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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局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管内控工作,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所需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各级专卖、营销、物流配送等相关部门确定内管联络员,专人负责本部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所需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第三条第三条 内管联络员负责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报送前须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并同意。第四条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报送虚假信息。第五条第五条 信息报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第六条第六条 定期报送的信息主要有:1、派驻办的工作汇报、分析报告、品牌分级、日常监管、真烟外流等资料;2、营销部门卷烟购进、到货确认、卷烟销售等资料;3、物流部门扫码入库、分拣打码、卷烟配送等资料;4、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第七条第七条 不定期报送的信息主要有:1、专卖部门所查 5 万元以上或 20 万支以上真烟案件基本情况和所涉卷烟品牌、数量、每条烟的 32 位条码;2、营销部门制定的营销策略执行中的临时性调整方案;3、物流配送部门到货确认、卷烟打码、卷烟配送出现严重异常的;4、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第八条第八条 信息的定期报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定期报送的信息应在信息确定后及时完成。第九条第九条 信息报送的情况纳入对单位(部门)内管工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