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外商独资)章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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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公司(外商独资)章程有限公司(外商独资)章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适用)(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适用)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第三章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股东第五章第五章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第六章第六章 监事监事第七章第七章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第八章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第九章第九章 劳劳 动动 管管 理理第十章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期限、终止、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注:公司章程文本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有关外商投注:公司章程文本供参考。投资者可

2、根据有关外商投 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修订,制定公司章程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修订,制定公司章程 时请将黑体字注释部分删除。时请将黑体字注释部分删除。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_ _(以下简称投资 者),决定在中国湖北 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商独资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定地址: 第三条 投资者名称: ,国别: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

3、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 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 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 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元 ( (币币种)种)。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 ( (币币种)种)。(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

4、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额。 )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 ( (币币种)种)。第十条 出资方式: 第十一条 出资期限: 第十二条 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股东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作出 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行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托执行

5、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应由股东决定的重要事宜。第五章第五章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名,由股东委派,每 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注:执行董事或(注:执行董事或

6、经理可以担)经理可以担)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对股东负责,使以下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要事宜。第六章第六章 监事监事第十九条 公

7、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可设(注:可设 1 1 至至 2 2 名名 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6、其他应由监事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二

8、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第七章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 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任期 年。 (注: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注: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四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 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 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公司

10、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 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 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 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

11、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 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 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 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 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后可

12、以汇往国外。第九章第九章 劳动管理劳动管理第三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 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劳动合同应提交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 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 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 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 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

13、严重可以开除。 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 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 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 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 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 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 的活动条件,按规定拨交

14、工会经费。第十章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期限、终止、清算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投资者 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4、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5、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6、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7、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条第 2、4、5、6 项情况发生的,由股东提

15、出解散申请书,报审 批机构批准。本条第 1、2、3、5、6、7 项情况发生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请股东通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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