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 第2章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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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在什么时 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阎效力两个部分。第一节第一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又称刑事管辖权,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效力。 2. 刑法空间效力的意义 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旨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问题。刑法空间效力的核心维护国 家主权和协调国际关系。其意义重大,历来为各国和各个地区的刑重视。 3.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

2、古今中外关于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原则,主要有五种: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 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若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刺益为标准,凡是实施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侵害 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法。 5)综合

3、原则。综合原则与上述四种原则不同,它不是单一性的原则,而 是对上述四种原则兼取混合。这是因为,如果单一地采用上述任何一种原则来解决刑 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不免有利有弊,利弊共存。因而,我国刑法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 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形成了综合性的、结合型 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二、我国刑法关于空问效力的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取综合原则,具体内容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为基础,同时有条 件地行使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如下。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典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4、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可以分为固定的领域和拟定的领域两大部分。固定领域是拟定领域的基础,拟 定领域是固定领域的延伸。固定的领域,是指相对稳定、相对固定的领域。它包括领陆(即 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地下层)、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地下层)、领空(即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三大部分。拟定的领域,是指由各个国家和地区互相约定而形成的领域。它包括两种:一 种是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可以把它们视为浮动的 领域。即使它们航行或者停泊在我国领域外(无论是在公海及其上空,还是在外国的领海及 其港口、外国的领空及其航空港),只要在其中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另一种是在我国

5、 驻外国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可以把它们视为变动的领域。1961 年制定的维也纳外 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我国驻外使领馆视同我国领域,只要在其中犯罪的,也适用我国的刑法。但是,一些 国际法学家和刑法学家认为,将驻外使领馆视为领域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 内犯罪。因此,以下三种情况都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 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 领域外。例如在我国国境线内开枪,打死外国领域内的人。犯罪行

6、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 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例如从国外邮寄爆炸物,在我国领域内炸死人。上述第一 种情况是绝大多数,第二、第三种情况是个别的。 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况,分为两类四种。 (1)如果从广义的刑法来看,有两种情况不适用我国刑法。一种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法律根据是刑法 典第 ll 条。具体来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能适 用我国的刑法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相反,不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是指正式成

7、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保留刑法在内的原有法律不变, 不适用全国性的刑法典。其法律根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如果从狭义的刑法来看,有两种情况不适用我国刑法典。一种是民族自治地方不能 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其法律根据是刑法典第 90 条。另一种是刑法典实施后,我国制定的 其他刑事法律的补充或者修改的规定。例如,旧刑法典施行后,陆续制定的单行刑法和附 属刑法等特别刑法。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中

8、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通常所说的中国人或者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自然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既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享受应有的权利, 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承担一定的义务。他们在国外犯了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毕竟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的情况有所差别,因此,我国刑法对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实行有选择有重 点的属人管辖权。符合以下两类条件之一的,适用我国刑法。 (1)从法定刑上规定的条件。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我国刑法

9、应当管辖:我 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的是我国刑法典规定之罪;所犯的罪在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 最高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如果在国外所犯之罪,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为犯罪的, 不应当予以追究;如果在国外所犯之罪,按刑法典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典保留了旧刑法典中的法定刑条件,但作了重大修改。首先,由于刑法典整个地 删除了罪名条件,所以也相应地取消了“犯前条(即旧刑法典规定罪名条件的第 4 条著 者注)以外的罪”的规定。这样,法定刑条件就大大拓宽。它适用于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 其中也包括旧刑法典在罪名条件中规定的那些犯罪。其次,在法定刑的规定上,以“但是

10、 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取代了“而按规定的最低刑 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本法” 。无论是旧刑法典,还是刑法典,规定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犯罪是少数,而规定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犯罪 是多数。因而,刑法典的管辖范围比旧刑法典大大拓宽了。再次,在依据的法律上,以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取代了“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体现了以我为主的主权精神。最后,旧刑法典强调符合条件的就适用我国刑法,属于“应当”的范畴,具 有“绝对”的性质;但刑法典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予追究,这属于“可以”的 范畴,具有“相对”的

11、性质。也就是说,刑法典在属人管辖权以总体从严为基调之时,又 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2)从身份上规定的条件。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我国刑法应当管辖:犯罪 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的是我国刑法典规定之罪。 该情况不受具体犯罪的法定刑高低的限制。 刑法典规定的身份条件,是旧刑法典施行期间没有规定的,它体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和 军人犯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 新旧刑法典在属人管辖权规定上的比较。刑法典取消了罪名条件,大幅度地修改了法 定刑条件,增加了绝对性的身份条件。因而,从总体上看,刑法典的属人管辖范围比以前 增大了,其严厉程度比以前增强了。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典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典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 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不受外 国审判效力的约束;但是又要从实际出发,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 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自然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权实行管辖,这对于维护国家

13、主权, 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在国外的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是完全必要的。尽管实际行使这种管辖 权会有困难,我国刑法仍然作出了规定,同时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 个条件,我国刑法才行使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是针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公民的犯罪;如果不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公民犯罪的, 当然无须管辖。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法定最低刑必须是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如果其法定最低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则不能管辖。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罚 处罚;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新旧刑法典相比,保护管辖权的内容完全相同,未作任何修订。刑法典中的

14、属人管辖 权和保护管辖权在管辖范围和严厉程度上拉开了距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管辖范围宽,严厉程度强;对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罪的管辖范围窄,严厉程度弱。由此可见,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管辖问题上,立法精神把惩罚的重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 而且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从 重处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典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 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典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 者减轻处罚。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在人类历史上,国际性的犯罪很早就出

15、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犯罪,通常认为始自 海盗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交往的普及和密切,交通工具的发达和快捷,国际性犯罪的范围日益扩大,劫持航空 器、劫持人质、非法贩运毒品等严重犯罪活动也日益加剧。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 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处国际犯罪的国际条约。例如,l948 年 12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l963 年 9 月 4 日于东京签订的关于在 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1970 年 11 月 16 日于海牙签订的关于制 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

16、71 年 9 月 23 日于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73 年 11 月 30 日联合国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 国际公约 、1973 年 12 月 14 日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 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l980 年 3 月 3 日于维也纳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l984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 、1988 年 12 月 19 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 约等。这些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将有关国际犯罪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而且不 论犯罪人是否为本国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都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 1978 年以来,我国从维护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特别是保障我国的国家和人民的根本 利益出发,为打击国际犯罪以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陆续有保留地缔结或参加了一些国际 条约。旧刑法典没有规定普遍管辖权的条款,而且早期的刑法论著也对普遍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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