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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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我见2013 在职法硕邵彩红内容摘要:内容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我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有对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借鉴,也有我国行政法自身的特色。我国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关键词: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 正当法律程序 法律责任 行政法没有一部

2、集相应基本法律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故其基本原则非常重要。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我们可以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领域来概括和表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和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两类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予以分析。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可包括五项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

3、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1、依法行政“法”的渊源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而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3、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

4、管理,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 33 条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法治政府,自然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遵守法的明文规定,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行政3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三)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信力、确定力、

5、拘束力和执行力。我国行政法对越权的解释较窄。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越权只是其中之一。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包括:(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四)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确需改变行政许可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通说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哪一原则,应进行利益衡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一是行政行

6、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信力。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4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四是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为的行政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

7、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要对相对人予以补偿。(五)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二、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二、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可包括四项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

8、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规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应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回避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由实施相应行政行为以外5的机关处理行政争议,避免行为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根据正当程序规则,公民在财产被征用、申请许可证照

9、被拒绝,或受到吊销证照、罚款、开除公职等处罚或纪律制裁等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均应事前给予其通知,告知处分根据、理由,听取其申辩意见。否则该处分将被司法审查确认无效。我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要求。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我国行政处罚法 、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

10、、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比较注重让人民群众知政、参政和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历部宪法都规定政府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具体、完善的行政公开制度和对政府行为的广泛舆论监督制度。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一是行政立法6和行政政策公开。二是行政执法行为公开。三是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四是行政信息、情报公开。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是

11、非常有效的武器。(三)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因此,该原则既是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既是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也是前述正当

12、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四)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公平原则与行政公正原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没有公平,就没有公正;实现了公正,就必然能保障公平,这是二者的联系所在。但是,公平主要是指平等对待,是相对于歧视而言,而公正主要是指公道正派,是相对于偏私而言,这是二者的区别所在。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民主国家意味着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因此,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7体应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予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因此,行政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岐视。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岐视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无论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无论是授予权益行为,还是要求履行义务行为,无论是赋予某种资格的行为,还是科处某种处罚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对之予以不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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