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法律责任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90167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8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普法  法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普法  法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普法  法律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普法  法律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普法  法律责任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普法 法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普法 法律责任(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3 3. .1 1 注注册册会会计计师师法法律律环环境境 I I测测试试目目标标熟悉审计环境中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I II I测测试试内内容容与与能能力力等等级级(2 2 级级)一一、 C CP PA A 承承担担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的的依依据据(略略)二二、 C CP PA A 法法律律责责任任逐逐步步拓拓展展的的社社会会原原因因和和表表现现形形式式(略略)三三、对对 C CP PA A 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的的认认定定相关概念如下表:认定含义案例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如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 CPA 的过失,是以

2、其他合格 CPA 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普通过失 (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CPA 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于 CPA 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审计不以审计准则为依据,可视为重大过失欺诈又称 CPA 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

3、见的审计报告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 CPA 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四四、 C CP PA A 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的的种种类类CPA 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可能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如下表:种类责任承担认定行政责任1对 CPA 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 CPA 证书; 2对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

4、、撤销等一般由违约、过失引起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一般由违约、过失、欺诈引起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一般由欺诈引起I II II I参参考考法法规规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C CP PA A 法法;I IV V样样题题无无。3 3. .3 3 中中国国注注册册会会计计师师的的法法律律责责任任 I I测测试试目目标标要求考生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基本的实务问题;熟悉审计环境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I II I测测试试内内容容与与能能力力等等级级(2 2 级级)一一、相相关关法法律律规规定定在我国,判断注

5、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据主要是成文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断明确。到目前为止,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 、证券法 和刑法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法律条款中规定如下表:法律条款法律条款规定规定1注册会计师法第 42 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 号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3 号为验资报告使用人运用注册会计师法第 42 条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民

6、事赔偿提供了依据3证券法第 173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4公司法第 208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行政责任和

7、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条款中规定如下表:(一)注册会计师法第 39 条1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 20、21 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2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 20、21 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 20 条、21 条,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公司法第 208条、第 216条第 208 条:

8、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 216 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新证券法的规定1第 201 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9、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2第 207 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第 223 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

10、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 225 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第 231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刑法第 22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二、相相关关司司法法解解释释最高法院发布的法释 2007

11、12 号关于审理涉及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简称 司法解释 ),该规定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 施行。主要内容如下表:项目内容(一)特点立足于既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要为 CPA 行业提供健康的发展空间(二)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1利害关系人认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 CPA 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不实报告认定。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 CPA 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

12、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三)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东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四)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规定归责原则:“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

13、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举证责任: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底稿等。”(五)关于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CPA 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

14、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六)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CPA 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六)关于过失责任和过失指引的规定对于 CPA 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采纳“四要件说”,即存在不实报告、CPA 的过失、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失责任:“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过失指引:CPA 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

15、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事务所存在过失:(一)违反 CPA法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二)负责审计的 CPA 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十)其他违反

16、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七)关于抗辩事 “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已经遵由的规定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司法解释在事务所侵权责任认定方面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分配模式,意味着事务所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在事务所可以提出抗辩,在能够证明事由成立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八)关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