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预习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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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第 1 页第三篇 基础知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一、法人的相关概念一、法人的相关概念1.法人 VS 企业 VS 公司(1)企业企业的两个特征:第一,必须是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第二,以营利为目。 (2)法人法人的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第二,财产独立;第三,人格、组织独立;第 四,责任独立(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分析】责任独立:投资人负有“有限责任”,即不会连累到投资人。【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3)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

2、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 都是公司法人。 【链接】(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用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 承担无限责任;(3)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总结】法人、企业、公司的关系图20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第 2 页2.法人 VS 法定代表人(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法人型企业(企业法人)。(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

3、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链接】代理代表(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不存在效力归属;(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 一般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3.法人 VS 民事主体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民事主体”。【链接】(1)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二、责任的区分二、责任的区分1

4、.无限责任界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 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先企业,后个人2.连带责任界定 “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即连 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 部或者部分债务。处理方法: 丁可找甲(或者乙、丙)要全

5、部 15 万, 丁可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 15 万, 丁可找三者合起来要 15 万。若甲给了 15 万,可找乙丙各追偿 5 万。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3.无限连带责任【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 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第 3 页(2)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 不足以承担债务时,

6、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 偿完毕的债务。(3)按份责任: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 的按份责任。4.有限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 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 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基础知识三、个人独资企业基础知识1.学习思路设立运营(事务管理)终止(解散和清算)2.个人独资企业 VS 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律形式非法人法人设立主体只能是

7、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3.个人独资企业 VS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法律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依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 暂行条例设立名称和场所 必须有可不起名称,可流动经营投资者与经 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是同一人分支机构可以设立不能设立法律地位一种企业形态,以企业名义进 行法律活动不采用企业形式,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 活动交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第 4 页四、合伙企业基础知识四、合伙企业基础知识1.学习思路2.合伙企业分类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举例:处理方法:先找甲要 4 万,剩余的 6

8、 万,可以找 ABC 中的一人或数人要全部的 6 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举例:处理方法:先找甲要 4 万,剩余的 6 万,可以找 AB 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 6 万,不能再找 C 要。有限合伙企业举例:20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第 5 页处理方法:先找甲要 4 万,剩余的 6 万,可以找 CD 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 6 万,不能再找 AB 要。3.合伙事务执行人 VS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不是。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非合伙企业 的投资

9、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4.法定 VS 约定(1)先约定,后法定:只有协议未约定的,才看法律规定。如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等。(2)法定:必须遵照法律,不能自由约定。如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五、公司法基础知识五、公司法基础知识1.学习思路:2.公司的种类3.有限责任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10、 第 6 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可分期)发起设立(可分期)或募集设立(不 可分期)出资的表现 形式出资证明书股票,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的 限制对外转让除另有约定,须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自由转让组织机构设 置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信息披露义 务无须公开公开4.子公司 VS 分公司 VS 职能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 职能部门 关系 构成控制关系,指被控制的企业 隶属总公司的业务经营机 构 总公司的一个部 门 法人 是不是 不是 责任承 担 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负债承担 责任 由总公司承担由公司承担 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没有执照 民事

11、主 体 是 是 不是5.注册资本 VS 实缴资本 VS 认缴资本 VS 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2)认缴资本(认购股本):股东承诺缴纳的投资额(3)实缴资本(实收股本):股东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的投资额【注意】认缴 VS 实缴:只有分期出资才会出现两者的不同。示例【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20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第 7 页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注

12、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4)投资总额:(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 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注意】注册资本 VS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是投资者投资的数额,而投资总额不一定是投资者 自己的钱,还包括借入资金。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6.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1)股东会权力机构:决定(2)董事会执行机构:制订 (3)监事会监督机构:监督六、外商投资企业基础知识六、外商投资企业基础知识1.学习主线: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13、企业(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注意】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一定要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外举办的企业)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关系图】3.合营企业 VS 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营方式股权式契约式组织形式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 司可以是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 人经营管理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20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第 8 页构投资回收方 式解散才能回收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方 式按股权比例分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4.并购的种类: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

14、并购(1)股权并购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先设立,再购买 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先购买,再设立 【注意】两者区别: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并购标 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仅是目标企 业股东层面的变动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并不影响目标 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交易主 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不会影响目标企 业的股东交易性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实质应为资产买卖20

15、14 年中年中级级会会计职计职称考称考试辅导试辅导 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篇) 第 9 页质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金融法基础知识金融法基础知识一、票据法基础知识一、票据法基础知识(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3)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总结】区别汇票本票支票基本当事 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和收款 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 人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出票人出票人承兑远期汇票需要承兑,见票即付无须承 兑无需承兑无需承兑2.票据关系 VS 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票据基础关系: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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