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锁定期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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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份锁定期的小结一、2013-12-28-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2013 年修正)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2、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二、二、2013-06-29-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2013 年修正)年修正)“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三、三、【第第 9898 号令号令】关于修改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14-03-212014-03-21“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

3、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四、四、【第第 100100 号令号令】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4-05-142014-05-14“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

4、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五、五、【第第 3030 号令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05-062006-05-06“第三十八条 上市

5、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六、六、【第第 5353 号令号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04-162008-04-16“第四十三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

6、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七、七、【第第 103103 号令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06-232014-06-2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

7、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八、八、【第第 7777 号令号令】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决定 2012-02-142012-02-14“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

8、六章的规定。”九、九、【第第 102102 号令号令】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06-232014-06-23“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十、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12-272013-12-27)“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3.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10、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十一、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2012 年修订)年修订)2012-07-072012-07-07“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11、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2、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十二、深证上深证上201220127777 号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2012 年修订)年修订)2012-05-262012-05-26“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13、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三、20131230-2013123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14、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十四、十四、深证上深证上20102010355355 号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2010-11-04“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15、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十五、十

16、五、深证上深证上200820084949 号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08-04-282008-04-28“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五、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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