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究二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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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二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二3.传票或通知的送达传票和通知的送达规则在司法程序法典第 11 章。根据 1993 年 12 月 1 日新生效的条款的规定,法院视情况依职权自由决定传票和通知的送达。法院可以任命一法庭书记员或法警完成该任务。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法院也可以由该当事人送达通知,如果其认为这样做有充分的理由的话。送达给公司、合作社或协会或国际企业的通知将送达给有权代

2、表单位收受通知的人。如果,将要被送达的决定或决议在法院办公室或在审理中已对受领人宣布则视为受领人那时已收到通知。如果通知的送达地址为一个待决案件中代理律师的地址,则通知可以送达给该律师。传票仅在被告特别授权律师接受传票的情况下才可以送达给律师。然而一个要求某人亲自出席的文件或要求某人承担某些得亲自完成的事物的文件必须送达给指定人。(1)邮寄送达。当法院在执行送达通知的任务时,主要的规则是送达必须用附有回执的邮寄的方式送达。当送达该通知时,法院将通知邮政当局送达最迟不得不完成的日期。送达也可以用官方公函的方式将文书送达,如果可以预计该地址可以收到该公函并且可以在一个规定的期限内收回送达的回执证明

3、的话。(2)程序地址。当法院执行通知的送达时,不同于送达传票给当事人的最为普通的方法是受领人程序地址的运用。在一个传票的申请里,原告必须包括一个可以将通知送达给他的程序地址,传票告诫被告在答辩时应包括他的程序地址,通知的送达在通知被邮寄送达七天后即被视为已经送达。替代正在使用的邮政地址,通知也可以用电子信息(传真、电子邮件、数据交换)方式送达,如果这种方式已被该方当事人宣告的话。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地址也可以是他的律师或法定代表的地址。(3)法警。如果用邮政的方式送达已经失败或认为可能不能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或有其它专门的使之成立的理由的话,法警被用于亲自将通知送达给受领人。无论在何时,通知由一当事人

4、执行时都必须用到法警。法院将告知法警送达的日期、最迟什么时候要送达以及回执最迟在什么时间应寄回法院。在送达传票的情形中,原告将被告知回执必须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寄回,否则有被撤诉的危险。如果法警已经找到了芬兰人的居所但未找到他或他的代表人并且情势表明受领人在回避该通知的送达,法警已可用邮寄文件的方式执行送达:(1)邮给一个已满 15 岁的家庭成员;或(2)如受领人从事业务,邮给其一个该业务下的雇人;(3)或如上面的一个也未找到的话,邮给一个当地的警察当局。在这些情形中,法警将他的送达行为用一封邮到受领人家庭住址的信件告知受领人。而且该通知在该告知被寄出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这一方法也可用于没有人授权

5、签收文书的已进行商业登记的公司。(4)有关公约和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规定的方法。如果一个通知的受领人居住在国外并且他的地址是已知的,法院将把文件送给对正在争议中的问题已分别地作出规定或已与外国取得一致同意的该外国当局。根据在北欧国家间适用的(芬兰、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哥本哈根公约,送达请求直接交给对正在争议中的问题负有送达责任的外国政府当局。芬兰也已承认了关于外国民商事案件司法和非司法文书送达的海牙公约,如果受领人居住在已承认海牙公约的国家(非北欧国家),送达请求将直接送给外国司法部,否则将送给外交部,除非公约未作规定或未被同意。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之间诉讼文书或诉讼外文书的送达依 200

6、0 年欧盟理事会成员国间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2000/1348/EC,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生效)进行。(5)公告。如果不能找到受领人或被他授权接收送达的人地址,法院将用公告的方式执行送达。公告的完成需要法院将该文书及其附件保存在法院办公室备用。并将其内容的梗概和保存地点发布在芬兰的官方报纸上,公告还必须贴在法院的通知栏上。如果一个通知已按公告的方式送达给受领人,同一案件中的同一受领人的通知的送达需在该官方报纸上公布但必须在法院办公室里留存备用。如果涉及到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文书必须分别地送达给每个当事人。然而,如果该文书分别地送达给这么多当事人十分困难,法院可

7、以决定送达给其中一个当事人并且在官方报纸上对此发布一个公告。(6)通知送达的失败。如果送达是由法院执行的并且一方当事人在答辩或陈述中诉称送达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被错误地执行,则对该案件的进一步考虑将会被中止或将重新规定一个新的上呈答辩或陈述的期限,除非法院认为送达中的这一小小错误无关宏旨则无需如此。相应地,如果该当事人未能如期递交所要求的书面答辩或未予出庭并且通知的送达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送达被错误地执行,该送达必须被重新执行,除非法院认为错误无关宏旨,重新送达没有必要。如果传票已被留置于原告处而且原告又没有在一个确定的期限里递交该送达没有被正确执行的证明,案件将被撤销,除非被告没有提

8、出申请而是予以答辩或法院对原规定的期限授予了放宽延期,决定了一个新的期限或决定亲自负责送达。如果一个当事人没有递呈一个除传票之外的文书的送达的证明,法院将考虑送达。4.简易程序未被抗辩的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在这些案件中,传票的申请在内容上可以更简单一些。如果原告表示按其所知该标的不在争议之下,并且该案涉及到:(1)一笔明确金额的债务;(2)财产的归还或一个被分割的事实,或(3)没收;则仅有诉求所基于的事实需要被包括在申请当中。这意味着既不要求一个详细的事实材料表也不要求关于证据的信息。同样,也不须附带原告提出的合同,委托信或其它的书面证据。但这些文书应在传票申请中被精确地指明。由于无需附带

9、书面文书,印花税未成为可支付的。这些案件可以在一个简易程序的准备阶段被处理。然而如果被告否认这一诉讼而且诉讼可能不被缺席地被支持,准备程序被继续,而且原告不得不提交诉求所基于的文书以及他所指出的同被延续的准备程序相关连的所有其它文书并列明证据。5.传票和答辩除非诉讼被驳回或被拒绝,法院将签发传票告知被告用书面形式对诉讼作出答辩。如果 原告的诉求明显地没有根据,法院将会立即禁止签发传票并用裁决驳回。对每一个被告都应签发一个独立的传票。如果表明口头答辩将会推进案件的审理或被告将不用书面形式用出答辩,他可以告知被告在预备审理中用口头答辩。在被告的请求下并出于特别的理由,法院可以同意已被告知用书面形式

10、答辩的被告,用口头形式答辩。然而,如果诉求是基于一张可议付的本票,汇票或支票并且原告没有要求被告被告知在审理中用口头形式答辩,被告将常被告知用书面形式答辩。这样的做法的目的是为了强调原告的不须口头审理的、快速解决本案的需要。附随传票申请的文书应送达被告。如果案件将以简易程序处理,则附带于传票申请的文书无需送达被告而且在传票中告知这些文书在地区法院办公室里备用,被告需要的话可以邮寄给他。传票应告知被告书面答辩应在法院规定的自送达之日起的期间内呈送到法院办公室。这一期间主要依案件的特性和范围而定。出于一个特定的原因,法院规定的期间可以延长,如果这一请求在原期间结束之前呈递到法院的话。传票也应包含一

11、个未递交书面答辩后果的告知,或一旦口头审理的话,未出庭的后果的 告知。假若服从庭外和解,这意味着本案可以在被告缺席时被解决。在一个不服从庭外和解的民事案件里不可由于未提交书面答辩而面临危险。准备程序简单地继续。当被告被要求亲自出庭时,如果不这样他将常常处于被课以罚金的危险之中。主要的原则是被告的答辩应同传票申请一般详细,因此,在传票中被告知:(1)表明他是承认本诉讼还是否决本诉讼;(2)如果他否决本诉讼,提交与考虑本案的解决相关的否决的根据;(3)尽可能列出他想援引的证据,每一个证据他意图证明什么并列明证人和其它将出庭人员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4)如果他认为必要的话,提出支付法定损失的恳求;

12、(5)同答辩一起附带作为否决根据的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在答辩中所提到的书面证据;(6)提出不服本法院管辖的请求。如果被告仅提出与他的否决不相关的理由,或如果是一张可议付的本票而没有足够的否决理由,准备程序可以不继续而本诉讼将会被缺席地支持。被告也被告诫答辩状应包括一个邀请和通知可以被送到的程序地址。传票必须包含这样一种告知,即对被告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将文书送至答辩状中的地址的方式执行或如被告宣布的话用电子信息的方式执行。答辩必须由被告签名或如他没有书写答辩状则由书写答辩状的人签名。答辩状的书写人应在答辩状中写明他的职业、居所。6.诉讼的更改主要的规则是民事案件不可以在诉讼进行中被更改,被允

13、许的例外在司法程序法典第 14 章提到。提出支持本诉讼的新的事实不被视为诉讼的更改,除非它更改了手头的本诉讼。 原告有权进行下列更改:(1)主张一个未在本诉讼中提出的履行,如果该主张是基于在诉讼进行中一个条件的改变或原告才意识到的一个事实;(2)主张确认在诉讼中处于争议之中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这种关系的阐明构成解决本案其它部分的前提的时候;以及(3)实质地基于该同样的理由,主张权益或提出另一个辅助的诉求或甚至一个新的诉求。低等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个连续的审理里集中主要审理。因此,在一个新的规定下,该当事人可能由于被动,失去其提出新诉求或指出新事实或证据或呈递新证据的权利。因此,涉及到

14、第 2 或第3 项的诉求,如果他们不是在主要审理时提出并且如他们的审理将整体延误对本案的审理的话,将被驳回。假若不服庭外和解,提出新诉求或新事实或呈递新证据的可能性将被进一步限制。在准备程序里法院可能告诫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期间里提出他的诉求以及其所凭借的根据,列出所有他想出示的证据,并且也出示他所有的、在规定的期限一过便不可以提出的新的诉求或事实或出示新证据的威胁之下的书面证据,除非他确立了一个他可以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相应地在主要审理中该当事人不可以提出他在准备程序里没有提出的事实或证据,除非他确定了一个有关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7.民事案件的合并合并的总的前提即是在同一诉讼

15、里几个案件被带入同一法院,本法院又有权审理该被合并的诉讼,同时该诉讼可以按同一程序审理。在下列情形里,如果前提满足的话,合并是必须的。(1)原告针对被告同时提出几个诉讼,如果这些诉讼实质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诉求合并);(2)诉讼由一个原告针对几个被告或几个原告针对一个或几个被告在同一时间提起,如果这些诉讼实质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当事人的合并);(3)诉讼由一被告基于同样的或有关联的标的或基于一个可以相互抵销的债务对原告提出(反诉);(4)非诉讼当事人就争议中的标的对一个或几个当事人提出诉求并要求合并;(5)一个当事人,如果他在当前的案件中败诉,提出一个追索权的诉求或赔偿请求或一个针对第三人的类

16、似的诉求;(6)一个人在当前案件的最终结果的基础之上针对一个或几个当事人提出一个根据上面第(5)项中提到的诉求的诉讼。被特别规定的是,针对不同的被告提出的诉讼即第(2) 项中提及的诉讼可以全部在其中一个被告有义务答辩的法院审理,如果这些诉讼是在同一时间被提出并且是实质地基于同样的理由的话。这种情形的一个例外是,当事人不受这样的协议约束,没有义务在被提及的法院里应诉。同样被特别规定的是,第(3)项规定的反诉同在第(4)、(5)和(6)项里面被提及的诉讼类型一样将在原诉讼待决的法院审理。然而,如果在第(3)、(4)、(5)和(6)项里被提及的诉讼仅是在准备程序已完结之后才提出的,法院可以单独地审理这些案件,如果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他们进行审理有不当的不便的话。当一个当事人在法院在准备程序中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已过的情况下提出第(3)和(5)项里涉及到的诉讼,法院也可按此办理。相同的和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将有助于案件的进一步澄清,也可一并审理。在这样的情形里法院以后可以将一同审理的案件视为独立的案件。尽管合并,案件的独立部分仍可以独立地准备,可以安排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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