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中的逻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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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目录目录继承权公证中的逻辑证明继承权公证中的逻辑证明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继承权公证中的逻辑证明继承权公证中的逻辑证明冯兴吾 康峰 史育祥证明一般包括事实证明和逻辑证明,事实证明就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根据确凿的事实直接 确定某命题的真实性证明,而逻辑就是用一个或若干个已知为真的命题,通过推理来确定另一个 命题真实性的思维过程。对于公证工作来说,逻辑证明更是不可或缺的

2、。每一个公证事项,不管 是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出证,这一系列的程序中,都充满着逻辑证 明。因此,每一宗公证案件都是一个完整的逻辑证明体系。尤其在继承权案件中,当事人要向公 证机构提供其是否享有继承权及遗产情况。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需办理 继承权公证的,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则要通过通知当事人补充新的证据、自行调查、委托调查 或聘请专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等方式来证实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观点正确 性。如此循环反复,直至把事实弄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可以说,没有逻辑证明, 就没有公证程序。一、逻辑证明的构成一、逻辑证明的构成任何逻辑

3、证明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构成的。论题是在一个逻辑证明中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那个命题,它解决“证明什么的”问题。如 “继承人王三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就是一论题。论据是在一个逻辑证明中用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那些命题,它解决“用什么证明”的问题。 例如:为了证明“继承人王三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这一论题,其中“王三是王某的子女” 、“王三不是王某的婚生子女”、“王某是王三的父亲”等命题都是有力的论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在一个逻辑证明中,论据可以有许多个,

4、其中有些论据称为基本论据,它是由其他论据推导 出来的,是确定论题真实性不可缺少的,有些论据称为非基本论据,它是由其他论据推导出来的, 不是确定论据真实性不可缺少的。论据方式就是论题和论据的联系方式,即在证明中所运用的推理方式,它解决“怎样证明” 的问题。一个逻辑证明可以只运用一个推理,也可以运用一系列推理;在后一种情况下,论证方式 就是所有推理形式的总和。二、逻辑证明的种类二、逻辑证明的种类1、直接证明直接证明就是从真实论据直接推出论题的证明。直接证明的特点是,它从论题出发,为论题 的真实性提供正面的理由。如继承人王玲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因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5 条和第

5、 10 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 承。现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仅有王玲一名子女,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父母又放弃继承。2、间接证明间接证明就是通过证明与原论题相关的其他论题为假,从而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间接证 明的特点是论题的真实性不是从论据真直接推出的,而是从其他论题的假间接推出的,间接证明 又有反证法和选言证法两种。、反证法。通过证明反论题(与原论题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为假,从而根据 排中律,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方法。如在公证实践中,陈某携其子申办继承权公证,提交的有 关证明材料中称陈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只生育一子,但陈某在出具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时对其

6、子 说:“三子,你替我写一下。”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其生育一子”为假,从而根据排中律,推 出“生育多个子女”为真。得反论题与原论题必须是矛盾(或下反对)关系,而不能是反对(或差等)关 系。因为前者可以由反论题的假推出原论题的真,而后者不能。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则证明就是 不合逻辑。、选言证法。通过证明与原论题有关的其他论题为假,从而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方法。 如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禽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 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张某遗留的 1000 股“

7、飞彩股份”,既非 、,也非、,所以,应视为其他合法财产。但在证明中使用的选言命题的选言 肢必须穷尽。否则,尽管把除原命题以外的选言肢都加以否定,也不能必然推出原命题为真。三、逻辑证明的规则三、逻辑证明的规则1、论题的规则、论题必须清楚明确。论题明确是正确证明的先决条件。如果一份证明要证明什么,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要确立什么 立论,不能让使用者明确,甚至公证员本人也不明确,那就可能会导致公证工作的失误。违反这 条规则,就会犯“论题合混”的错误。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

8、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公司订购乙公司 10000 条面粉袋,每条人民币 2 元。公证员在审查合同时,发现“面粉袋”的规 定不明确,甲公司认为应该是棉布袋,乙公司认为应该是化纤袋,这是因为合同签订不明确,犯 了“论题合混”的错误。而论题的合混,则是由于“棉布袋”、“化纤袋”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 而导致的。、论题必须始终保持同一。论题必须始终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整个证明过程中要按同一律的要求始终不改变原来的论 题,既不离开它,也不用另外的论题来取代它。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 题”的错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在公证工作中的表现是,公证员在询问证人或当事人时,不

9、是紧扣与公 证案件有关的问题或者在要素式公证书叙述与结论无关的事项等等,往往只是“东拉西扯”的乱 议一阵,这些都是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2、论据的规则、论据必须是已知为真的命题。论据是用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论据本身不真,或者其真实性尚未证实为真,则起不到 证明论题真实性的目的,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真假论据”或“预期理由”的错误。真假论据就是在证明中作为论据的命题是假的。如为证明继承人有继承权,把不是被继承人 的配偶、子女、父母说成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预期理由就是在证明中使用了其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为真的论据。既然论据的真实性尚未得 到证实,那么由其推出的论题的真实性就更无法确定了。

10、如王某申办的继承权公证中,提交了宣 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出具的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只有一个儿子的证明。既然被继承人生前子女情况 的真实性没有得到证明,那么推出,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儿子一人继承则不能成立。、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赖论题证明。论题的真实性要靠论据来证明,而论据的真实性则要靠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假如论据的真 实性没有其他材料来证明,而是要反过来依赖论题证明,那么证来证去,等于没有证明,违反这 条规则,就会犯“循环证明”的错误。3、论证方式的规则论证方式的规则就是指论题应是从论据合乎逻辑推出的命题。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 的错误。如一个证明的论据虽然是真的,与论题也有一定联系,但不充分

11、,并不是以从这些论据 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同时,在一个证明中,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也不 能成为证明论题的理由。四、逻辑证明应注意的问题四、逻辑证明应注意的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在公证程序中,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思维规则而发生逻辑错误, 逻辑错误主要表现为混淆或偷换概念、转移或偷换论题、自相矛盾、两不可、论题合混、虚假论 据、预期理由循环证明和推不出等。除了上述的错误之外,本文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以相对为绝对以

12、相对为绝对就是在证明中,把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和意义上相对正确的命题,当作在 任何时间、空间、条件和意义上都绝对正确的命题,并以此为根据证明论题的真实性。这种错误, 实质上也是推不出的错误。2、以人为据以人为据就是不依靠理论或事实证明自己的命题,而是仅仅依靠某权威人士的只言片语作为 依据,对某一论题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论证。往往不考虑他们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这种错误 是以人的品质代替科学论证。3、诉诸感情诉诸感情就是一个人在证明中不去证明自己论题的真实性或别人论题的虚假性,而是采取一 些激动感情的手法,使听众相信自己。4、证明过多证明过多就是在证明中,把原来的论题换成另一个断定较多的命题,这

13、种错误也是一种偷换 概念的错误。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四川纳溪法院 刘波 兰平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 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 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 阶级所重视。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 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基 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于继承遗产显得不够重视。这样

14、的历史背景决定了 1985 年 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制度构建。自 1985 年至今,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 大的变化。1993 年 11 月 1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 年 9 月 12 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 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法律论文资料下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

15、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 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 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引 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使一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在数量上 迅速增长,而且在性质上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改变为以生产资料为主。同时,国家完善分配结构和 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和技术 等生产要素参

16、与收益分配,从而使得绝大部分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相应的,由于 财产的增加,成分的构成日趋复杂,人们将更加重视继承问题。“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 济条件的变化要求继承法加以反映并为之服务。但是我们的继承法始终十几年如一,已经不能适 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继承制度予以增补、完善。以期能适宜于现阶段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服务于已经入世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现行继承法存在的缺陷一、现行继承法存在的缺陷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 己的财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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