法律咨询 合并刑时,应将各刑中种类最重之刑再予加重。 ”参照这种规定,对于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拘役或者管制的,我们可以将所判处的最重的刑罚再酌情加重处罚作为合并执行的刑罚,并根据所判处的最重的刑罚和所判处的主刑种类的多少,规定一个加重处罚的必要限度(比如最高不超过所判处的最重的主刑刑期的二分之一) 。应当说,按照这种方法来决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合并执行的刑罚,更为客观、公允,更符合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其他主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的立法本意。但是目前,我们还只能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刑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来源:(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应当如何并罚 http:/ 10 年底中国打拐活动有成绩 http:/ http:/ 年最新版)http:/ http:/ http:/ http:/ 年最新版)http:/ http:/ 年最新版)http:/ 法律咨询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http:/ http:/ http:/ http:/ 17 年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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