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九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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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刑法:第十九章8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 7 个罪名。一、组织卖淫罪(第 358 条第 1 款)(一)概念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善良风俗。2、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首先,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其次,所谓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再次,所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

2、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二、强迫卖淫罪(第 358 条第 1 款)(一)概念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对象为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也包括男子。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即直接采用暴力手段,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利用从属关系相威胁等,使被害人忍辱屈从,被迫在其控制之下进行卖淫活动。强迫的内容必须为迫使他人卖淫,而非迫使其从事其他

3、活动。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三)认定1、本罪与组织卖淫的界限。(1)本罪行为人主要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不愿卖淫的人实施卖淫活动,后者主要表现组织行为,一般采用非强制手段,卖淫活动的实施在根本上并不违背被组织者的意愿。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后者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2、本罪与强*罪的界限。这两罪都表现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由权利的行为,但两者性质不同。本罪是强迫他人出卖肉体,而后者是行为人以强迫手段直接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帮助他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三、协迫组织卖淫罪(第 358 条第 1 款)(一)概念协助

4、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进行协助活动的行为。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施的,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二)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组织者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为组织者充当保镖、管帐人、充当打手等等。充当打手,是指为避免他人干涉、抗拒他人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而充当打手。但如果行为人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打手,则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的实行犯。2、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而予以帮助。

5、(三)认定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1)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是直接实施组织行为,即主动召集卖淫人员并控制其卖淫活动,而本罪行为是指向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与卖淫活动的关系是间接的。(2)从两者关系看,没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也就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但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即未必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四、引诱*卖淫罪(第 359 条第 2 款)(一)概念引诱*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 14 周岁的*卖淫的行为。(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治安秩序和*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限于不满 14 周岁的*。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饵,勾引、诱惑不满 14 周

6、岁的*卖淫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明知对被引诱为不满 14 周岁的*。五、传播性病罪(第 360 条第 1 款)(一)概念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的行为。(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3、犯罪的主

7、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三)认定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1)本罪侵害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2)本罪必须采取卖淫嫖*行为,而后者一般采取暴力等作为形式或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3)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其主要目的为了嫌取钱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财或满足淫欲;而后者只是意图伤害他人身体健

8、康。(4)本罪的对象一般并不特定而后者在实施前一般均有特定对象。在实践中,行为人意图将自己所患的严重性病传染给他人,以实施卖淫、嫖*行为为手段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七、嫖宿*罪嫖宿*罪,是指在嫖*时,与不满 14 周岁的卖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嫖*时,与不满 14 周岁的卖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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