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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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完善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完善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摘 要 洗钱作为一种金融犯罪形式,不但会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而且还会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基层银行尤其是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前沿阵地,建立和完善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已成为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建设虽然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银行业面临的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关键词 基层银行业;反洗钱;问题;对策及建议 一、洗钱的定义一、洗钱的定义“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

2、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 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 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 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从 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2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

3、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 。二、反洗钱的意义二、反洗钱的意义反洗钱对维护 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 公平公正原则 ,破坏市场 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三三、反反洗洗钱钱工工作作的的必必要要性性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

4、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因此,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 1、中中国国形形势势的的需需要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3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 2、国国际际形形势势的的需需要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中国、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

5、准加入的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3 3、实实际际工工作作的的需需要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 1997 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 中国人民银行 法 、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以及个

6、人存款帐户实名制 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 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4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 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四四、反反洗洗钱钱工工作作现现行行制制度度1 1、客客户户识识别别

7、制制度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 2、大大额额

8、和和可可疑疑交交易易报报告告制制度度5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 可疑交易报告 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 大额交易报告 ,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

9、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 3、客客户户身身份份资资料料和和交交易易记记录录保保存存制制度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

10、易结束后,应当至少6保存五年。五、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五、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反洗钱意识淡薄反洗钱意识淡薄 2003 年 3 月 1 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997 年我国新颁刑法191 条明确了“反洗钱罪” 。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基层人行和商业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多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为反洗钱是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基层

11、银行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还有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员工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银行业竞争的无序性也可能导致 个别基层银行从局部利益出发,超范围吸收存款, 公款私存,违规将来路不明的 资金转入储蓄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随意放宽账户设立条件和金融交易审查标准,搞违规竞争,不执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给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7

12、2.2.技术手段落后技术手段落后 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

13、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而且各基层银行 反洗钱手段落后,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 支付清算系统 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建立健全反洗钱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洗钱活动的监控刻不容缓。3.3.组织机构待健全组织机构待健全 从目前形势看,反洗钱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没有一个由精明强干的人员配备的专业化组织力量是不行的。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8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难以把

14、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同时,各家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且,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 ,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尚未建立运行高效、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4.4

15、.制度约束欠缺制度约束欠缺 反洗钱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度建设不到位。一些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停留于发文件、谈学习的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多,实质性开展工作少,管理层面布置多,基层网点落实少,总体要求多,可操作性差。其次,了解客户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户真实信息本应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执行制度上难以严格,对客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不好过细地去核实,主要原因来自“三怕”:

16、一怕失9去客户,影响存款;二怕客户刁难、打击报复;三怕投入成本、影响效益。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真实地了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客户资金的性质,导致“可疑交易”有关规定成为摆设。最后是现金管理不到位。我国是现金使用大国,特别是在地市级以下地域,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没有限制。不说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即便是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相对规范的中小企业,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当前,虽然银行卡得到了广泛的推行,但因办理和使用银行卡环节较多,费用较高,结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较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致使城乡居民现金结算仍居高不下,为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5.5.处罚难以执行处罚难以执行 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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