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89535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授课时间:2007年6月23日主讲人:李修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救济的渠道行政诉讼:是法院从外部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他们都是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权力进行维护的渠道 第一讲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符合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搞司法化的做法,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一级复议。省部级单位除外。2、便民原则:(1)复议申请期限从原来的15天延长到一般60天,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天的除外;(2)申请复议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3)对于申请人难以弄清去哪个部门申请复议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转送。3、强化监

2、督的原则二、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对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的变更、撤销和终止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行政机关对居民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我国有广阔的海域和毗连区,大陆架,都有专门的法律,那么海域的使用权就有复议的权力)的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问题;(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7)违法集资、摊派、征收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10)不依

3、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组织采取行政行为,针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和相对人,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要采救济;行政法由三部分组成: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有关抽象行政行为。针对行为依据的文件也是违法的。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注意:(1)不能单独复议抽象的行政行为;但监督法允许公民法律或组织发现哪个法律法规有问题时,可以提请撤消,立法法也有这样的规定;(2)对哪些规定才可以申请审查,乡政府的文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

4、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可以提起复议,因为他们的级别很高,违法的机率特别的少,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所以不能一并提起复议。3、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份(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注意点1:什么是民事调解?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的通过行政机关进行说服教育促成民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绥协;乡镇和街道都有司法助理和民政助理,它调节冲突,司法助理形象代表了政府,只是调节的作用,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产生影响,没有任何强制力;这种调节 ,不能再进行复

5、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节也不能复议注意点2:什么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1)行政机关对专利权的民事纠分(2)有关商标权的民事纠分(3)有一些民事处理的行政行为只能起诉,不能复议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即复议管辖)复议机关的确定包括四种情况:1、条块管辖。这是最普遍的情况,是指由被申请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也就是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为了便民原则)2、条条管辖。指的是只由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管辖,而排除同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有两种情况:(1)地

6、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只能是上级政府。如南通市作为被申请人时,其复机关就是江苏省政府。有行政公属的,就向行政公属申请复议即可以;(2)垂直领导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仅指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注意:(1)国家安全部门虽然同时受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但他偏重于上级部门的垂直领导,这时也是条条管辖(2)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权的处罚属于条块管辖(3)省级以下的部门也搞垂直管理,例如,地税,工商等,实行条块管辖3、自我管辖。是指复议被申请人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的情况。这主要是指省部级行政机关管辖自己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省政府以及各部委)、注意:(1)为什么没有规

7、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难以处理具体事物;可能使国务院不胜其烦,影响其工作;怕影响国务院的形象;(2)有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最后从矛盾中妥协,立法就是一种妥协,做出了以下规定:对省部级复议决定不服的,即可以继续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复议,但国务院的裁决就是最终复议结果,不能再诉讼;(3)对省部级单位的行政不复的,可以复议还可以诉讼;复议完了还可以诉讼。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关系之一:复议和诉讼自由选择。这是通常的案件。需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1)已经诉讼的,不得复议。因为只能出现复议在先、诉讼在后的情况,而不能诉讼在先、复议在后,这是司法最终裁决的一般原理。(2)已经复议的,暂缓诉讼

8、:A、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既提起诉讼,又提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B、如果两个机关同时受理的,则由当事人任选其一;C、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诉讼。(3)复议后再诉讼,时间受到限制。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要提起诉讼的,时间受到限制,原则上是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期限的计算方式有两种:复议作为,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复议不作为,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则从复议期满之日起算。(4)一事一议,不得重复,即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要么提起诉讼,不得再就此事向原来的复(一级复议)议机关,或者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省部级单位

9、除外(省部级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二级复议)。关系之二:复议前置但不终局。三类案件:(1)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的规定)。注意点:围绕“是否纳税、由谁纳税、纳多少税”十二字的争议,才能属于复议前置。此外包括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等情况,都不必复议前置。(2)侵犯既得自然权利案件。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的确权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注意最高法院的两个解释。注意:(1)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

10、机关确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的具体行为;而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阈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不必复议前置(2003年)(2)只有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异议,行政机关对该权属做出的确权裁决,才复议前置;(2005年)(3)其他需要复议前置的案件。并不重要。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和保险决定不服的,须先申请复议。(4)当事人对不服治安处罚条例的,必须先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诉讼;新规定,废除了它,即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关系之三:复议诉讼自由但复议终局。两类案件:(1)出入境处罚决定。(2)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关系之四:复议前置且终局。即复议法第30条第

11、二款的规定。这个内容第六部分讲。五、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必要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要求;二是,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2、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10天)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可查阅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及机密和隐私的除外。3、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收集证据。4、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但须说明理由。5、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

12、日内依法处理;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6、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办)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 六、终局的复议决定问题。以下几种情况:1、上述出入境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2、国务院对省部级单位复议决定的复议决定。3、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第三十条:支持复议终局的一种观点:这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不是公民自然取得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确定这些权力的归属之后,公民才能享有这些权力。不支持复议终

13、局的另一种观点: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不能被剥夺;这样规定违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这样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专断; 在实践中还应该注意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经确定就几十年不变,应该慎重!基于上述两种意见,立法机关做出了馁协,主要接受第二种意见: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对自然资源的复议裁决才是终局裁决,这类裁决仅限于根据国务院或省一级政府 对于行政区划的叛定调整或自由土地征用的决定基础上省级政府对自然权属的复议活动,即只有省级政府的才是终局复议。例如:某一个县一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省一级政府关于乡的界限的调整,某个区政府要确定认土地所有权,这时村民不服,此时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还可以向上级土地管理

14、部门申请复议(条块管辖),但他们都不是终局裁决,机以向省一级政府申请复议,此时做出的复议即是终极复议。第二讲 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普遍性标准:要有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明确列举的受案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案件;(3)经营自主权案件(企业在发展规划等一些方面有自主做出决策的权力,政府不能干涉);(4)行政许可案件;(5)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属于他的法定职责;必须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为依据);(6)行政给付案件(抚恤金,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案件等);(8)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乱罚款,乱

15、摊派,乱征收);(9)行政裁决案件(复议不服的提起诉讼);(10)行政奖励案件(奖励错误);(11)行政检查案件;(12)行政合同案件(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签定的合同,行政机关做为当事人在选择全事对方当事人时,没有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当假招标投标的时候;行政合同中当事人旅行合同的过程中,监督检查中乱用权力时可以讼诉;行政机关做为当事人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终止、解附除合同的,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没有赔偿的;行政合同中双方有约定,行政机关没有按照约安去做事,可以诉讼);(13)行政征收(所有权)与征用(使用权)案件;无论征收征用都要有补偿,在这里面出现问题可以讼诉;(14)行政

16、确认案件(不确认也有权力和义务关系,只是确认而以,许可与确认的区别,许可是不许可没有这样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不动产抵压,要到有关部门要不动产进行确认,看是否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若登记错误,则行政部门要承担责任;若这个行政行为是权力和义务关系产生的条件则可以起诉,否则不能起诉);(15)公平竞争权案件;(16)涉及WTO的三类案件;(17)通过个案批复所明确的案件(对城市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计划生育有关问题)。例如: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不是可以进行诉讼?它的本质是行政的一个证据,没有产生权力和义务关系;所以不能提起诉讼;例如:两个签定商品房买卖的契约,然后到房产处登记;这个不能诉讼再如:某人贷款,人拿银行开出的证明质压,后来发现是根本没能使用权和所有权,这个时候就可以对房产处提起诉讼3、排除于受案范围之外的案件:(1)国家行为(带有政治性行为,国防和外交行为,EG军事演习);(2)刑事侦查行为(有问题在审查中解决,但人民警察法中授权干的活都可起诉);(3)行政调解行为;(4)行政指导行为;(5)重复处理行为(没能产生新的内容);(6)阶段性行政行为(没能做完的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