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懂法 02.合同法之二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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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 同 法 之二 合 同 法 概 述 (an overview of contract law)主讲:宋旭明 () 合 同 法 之二 合 同 法 概 述 (an overview of contract law) 主讲:宋旭明 () 1 1.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 2 2.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3 3.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 8 4.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9 5.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 12 6.附 录132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 一、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ontractual relation; legal norm) 思考 0201:合同法是否调整合同法律关系? 二、

2、分类 (一)实质意义的合同法。 (二)形式意义的合同法。 三、地位 (一)英美法系:与财产法、侵权法、信托法等并列。(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property law; tort law; trust law) (二)大陆法系:隶属于民法分则之财产法之债法之债法分则。(continental legal system; subprovision of civil law)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 124) 四、法源(source of contract law) (一)合

3、同法。 (二)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三)其他法律。 (四)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 1、合同法解释(一)。 2、合同法解释(二)。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4、租赁合同解释。 5、买卖合同解释。 6、其他司法解释。 五、其他。 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一)代表 1、汉谟拉比法典 ( the Code of Hammurabi) (1)严格的形式主义。 (2)合同种类较多。 (3)违约惩罚严厉。(breach of contract; punishment) (4)带有神明裁判色彩。

4、 ( Ordeal) 2、罗马法 (Roman law) (1)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发达,拥有严密的概念与逻辑体系。 (2)形式主义由严格到宽松。(legal formalism) 案例 0201:据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 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 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 例说明当时在罗马: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3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D审判结果取决于对法律的解释。(Gaius ; Lex Duodecim Tabularum; fine

5、; court proceeding) 试问一:本题答案是什么? 试问二:如何评价这一道高考语文题? (3)法律渊源多元化。 3、日耳曼法(Germanic law) (1)倚重习惯法,团体主义突出。 (the customary law; collectivism) (2)用语通俗实用。 (3)具体制度创新,如保证、违约金、责任制度。( guaranty; penalty; liability) (二)古代合同的人身性 1、人身必须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 2、人身可以作为合同约定的内容。 3、人身可以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二、近代合同法 (一)代表 1、1804 年法国民法典。 ( Frenc

6、h Civil Code/ Napoleonic Code) 2、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Italian Civil Code) 3、1867 年葡萄牙民法典。(Portuguese Civil Code) 4、1889 年西班牙民法典。(Spanish Civil Code) 5、1896 年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 (二)特征 1、抽象的人格平等。(equality of personality) 2、绝对的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 3、单一的个人责任。(individual liability) 三、现代合同法 (一)代表:二战后

7、新生或修订合同法。 (二)特征 1、具体人格的登场。 2、合同理念与形式的更新。 3、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1)格式合同。(standard contract/ standardized contract) (2)强制缔约。(compulsory contracting) (3)消费者合同。(customer contract) 4、社会责任抬头。(social responsibility) 5、一般条款作用增强。(general clause) 6、统一化趋势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

8、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2)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Assignment of Receivabl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3)国际保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4(4)欧洲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7、部门法运动的继续 (1)劳动法的分离。(labor law) (2)产品责任法的分离。(product l

9、iability law)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分离。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分离。(the law on protection of minors) (5)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分离。(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6)残疾人保障法的分离。(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ndicapped) 四、我国合同法 (一)延用期(19501956) (二)反复期(19571966) (三)消亡期(19661976) (四)复

10、苏期(19761998) 1、1981 年经济合同法出台。(economic contract law) 2、1985 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出台。(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 law) 3、1986 年民法通则出台。(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4、1987 年技术合同法出台。(technology contract law) 5、1993 年经济合同法修订。 (1)修订内容 淡化计划与经济合同的关系。 减少政府对经济合同的干预。 废除行政机关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权。 根据民法通则修订具体制度。 (2)存在不足 三足鼎立,内容重复、矛盾、空

11、白。 不利于防范合同诈骗。 新型合同立法付之阙如。 (五)繁荣期(1999现在): 1999 年统一合同法出台 (1)成功 价值原则明确。 制度基本全面。 债总替代作用。 立法技术先进。 (2)不足 部分制度付之阙如。 部分制度过于简单。 部分条文衔接不畅。 部分条文含义模糊。 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5一、规范市场运行。 (market operation) 二、保障意思自治。 (autonomy of the will) 三、实现公平正义。 (fair and just) 四、提高经济效益。 (economic benefit) 五、维护道德伦理。 (ethics) 六、促进社会发展。 (so

12、cial development)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一、合同法原则概述 (一)定义 1、合同法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 2、合同法具体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 原则、完全赔偿原则。(specific principles) 3、合同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准则,如合同自由原则。(basic principles)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1)指导合同立法。(legislation) (2)指导合同订立。(conclusion of contract) 2、解释功能 (1)解释合同立法。 (2)解释合同条

13、款。(contract terms/clause) 3、补充功能 (1)补充合同立法。 (2)补充合同内容。(contract contents) 二、合同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 (一)定义: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 自由。 (二)基础 1、康德的个人主义理性哲学。(Kantian rational philosophy of individualism) 2、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Adam Smiths liberalistic economic theory) 3、社会契约论下的代议制民主政体。(representat

14、ive democracy) (三)立法: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之规定。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四)内容 1、是否缔约的自由。 2、与谁缔约的自由。 3、缔约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的自由。(modifying or rescinding) 5、选择形式的自由。 (form) (五)限制 1、公法上的限制(public law)6(1)保护弱势群体立法。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2)阻止和监控市场权力集中立法。 (3)合同监管立法。 (contract supervision) 2、私法上的限制(pri

15、vate law) (1)对缔约自由的限制。 (2)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 (3)对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 三、合同正义原则(justice of contract) (一)定义:合同双方的得失对等,不受其身份地位的影响。 (二)表现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counter-prestation) (1)客观标准:市场标准、理性人标准。 (2)主观标准:当事人标准。 2、风险的合理分配。 (risk) 3、其他负担的合理分配 (1)附随义务的合理分配。 (2)债务履行费用的合理分担。 (3)减轻损失义务的确定。 ( doctrine of avoidable consequence

16、s) (4)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 (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mputation) (5)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 exclusion of liability) (6)有关权利义务的移转。 四、鼓励交易原则 (一)缘由 1、促进市场发展。 2、增进财富积累。 ( wealth accumulation) 3、实现意志自由。(freedom of the will) (二)表现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void/invalid contract) 2、放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valid contract) 3、不提倡可变更合同的撤销。(modifiable contract; rev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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