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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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受理。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 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二、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1、 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

3、: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

4、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

5、还。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6、。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然存在法律争议:(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

7、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笔者认为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3、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什么是“共同财产”,可不是像一般当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认定其范围呵。呵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

8、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 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 O 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

9、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

10、。为此,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在重复废话:首先,什么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 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投资”呢?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投资”呢?一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投资”呢?毕竟,以上各种情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简单吧。其次,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含本金?

11、这个问题,也不是查查汉语大词典就能找到答案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运用好这一条,对于分割处处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至关重要,呵呵,如果操作得好,“不劳而获”就会变成现实,毕竟,司法解释不能包揽一切,总能给法官和律师以施展“才华”的余地吧。(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

12、”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4、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因为实践中笔者代理的案件 90%都是非军婚案件,因此,对于该条的理解在此不详述。5、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http:/ k k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 3-5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海是中国唯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笔者所在的写字楼南侧即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因此,上海人炒股,不仅炒得早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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