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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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 页论死刑的具体适用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 一比较一比较对刑事法律中死刑的修订,是刑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和敏感性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刑罚是重刑还是轻刑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刑法修订的质量,而且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标志着我国的形象。那么,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罪名、情节、方式有哪些变化?它与原刑法的具体适用存在哪些区别?死刑具体规定和适用存在哪些主要特点?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分析和探讨。一、死刑适用的罪名及其构成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范围较广,罪名较多。根据笔者的统计,共涉及 70 个罪名。为了具体了解死刑适用的范围,也为了避免上下文

2、的重复引用,现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及其条文详细罗列于后。它们是:1.背叛祖国罪(102.113);2.分裂国家罪(103.113);3.武装叛乱、暴乱罪(104.113);4.投敌叛变罪(108.113);5.间谍罪(110.113);6.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113);7.资敌罪(112.113);8.放火罪(115);9.决水罪(115);10.爆炸罪(115);11.投毒罪(115);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3.破坏交通工具罪(119);14.破坏交通设施罪(119);15.破坏电力设备罪(119);1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119);17.劫持航空器罪(121);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9.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25);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22.生产、销售假药罪(141);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141);24.走私武器、弹药罪(151);25.走私核材料罪(151);26.走私假币罪(151);27.走私文物罪(151);28.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3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151);31.走私固体废物罪(155.

4、151);32.伪造货币罪(170);33.集资诈骗罪(192.199);34.票据诈骗罪(194.199);35.金融票证诈骗罪(194.199);36.信用证诈骗罪(195.199);3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3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39.故意杀人罪(232);40.故意伤害罪(234);41.强奸罪(236);42.奸淫幼女罪(236);43.绑架罪(239);44.拐卖妇女、儿童罪(240);45.抢劫罪(263);46.盗窃罪(264);47.传授犯罪方法罪(295);48.暴动越狱罪(317);49.聚众持械越狱

5、罪(317);50.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51.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5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53.组织卖淫罪(358);54.强迫卖淫罪(358);55.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56.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57.贪污罪(382);58.受贿罪(385.382);59.战时违抗命令罪(421);60.隐瞒、谎报军情第 2 页 共 7 页罪(422);61.拒传、假传军令罪(422);62.投降罪(423);63.战时临阵脱逃罪(424);64.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65.军人叛逃罪(

6、430);6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67.战时造谣惑众罪(433);68.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69.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70.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66)。下面对这些罪名的构成作一分析和比较。从罪名的分布来看,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规定有死刑,占章数的 90%。再从每章的具体分布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 7 个罪名,即第 1 至第 7,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0%;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 14 个罪名,即第 8 至第 21,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20%;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 17 个罪名,即第 22

7、 至第 38,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24.3%;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 6 个罪名,即第 39 至第 44,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8.6%;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共 2 个罪名,即第 45 至第 46,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2.9%;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 8 个罪名,即第 47 至第 54,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1.4%;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 2 个罪名,即第 55 至第56,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2.9%;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 2 个罪名,即第 57 至第 58,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2.9%;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 12 个罪名,即第 59 至第 70,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7.1%。因此死刑适用

8、数量的排列序顺应为:第一位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位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六位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七位是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从死刑罪名占该章罪名总数的比例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占 58.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占 33.3%;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 18.1%;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占 16.2%;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占 16.7%;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 6.7%;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占 9.5%;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占 16.7%;第十章军人违

9、反职责罪占 38.7%。因此,其排序则为:第一是第一章;第二是第十章;第三是第二章;第四是第三章;第五是第五章、第八章;第六是第四章;第七是第七章;第八是第六章。从死刑罪名的变化来看,属于原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共计 21 个,即上述罪名第 1 至第 5、第 7 至第16、39、41、42、45、49、57,占 30%;属于完全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中的罪名有 35 个,占50%;属于部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中的罪名但又作了一些修改、补充的罪名有 7 个,它们是上述罪名第 18、43、55、60、61、66、68,占 10%;属于完全增设的罪名 7 个,它们是上述罪名第 1

10、9、21、48、51、56、65、69,占 10%。因此,修订刑法中的死刑仍是以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中规定的死刑罪名为主。此外,从罪名的单一性和选择性上看,单一罪名有 46 个,占 65.7%;选择罪名有 24 个(不包括第 153 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本罪从货物、物品这两种对象上无法作出选择) ,占34.3%。从原刑法和修订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比较上看。首先应当指出,关于原刑法中的罪名,刑法理论界统计不一。第 3 页 共 7 页笔者认为,原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共有 29 个,其中第一章反革命罪 15 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9 个(根据最高法院的罪名的规定应包括破坏

11、电力设备罪);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 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2 个。修订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共计 70 个,两者相比增加了 41 个,但实际上增加了 49 个,超过原刑法的一倍多;原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占原刑法罪名总数的 15.7%。修订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则占罪名总数的 16.9%,从而略有增加;从死刑条文占刑法分则条文的比例来看,原刑法分则中,直接规定死刑的条文有 7 条,涉及死刑罪名和罪名死刑的条文共计 16 条。前者占 6.8%,后者占 15.5%。修订刑法中直接规定死刑的条文共 38 条,涉及死刑罪名和罪名死刑的条文共计 52 条(未包括大量的转化性定罪处罚条款),前者占刑法

12、分则条文数的 10.9%,后者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 14.9%。因此,原刑法和修订刑法对死刑规定的条文数占刑法分则条文总数的比例变化不大。二、死刑适用的情节原刑法第 43 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修订刑法第 48 条修改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因此原刑法中的“罪大恶极”已被修改和具体化为“罪行极其严重” 。从刑法分则死刑适用情节的有无及多少的具体规定来看,大致可将“罪行极其严重”分为以下七种:一是对死刑适用的情节无明确规定有 2 个罪名,占 2.9%。它们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即这两种罪名的起点刑为

13、10 年,最高刑为死刑。虽然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规定无情节限制,但其中又规定了“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只适用于情节严重,不属于无情节限制。二是只规定了一个适用情节的共计 46 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65.7%。其中,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适用“情节特别严重”21 个;规定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7 个;规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4 个,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4 个;规定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4 个;规定为“情节严重”或实为“情节严重”3 个;规定为

14、“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1 个;规定为“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1 个;规定为“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1 个。三是规定了两种具体适用情节的有 8 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1.4%。其中规定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 个;规定为“情节严重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的”1 个;规定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 个;规定为“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1 个;规定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1 个;规定为“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或有

1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 个;规定为“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 个。四是规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节的有 8 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1.4%。其中:规定为“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5 个;规定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 个;规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 个;规定为“致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第 4 页 共 7 页重情节的”1 个。五是规定了四种具体适用情节的 2 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2.9%。它们是第 328 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中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

16、。六是规定了五种具体适用情节的 3 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4.3%。它们是第 236 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第 347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七是规定了八种具体适用情节的 1 个罪名,即第 263 条抢劫罪,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4%。从死刑适用情节的内容上看,涉及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利益,集团犯罪,多次犯罪,手段残忍等。其中,情节严重的有 3 个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有 21 个罪名;后果严重有 4 个罪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有 7 个罪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 4 个罪名;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有 5 个罪名;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有 2个罪名;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有 4 个罪名;其他致人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单一或多种适用情节的共计 23 个罪名。从原刑法中死刑适用的情节和修订刑法中死刑适用情节的比较来看,原刑法中反革命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的适用情节与修订刑法中仍然保留的这些罪名的适用情节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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