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解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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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解散的情形有限公司解散的情形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4 有限公司解散的六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解散无须股东会再另行作出决议,但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虽然未到营业

2、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这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受行政处罚解散 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任何组织或个

3、人均无权解散公司。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自行停业,实际处于解散状态,但公司股东不按规定进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公司因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被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而解散。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对股东会关于合并或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受理条件之探讨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受理条件之探讨2007 年 11 月 12 日 10:59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新修订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权利受到大股东侵害时的一种救济请求权。区别于自愿解散,即出资者的意愿;也区别于行政解散,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通过行政权勒令公司退出市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主要发生在通常所指的公司僵局或股东僵局的情况下,即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出现严重矛盾,导致公司经营出现严重的困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很难召开,

5、或者即使召开了有一种僵局的对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甚至有的个别的董事或者个别的控股股东,他们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滥用公司的这种权力,即恶意处置财产,不断的挪用公司财产,其他股东或董事无能为力,没有办法阻止,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由受损害者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体适用、程序设计还没有规定。当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如何受理立案,我们从下面几个方面进

6、行探讨: 1、诉讼主体。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是以申请人的名义,还是原告的名义提起?区别于非诉案件,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实际属于侵权之诉,应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犯是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根本原因,正常情况下,股东利益依附于公司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一致,但是公司内部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每个股东都存在私利,往往他会用破坏规则的方法,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特别是控股股东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公司由控股股东操纵,使自己获利,从而侵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告是谁?公司的其他股东在诉讼中要不要过来?进来以后作为什么主体,是作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我们认为,被告应

7、列公司,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公司法人制度三大支柱之一就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在法律上就是拟定一个法律的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照法律体系,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自然人的人格有本质性的区别,公司独立的人格没有生命,没有意识,就是由人来操作,尽管控股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获取私利,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共同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意志,当公司的真实意志与法律意志相背离,或不能实现正常经营活动时,受损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控制这个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列为第三人,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方便查清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2、形式要件。公司经营出现严重

8、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影响,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是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形式要件。立案时要掌握保护诉权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尺度。因为一般矛盾不需要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对公司本身是最不好的一种结果,因此原告应提供相关证据,如证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材料,出现股东僵局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等,如没有该类证据,就不应受理。同时,实体审查的内容立案阶段也没有必要涉及,以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3、原告身份的特殊规定。为防止股东滥诉,公司法对原告的身份进行限制,要求持有表决权的 10%,这10%可以是一个股东所持的股份,也可以是几个共同作为原告的股东共同所持有的股份。股东所在的公司则包

9、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费的收取,有三种意见,一种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为 50 元;二是因涉及清算,按破产案件的标准收取;三是按注册资金的数额比照财产类案件收取。我们认为以第三种意见为宜。 如何理解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如何理解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监管与执法 2009-07-17 23:27:59 阅读 55 评论 0 字号:大中小 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这就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为了避免破产,减少股东损失。这一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在股东纠纷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提供彻底解决纠纷的途径,为公司的中小股东提供维权工具。赋予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在修订之前,并没有给股东提供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的退出渠道。股东无法通过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自己的股份退出公司,从而导致中小股东在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或者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对具体事项作出表决时,没有办法收回自己的出资,受到实际损失。修订后的公司法借鉴其

11、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制度,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这使得公司中小股东在公司继续存续会遭受巨大损失时取得了依靠司法救济退出公司的最后途径。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规定,只有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公司经营不善,且无法通过调整经营管理人员得以改善;股东利益对立严重,无法调和;公司资产正被滥用、浪费;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判断依据:公司行为侵犯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公司设立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公司实际上是大股东、董事获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公司被人利用进行诈骗或者其他

12、非法活动等。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资格公司法明确规定,解散公司之诉必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由于通过司法强制手段解散公司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职工失业等。因此,将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规定为百分之十,可以阻止股东轻率行事,防止恶意诉讼,避免因保护个别股东的权益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也可督促股东尽可能通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来化解矛盾。 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和股东发生矛盾,且该矛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解散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条件,与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13、基本相同。所谓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指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只有当公司董事会明确拒绝股东的请求或者对股东的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置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程序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恶意提起诉讼,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应证明下列事实:()在管理公司事务中,董事会陷入僵局,股东又无法打破此僵局,公司因此正遭受或者势必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是非法的,或者是带有欺骗性的;()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

14、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资产正被滥用。 公司司法解散后的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 15 日之内成立清算组,但是对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在未经清算、未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合法了结前不能终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任一解散的情形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应当如何把

15、握解散条件?公司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应当如何把握解散条件?来源: 作者: 日期:09-05-15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条件,股东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公司解散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公司受害股东应当如何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陷入僵局的情形主要表现为:股东会失灵,股东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虽能召开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会僵局,长期无法正常召开、虽能召开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以及其他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僵局,公司高管擅离职守,怠于行使

16、经营管理职责使公司陷入僵局及公司被部分股东独立把持其他股东无法介入公司,完全长期脱节等情形。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公司长期处于僵局状态,会使公司经营瘫痪,资产流失、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三、公司僵局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四、申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并且是持有该公司全部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公司法第 183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的任何一方希望解散公司,均需要证明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两方面的意思:经营方面的严重困难,例如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资不抵债,常年亏损等;或者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这种严重困难与“公司僵局”的特征基本一致。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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