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_合同法_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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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社会科学 !“!年第 (期,-./01-234-.5 24-6/467法律研究论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康莉莹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 法的价值取向即法律追求的目标,不同法的价值取 向不一样,有的追求秩序,有的追求人权、自由、正义,有 的追求效益.我国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追求经济 效率和社会正义。 合同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正 义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在其具体条文规定中,现就一些 主要体现合同法价值取向的法律规定略作论析。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旨在要求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 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同时,诚实

2、原则要求民事主体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 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来 说,诚信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 &、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等行为规则。具体表现在: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 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 $!当事人在从事交易 活动时,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 矛盾。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 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常常会发生

3、各种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 则来加以平衡。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 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 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 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 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 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的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 确定准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三项基本的功能。这 些功能都是因为诚信原则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观念或社会 正义的现实要求,也充分实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取向。二、关于合同义务的扩张

4、合同法第 (!条规定了前合同义务,即合同还没有 成立当事人就有义务;第 )“条规定了附随义务,即在合 同关系存在期间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明文约定的义务; 第 *!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即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当事人!“#还有义务。这三个条文,在理论上称之为合同义务的扩 张。也就是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 各个阶段,合同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 立,但当事人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 $&忠实的义务。即当事人一方应 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 方陈述如财产

5、状况、履行能力等重要情事。不得作虚伪陈 述。 $!诚实信用,不得欺诈他人。 $%相互照顾和协力的 义务。即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 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前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 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 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 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 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 行担保。但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履行,否则,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 %、合同的履行。在

6、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当 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 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 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告知的义务、使用方 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另 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 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 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 动摇或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应允许当事 人变更和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 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信原则承担某些必

7、 要的附随义务。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合同义务的扩张,主要是为了 把本来按照过去的法律和理论,应该由侵权法解决的损 害赔偿问题纳入了合同法,更加方便了受害人,对受害人的保护更加完善。其最终目的也即维护了经济效率和社 会正义,体现了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三、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格式合同,也称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 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 同。这种合同的特征是处于垄断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事先 决定了合同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对方不能与之讨价还 价改变合同的内容。比如买飞机票、买保险、旅游等,都不 允许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既然格式合同是处于垄断地 位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的,它的弊

8、端在于提供商品 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 济地位,制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可见,格 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利益的不平衡,严重损害了 社会正义。针对这种形式上自由,但实质上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第 $#条到第 %&条规定了一些特殊制度对其 进行规制,防止格式合同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损害,以维护 广大消费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正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规定格式合同的使用人在决定合同内容时应遵循 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否则就构成了显失公平,对方当事 人依法可以要求变更、撤销。 !、规定格式合同的使用人负有提示义务。即对格式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

9、使用人必须提 示对方,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直接规定某些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例如,在格式合 同中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条款无效。 %、对格式合同某个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的处理。根 据合同法第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合同法对消费者以及经济上的其 他弱者的特殊保护,也体现合同法对企业的合同自由进 行的某种限制,限制其滥用合同自由,以维护实

10、质上的正 义和公平。四、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 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 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故意和过失。也即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 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为要件。从举证方法来看,只要能够证明某一违 约后果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引 起,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是一 种主观的心理活动,是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 态,且这种心理状态作为局外人是无法考查的。显然,过 错责任妨碍受害方的举证,因此,也就不利于

11、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受害方就违约行为与违约结果的因果关系举证。而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就很容易举证。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优于过错责任之所在。我国合同法参考了国际的发展趋势及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经验,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其宗 旨就在于合理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保护非违约方的利 益,同时,有利于及时解决合同纠纷,而不至于因非违约 方无法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使案件得不到解决。五、对我国社会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规定了对策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 合同 法充分考虑到我国在这一时期所面临的特殊问题,规定 了特别的法律对策。比如对三角债, 合同法规定了代位 权制度;对欠债不

12、还的赖帐行为, 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 制度。尤其是合同法针对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造成 对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的 “豆腐渣”工程等问题,作出了特别周全、细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 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 &、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 合同法第 !&条规定,建 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 行。严格的招标投标可以确保技术水平高的有合理的资 质的承包人公平竞争,从而保障工程造价各方面的优惠, 真正是既维护社会正义又有利于经济效率。 !、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法律限制。 合同法第 !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一个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 禁

13、止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同时还规定建设工程的主体 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这样有利于加大发包人与 承包人的工程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并杜绝工程建 设中的红包、回扣等行贿、受贿行为。 $、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度。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 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 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实 行了监理制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在施工现场可以对偷 工减料、粗制滥造等行为随时提出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施 工方在工程验收时监理人可以不签字,因而,施工方的费 用、报酬就得不到或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可能再拨给。对 工程建设实行如此严格的依法监督,足以保障有技术的 施工方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 !(!条规定,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 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弥补了现行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 足,它不仅保护买受人,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的安全,同时,这一条规定还将对建筑施工单位、设计人 员造成很大压力,促使他们精心地设计,严格地施工,真 正实现建设工程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责任编辑:尤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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