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分析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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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国反垄断司法统计据统计,截止 2009 年 9 月我国司法部门共受理反垄断诉讼共计 100余起。这 100 余起反垄断诉讼中私人诉讼 10 余起,主要是个人及企业诉讼具有(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中国电信、百度公司等) ;其余均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的反垄断公诉案件,这些公诉案件中又有 90%案件是前述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反垄断形式中的经营者集中案,大约为 60 起。本文的第二章第一节已经分析了经营者集中案件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特别是我国产业结构及发展趋势决定的。因此,本文选择这 60 余起经营者集中案当中比较典型的一起案例作为分

2、析对象,研究我国反垄断公诉案件审理中,处理反垄断核心问题(如相关市场界定)的手段与特点。与此相应,选择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当中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据商务部报告,自 2008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实施至 2009 年 9 月底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 60 起,已审结 48 起,其中无条件批准 43 起,附条件批准 4 起,禁止集中1 起。附条件批准的四起分别是英博啤酒集团(InBev) 收购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 Cos. Inc.);三菱丽阳(Mitsubishi Rayon Co.)收购璐彩特(Lucite);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之交易

3、案;美国辉瑞医药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禁止的一起经营者集中案件是美国可口可乐(Coca-Cola Co.)对中国果汁生产商汇源果汁的拟议收购。二、典型案例分析如果把分析简单地放在纯法律层面必然会造成以偏概全的误差,因为法律本身存在许多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验证与观察的自由量,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可以从中发现一些习惯方式与特点,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有助于理解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理念与价值倾向,其中出现的问题会因为细致的分析而变得具有典型性与借鉴性。本文选取 2009 年商务部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之一的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以及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案例,分析中国反垄断法具体实

4、施中存在的问题。之所以选取这两个案例是因为一个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兼并案,分析这种性质的案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我国执法机构在应对类似案件时采取的审查方式、程序以及判案标准,比较于欧美反垄断实施标准探寻相同点与差异性,对于形成经验借鉴具有良好的对比基础;另一个是我国私人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例,选取这个案例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研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私人诉讼中对反垄断核心问题以及诉讼程序重点问题的处理方式,为今后私人反垄断诉讼提供诉讼借鉴参考;二是比较我国对私人反垄断诉讼的操作方式与政府审查机构反垄断诉讼的差异,将结果拿来做国际比较以改进不尽合理的地方。(一)辉瑞收购惠氏案由于本文是基于

5、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对经济垄断问题的处理方式,因此重点分析两个案例中我国反垄断实施对经济学分析争议性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比如相关市场界定、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等反垄断条目。这样选择的目的是排除复杂的法律审理程序,从经济学角度观察法律审理过程对重点问题的处理方式与特点,一方面可以承接上文中这些重点问题的分析逻辑;另一方面可以对我国的执法特点与规律进行总结,对司法实践改进与市场主体适应相关法律的实施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特别针对经营者集中这一反垄断条目进行经济分析,试图通过经典垄断理论推导,结合垄断经济学前沿研究成果,以及经济分析手段在欧美等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效果,概括反

6、垄断的经济理论基础,为下面的案例考察提供理论支持与分析视角。1经营者集中的经济分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是指通过立法针对相关市场中出现的企业兼并达到某种程度的市场势力集中从而形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降低经济效率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规制的反垄断方式。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的基本逻辑是企业组织在相关市场中进行联合或兼并形成规模优势甚至垄断后,会利用市场优势进行垄断定价,特别是提高价格,降低产量,其他竞争者因此受到损害,不利于市场竞争以及市场创新。我国现阶段的反经济垄断基本形式是经营者通过兼并及联合形成规模获得竞争优势即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率如何,对这种

7、反垄断条目有以下分析:(1)集中的经济效益分析:教科的反垄断思路是企业合并会立即减少行业内的企业数目,从而提高合并后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当一个企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时,它就会形成垄断,而且可能滥用其市场地位。垄断之下,需求缺乏弹性,垄断者可以通过提价和减产来增加利润。如果这样,垄断者就不仅侵吞了消费者更大的利益,还空置了部分生产能力,造成社会资源的净损失(deadweight loss) ,故垄断必然导致经济低效、价格的提高和产量的减少。但是垄断者不会把价格提的过高,因为价格提得过高,销量就会太低,利润反而会减少。垄断者会设法把价格定在一点,即再高一点会减少利润、再低一点也会减少利润的点上,这样垄

8、断利润就达到了峰值,这一点也恰恰是造成产量不足和资源空置的价位。这种教科推理的逻辑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上的,即垄断企业对其产品只收取划一的单价。假如垄断企业只能以划一的单价出售商品,那垄断企业确实会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和空置资源。但现实中,卖家都是设法针对不同的顾客,以不同价格出售其商品。一旦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它们就必然增产,直到所谓的社会净损失消失殆尽为止,那么所谓“垄断三宗罪”的推演就不攻自破。只要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那么经济效益的高低,就与企业垄断与否无关,与企业数目或其集中程度无关。如下面两个图形所示:图五是简化了的垄断厂商经济效益分析图,在图中,垄断厂商边际收益 MR 与边际成本 M

9、R 相交 B 点,B 点确定的价格 PM 与产量 QM 是垄断厂商获得利润最大化的价格产量组合,获得利润是四边形 AB PCPM 的面积。阴影部分的面积 ABC 表示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在价格歧视条件下,如图六所示,边际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确定价格 PD 与产量 QD,价格大大低于垄断高价,产量高于垄断产量,三角形 ABC 表示的垄断利润明显高于垄断利润,并且不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在现实中,价格歧视普遍存在,也就是垄断厂商会利用价格歧视获得更大的垄断利润,理论存在的垄断生产也就不会在现实中存在。(2)集中的产能效应分析:图三是一个边际成本示意图,D1 和 D2两条需求曲线,边际成本曲线 M

10、C 中 AB 段与横轴平行,B 点是折点,BC 段与竖轴平行。在折点 B 之前 AB 段水平说明增加产量而边际成本不变;在到达临界点 B 之后的 BC 段边际成本非常高,即兼并前边际成本不变,兼并发生后边际成本会变得无限大。如果这种“产能瓶颈”普遍存在于其他竞争者当中时而消费者又转向这些竞争者时,这些竞争者由于已经达到了产能极限无法增加产量而只能通过提高价格满足市场需求。当需求曲线比较平缓时说明需求弹性比较大,即消费者对于价格比较敏感,价格的轻微变动会导致消费者转向其他消费者。因此即使需求增加,企业只能轻微提高价格。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的处如下结论:如果兼并方拥有很好的市场份额,并且并购产品之间具

11、有很强的替代性,那么并购很可能导致价格提高。对于其他竞争者则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提高价格的同时也提高产量,因为很多消费者会把他们作为替代选择;另一种是当他们遇到产能瓶颈时只能像并购方一样提高价格;还有一种情况是当需求曲线平缓,消费者对价格比较敏感时职能将价格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3 小时前 上传下载附件 (16.58 KB) (3)集中的价格效应与生产效应分析:在经营者集中对产品价格效应影响方面的实证研究表明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与价格提高或降低有必然的联系,仅证明了经营者集中可导致价格上升或下降,虽然有证据表明重大的兼并会造成价格提高但无法排除兼并后产品质量提高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因素。另外经

12、营者集中的生产效率效应进行检验的研究比较缺乏,对经营者集中如兼并后绩效进行分析的最著名的研究是 Ravenscraft 和 Scherer(1987)的研究,该研究利用 FTC 的商业序列数据证明了兼并所涉及业务的利润在兼并后剧烈下降。Lichtenberg 和 Siegel(1987)对前者的兼并进行了后续研究发现被兼并的工厂在兼并前的生产率要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但在兼并后生产率提高到行业的平均水平。以上分析说明经营者集中对效率的影响会因为不同的审查角度或研究方法出现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这是由该经济垄断形式的内在特性决定的:一方面集中有形成规模优势限制竞争降低社会效率的可能;一方面也有出

13、现规模经济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可能;再一方面有规模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协调性查绩效降低运营不稳定的可能。这种矛盾决定了反垄断必须要有系统完整的审查标准与评价体系,避免受单方面评价指标影响而忽略这种矛盾的复杂性。2经营者集中司法管制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14、。审查标准要点主要有市场份额及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市场竞争三个方面。其中市场竞争是集中发生后所可能产生的对相关市场效率造成的损害,评价指标主要根据案例涉及市场的性质通过社会调查及经验借鉴等形式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判断界定,这方面的审查在不同的案例中会表现出方式方法的差异性且过分依靠执法机构的认定角度而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市场集中度是在界定了相关市场后对该市场的集中程度进行量化分析,主要方法是利用赫希曼指数(赫氏指数英文全称为 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 简写为 HHI, 其是把相关市场内每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平方之和作为评估相关市场集中度的依据。在欧盟和美国,其反垄断执法机构

15、通常使用该指数衡量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将该市场在兼并前与兼并后的赫希曼指数进行比较就可以比较客观地量化市场因集中产生的集中程度地变化量,从而判断该集中对市场集中造成的影响,这中分析建立在市场份额可以量化的基础上的,而通常市场份额是由市场上各企业的销售份额来替代的。上述两个指标有特定的基础即必须确定相关市场,因为只有与集中有关的相关市场确定了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指标衡量,如果相关市场界定存在差异那么另外两个指标也会随之变化。因此如何界定市场是正确处理企业合并案件的基础,也成为反垄断执法的核心,这直接关系到对集中性质的认定。在分析案例之前有必要对对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进行分析: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定

16、义不用于其在经济学和市场营销学中的含义:相关市场界定的是不同企业开展的竞争领域,当时企业之间在该领域内存在竞争约束,而相关市场则指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在该范围内各个当事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相关市场一般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低于市场。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主要借鉴了欧盟相关立法经验,在处理相关市场问题上存在很多相同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尚不健全对有些概念细化程度不及欧盟等国家,同时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技术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因此引用欧盟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对认识我国反垄断执法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有参考性与借鉴性。根据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七条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互相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第八条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地域,而且他们在该地域内的竞争条件相同。为提高相关市场界定的可操作性,欧盟委员会分别在 2004 年和2008 年发布了横向并购评估指南和非横向并购评估指南从总体上描述了对相关市场的考虑和评价。目前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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