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红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口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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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红中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口径确定 一、相关法规重点 名称时间内容重点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若干 规定的决定2008 年 10 月 9 日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合并报表中才有 的数据) 以这个数容 易超分 关于编制合并会 计报告中利润分 配问题的请示的 复函 2000 年 9 月 8 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 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作为分红依据,主板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6 号:利润分配与 资本公积金

2、转增 股本相关事项2011 年 5 月 17 日)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创业板孰低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33 号: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2011 年 6 月 15 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其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 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并 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 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十一、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

3、的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报告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确定该现金分 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上市公司在中小板孰低 按照合并报表、母公 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可用于转增 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 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 分配比例。过去 12 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 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上市公司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 报告全文 (2007)2008 年 11 月 10 日2.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一些上市公司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利

4、润分配基数确 定问题,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应计入利润分配基数。鉴于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的特殊性,特别是相关变动损益的后续不确定性,我们建议,以公 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 配。与此类似,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 成的利得或损失,除资产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 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前, 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建议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 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

5、法 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 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 为宜。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形成的其他资本公 积不能用来分配或者 转增股本Comment ql1: 说法有误 但问题不 大二案例实际操作法律依据特征名称 时间动作关注点名称内容 2011. 8.22半年度 利润分 配及资 本公积 金转增 股本预 披露公 告1、半年度年报披露前公布 (保护投资者利益) 2、提议人:董事会理由及匹配:鉴于公司目前 资本公积金较高并结合公司未 来发展和股本扩张的需要 保密措施:公司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6、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 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备忘 331、高送转方案(10 送 8 及以上)期间出现市场传 闻、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及深交所认为必要时,应 当及时对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在年度或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 10 个交易日内,异常波动的,应当在异常 波动公告中对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 2、高比例送转,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或预 披露公告中披露该分配方案的提议人、确定高比例 送转方案的理由、方案与上市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 相互匹配以及上市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 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中小板 高送转002416 爱施德2011. 8.25董事会 决议公 告1、8.19 通

7、知 8.25 开 8.25 公 告 2、经审计,公司2011年上半 年实现利润总额 319,065,921.37元,净利润为 252,708,631.83元,其中母公 司净利润36,667,061.68元,计 提10%盈余公积金3,666,706.17 元,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33,000,355.51元,加上年初未 分配利润801,475,203.00元,公司法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 =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补亏+其他调整因素后的金额。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 计提盈余公积等税后计提金额。

8、 年末未分配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应付优先股 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普通股利 转增实收资 本。报告期末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834,475,558.51元,资 本公积金为2,092,291,819.78元。2011. 8.25股东大 会通知9.5 号登记日 9.13 开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2011. 8.26监事会通过半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法检查财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主持、提议召开权、股东大 会提案权 章程 董事高管监督、纠正 罢免

9、 诉讼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纠正;(一)检查公司财务;(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11. 8.26半年度 审计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1、资本公积大大超过股本 2、经过审计备忘 33市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

10、, 且不送红股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2011. 9.13股东大 会2011. 11.1资本公 积转增 股本实 施公告落款是董事会备忘 32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主板 现金+ 送转0006592011. 4.13董事会 决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公司(母公司) 2010 年度实现净利润 144,433,109.04 元,加年初未 分配利润 270,789,057.54 元, 减去 2010 年度提取的法定盈 余公积 14,443,310.90 元,减 去本年已分配现金股利 55,06

11、3,648.00 元,可供分配 的利润为 345,715,207.68 元; 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资本公积金为 755,869,601.03 元。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净利润+年初可供分配提取的盈余公积-已分配的利润2011. 4.13监事会 决议 2011. 5.20股东大 会召集 通知提前刚好二十天2011.股东大6.10会决议2011. 721实施公 告本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 以 2010 年度末公司总股本 756,295,6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0.9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合

12、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实际每 10 股派 0.81 元)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对于 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 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需要交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用来转增要交税 一般有来有往也不得拿去转增股本创业板金力泰 300225公司 2011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7,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3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实际每 10 股派 2.7 元)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 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13、税 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现金分红、个人、基金、QFII 都是百分之十的税国有股、法人股及高层管理人员持股的股息由公司派发三法规全文附件附件 1、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757 号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已经 20082008 年年 1010 月月 7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4024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现予公布,自 20082008 年年 1010

14、月月 9 9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二八年十月九日八年十月九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 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 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 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15、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修改 为:“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

16、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 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五、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修改为:“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六、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 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 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八、本决定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 号)同时废止。关于编制合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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