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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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罗马法的法律人格概念是对自然人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行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它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是一种制度拟制的结果。法律人格学说经历了从自然人法律人格演进到团体法律人格,再到国家法律人格的过程,使得法律人格呈现出三种类型。国家法律人格的获得同样是制度拟制的结果。国家(政府)这一抽象主体同时具有公法人格和私法人格。国家人格主要属于公法或者国际私法上的范畴。而在中国

2、,国家(政府)也时常出于私法领域,致使我国国家双重法律人格存在着重叠混同、任意置换等问题,且主要表现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国家经济管理模式等方面。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有其制度、社会、法制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因素。一、导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不仅是经济学、公共行政学,而且是法学应该关注的基本问题;而在法学领域,不仅仅公法学,而且还是私法学的重要命题。在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下,特别是在中国当下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从私法角度研究国家(或政府)法律人格问题,弄清国家(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30 多年来

3、的经验表明,尽管市场失灵和对公平的关注给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但不完备的市场和信息的不对称同样导致政府干预的失效。试图以政府代替市场的做法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市场失灵置换了市场万能观念,而政府失效拒斥了国家的神话。西方国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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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出过国家法律人格的观念。他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即人们所称之为主权者的、由社会公约赋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着法律的那个道德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但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但它是主动时,就成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美国著名思想家弗格森指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的确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从国家产生的那时期,就从某种意义上成为统治者以全民名义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 作

6、为一个人格主体的民族拥有一种主观权利,根据这种权利,它享有发布命令的权力,我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 世纪以后,为了建立自由经济秩序,西方国家实行“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政策。亚当?斯密认为要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而认为政府无需干预经济,只应成为一个“守夜人”,只对社会经济实施消极干预行为。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发展垄断的需要,需要找到一种新的理论、政策和立法措施。同时为了解决由于垄断而加剧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摆脱经济危机,主张运用国家的力量,全面干预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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