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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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概述一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概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在理论上一般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采取两种划分标准:一是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二是以刑事诉讼的一些表面特征为标准,即以诉讼由谁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案件审理的方式等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为了论述的方便,学者间多将第一种称

2、为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将第二种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一般来讲,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也就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形式,比如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形式,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诉讼的本质类型同结构形式有时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一方面,在同一种社会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其结构形式可能不同。从古代来讲,西方国家较晚进入封建专制时期,因此纠问式诉讼形式出现得也就比较晚,在封建割据时

3、期仍然沿用奴隶社会的弹劾式的诉讼形式,而我国自秦朝即进入封建专制时期,纠问式诉讼形式也就很早形成了。从现代来讲,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属资本主义国家,在诉讼形式上却有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之分;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却可以有互相借鉴之处,这一现象在当代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从总体上可以将当代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分成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两种,但在结构形式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系统了解刑事诉讼的历史演变过程,总结刑事诉讼中一些带有规律性

4、的内容,吸收和借鉴历史上和现代其他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二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一)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一)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 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主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的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从这一本质出发,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1 1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没有诉讼上的主体资格,而是刑事诉讼的客体。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没有诉讼上的主体资格,而是刑事诉讼的客体。列宁曾说过:奴隶社会的“基本事实是奴隶不算是人;奴隶不仅不算是公民,而且不

5、算是人。罗马的法律把奴隶看成一种物品。关于杀人的法律不适用于奴隶,更不用说其他保护人身的法律了。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只把他们看做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们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杀死奴隶也不算犯罪。 ”2在奴隶社会中,国家的最高司法权是由国王掌握,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是在奴隶社会中,国家的最高司法权是由国王掌握,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是同行政机关合一的。同行政机关合一的。我国殷商时期,商王握有最高审判权。卜辞中所谓:“贞:王闻惟辟” , “贞:王闻不惟辟” ,便是官吏奏请商王是否用刑的记录,说明商王是当时的最高审判官,掌握着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败的大权。

6、3 3在奴隶社会中,刑事诉讼在维护奴隶主的神权统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奴隶社会中,刑事诉讼在维护奴隶主的神权统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元前17世纪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许多关于对神宣誓和“神明裁判”的规定。我国古代也有以兽角触不直的决讼法,都体现了这一特点。4 4在奴隶社会中,在刑事诉讼之外,还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习在奴隶社会中,在刑事诉讼之外,还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习惯,呈现出私力救助和公力救助并用的局面。惯,呈现出私力救助和公力救助并用的局面。例如,依照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若建筑师所建之房屋倒塌,压死了房主之子,则房主可以将建筑师之子踢死。(二)封建社会的刑

7、事诉讼(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是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的、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服务的一种工具。基于这一基本性质,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1司法从属于行政。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制度,不论是在国家司法从属于行政。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制度,不论是在国家组织形式上还是在实施统治的方法上,都不允许有独立的司法机关存在,借以组织形式上还是在实施统治的方法上,都不允许有独立的司法机关存在,借以维护专制权力。维护专制权力。因此,封建专制国家实行皇权至上制度,封建皇帝是立法、司法、行政三位一体的最高权力者,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法律出于皇帝,狱讼断于皇帝,皇帝掌

8、握国家最高司法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其间,从中央到地方,司法一直从属于行政,没有独立 地位。在中央,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最高司法权,廷尉、大理寺、刑部等司法机关都要绝对服从皇帝,并且还要受丞相、三省、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机关的制约。地方政府中虽然也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吏,如汉之决曹、贼曹,唐之司法参军事、司法佐、司法史等,但他们只是行政长官理讼断狱的佐吏,没有独立的司法权限。2 2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欧洲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在证据发生矛盾时,要依证人的身份来决定证明力的大小,其规则是:男子优于女子;学者优于非学者;僧侣优于

9、世俗之人。我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则更加全面规定了封建统治所享有的种种特权。主要有:(1)贵族官僚有罪监禁时可享受“颂系”待遇,即散收而不戴狱具;(2)贵族官僚可派代理人出庭诉讼。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就是这一特权的最早记载;(3)对于“八议”者,即上层统治人物犯罪的案件采取“请议”的特殊诉讼程序,在诉讼结果上享有“减、赎、免”的特权;(4)上层统治人物不受拷讯。唐律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 ”(5)在执行上也公开不平等,为了使贵族官僚不公开受辱,在他们被处死刑时,有的朝代允许他们自尽于家或押到隐蔽处行刑而不公开

10、行刑于市。即所谓“王者犯罪,不及市” ,而一般人犯罪,则要“杀之于市,与国人共弃之” 。3 3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采用。由于在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过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采用。由于在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作用,口供被奉为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作用,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证据之王” ,使用刑讯逼取口供便成,使用刑讯逼取口供便成为封建社会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为封建社会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无论是欧洲还是我国的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均被合法化。欧洲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和我国的唐律均对刑讯逼供作了详细的规定。4 4维护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我国封建社

11、会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维护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我国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封建国家赖以巩固的社会支柱。儒家主张“治国平天下”必须先“齐家” ,原因就在这里。中国古代的“礼” ,其主要内容和作用,就是把宗法家族制度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社会等级秩序道德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中国古代的法制,包括司法制度在内,则贯穿着“刑礼相须”、 “出礼入刑”的精神。亲属相容隐以及亲属中长幼之间、男女之间的公开的不平等原则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取得了胜利,资本主义制度终于取

12、代了封建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相应地发生了变革。资产阶级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提出和建立了一系列对资本主义制度有用的、民主的诉讼原则和制度。这些诉讼原则和制度主要有:1 1司法独立原则。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上升时期,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如英司法独立原则。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上升时期,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等针对当时西欧封建统治阶级独揽大权、实行残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等针对当时西欧封建统治阶级独揽大权、实行残暴统治的现象,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各自分开、互相制约、权暴统治的现象,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各自分开、互相制约、权力制衡的力制衡的“三权

13、分立三权分立”学说。学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被确定下来,并为贯彻这一原则,制定了许多相配套的措施。2 2审判公开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从审判公开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保,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针对封建社会的秘密审讯,确立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针对封建社会的秘密审讯,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同时又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同时又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违警罪、轻罪或者

14、重罪案件,法庭审判必须公开,但是法庭认为公开审理会妨害公共秩序和公众福利时除外。此外,法官认为必要时,有权禁止未成年人旁听。美国则将审判公开作为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而规定在宪法中。3 3无罪推定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针对封无罪推定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针对封建时代的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学者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建时代的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学者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意大利的启蒙法学家切查利贝卡利亚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

15、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对任何人,凡未宣告为有罪以前,皆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4 4辩护制度。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都先后主辩护制度。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都先后主张,在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代理人为自张,在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代理人为自己辩护。己辩护。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就明文规定被告人的辩护原则。法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也都不同程度地承认公民在诉讼中的有限的辩护权利

16、。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和财产、人身自由的安全需要,辩护便逐渐职业化,形成制度。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接受法庭律师辩护的协助” 。同年,法国宪法规定,从预审开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 。日本宪法第37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 ”辩护制度的建立,对于确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5 5陪审制度。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并陪审制度。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并赋予它以新的意义。赋予它以新的意义。强调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判,甚至提出“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的口号。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普遍实行陪审制。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发生罪案之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6 6自由心证制度。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在摧毁封建国家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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