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固本阶段刘中欣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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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刑诉讲课提纲刑诉讲课提纲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 31 号院 质量管理学院 212 室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 华夏考资网址华夏考资网址 电话电话 1368128786213681287862 qq475127838qq475127838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刘中欣 前言、前言、20092009 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一)掌握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注意培养刑事诉讼的阶段意识 (二)把各个法律规范中有关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放在一起记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

2、 128 条第 2 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81 条第 3 款 (三)结合刑法学习刑事诉讼法 例如,对于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有哪些情形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 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呢?大家必须具体查阅刑法的相关规定才能得知。 刑法关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 37 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 政处分。 ” 依照刑

3、法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2)犯罪嫌 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4)为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6)在 共同

4、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8)犯罪较轻又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 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 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 164 条第 3 款,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 390 条第 2 款,行 贿罪) ;介

5、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 392 条第 2 款,介绍贿赂罪)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 罚(刑法第 351 条第 3 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再举一例,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 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8 条第 3 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6、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 法第 238 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 245 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 247 条) ;4、暴力取证案(刑 法第 247 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 248 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 254 条) ;7、破坏 选举案(刑法第 256 条) 。 ”大家必须结合刑法对于上述罪名的犯罪主体要件的规定才能真正理解上 述规定的含义。注意: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 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从事这些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

7、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法 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 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范 围都小于或者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因此,所有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 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坏选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刑诉讲课提纲刑诉讲课提纲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

8、 31 号院 质量管理学院 212 室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 华夏考资网址华夏考资网址 电话电话 1368128786213681287862 qq475127838qq475127838举案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类犯罪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其他人实施的这三类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运用比较、归纳和总结等方法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1.1.实体公正实体公正 2.2.程序公正程序公正 3.3.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9、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第 19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 条 特别提示 该原则由于没有太多实际的规则,因而直接考查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于在卷四中经 常考查大型的综合案例分析题让考生指出某一案件的处理程序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这类考 题中所列案例的程序错误不难找,但考生很难找全。这使得我们需要以该原则为视角,为考生提供几个 思考的方向: 1.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2.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3.进行某一行为 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5.是否有颠倒或者超

10、越诉 讼程序的现象;6.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即判决、裁定和决定各自的适用情 形) ;7.进行某种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做这类题时,提醒考生尤其要注意案例中给出的各种 日期,考生在看到“XX 人 XX 年出生”时就要想一想这个人是不是未成年人,看到“XX 年 XX 月 XX 日 X 机关进行某种行为”时就要想想该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2.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 3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

1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 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 件。 4.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5.5.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 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12、) 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 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7 条) ;对于自 诉案件,如果法院在受理阶段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

13、当撤销案件。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的第二至六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 刑诉讲课提纲刑诉讲课提纲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东路 31 号院 质量管理学院 212 室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51686846,51686847 华夏考资网址华夏考资网址 电话电话 1368128786213681287862 qq475127838qq475127838定终止审理。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

14、 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 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6 条) 。 注意:该原则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点,2000 年试卷二的第 34、35 题、2003 年试卷二的第 18 题、2004 年试卷二的第 36 题均考查该原则,足见其重要性。这几道题的考点都是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上述情形的 处理方式。解答这种题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弄清楚案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提醒考生:检察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既承担着监督及提起公诉的职能,又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着侦 查职能。因此,碰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可以有三种:不立案(尚 未立案时) 、撤销案件(侦查阶段) 、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 。因此,对于考查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形下的 处理方式的题目,考生一定要弄清楚案件处于何种阶段,切记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侦查机关而采用不立 案、撤销案件这两种处理方式。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1.当事人当事人 2.2.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3.3.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 4.4.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5.5.近亲属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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