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鳗鲡苗检疫监管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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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SN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XX/T XXXXXXXXX进境鳗鲡苗检疫监管规程Quarantine procedure on the spot for import eel f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送审稿)(本稿完成日期:2013-11-27)XXXX - XX - XX 发布XXXX - XX - XX 实施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质质量量监监督督检检验验检检疫疫总总局局发发 布布XX/T XXXXI前 言本标准依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

2、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伯强、谢炜炜、惠凯 、王春利。XX/T XXXX1进境鳗鲡苗检疫监管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境鳗鲡苗检疫监管的内容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鳗鲡苗的检疫和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SN/T2123 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样品采集、运输和保

3、存规范 SN/T2523 进境鱼类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4号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鳗鲡鳗鲡 eel 是硬骨鱼纲辐鳍亚纲鳗鲡目鳗鲡科鳗鲡属各种鱼类的统称,包括日本鳗鲡(Anguilla japonicus) 、 欧洲鳗鲡(Anguilla anguilla) 、美洲鳗鲡(Auguilla rostrata) 、澳洲鳗鲡(Anguilla australis australis)、 菲律宾花鳗鲡(Anguilla

4、 mormorata)、双色鳗鲡(Anguilla bicolor bilolor)、莫桑比克鳗鲡(Anguilla mossambica) 、菲律宾鳗鲡(Anguilla bicolor pacifica)等 19 个种和亚种。是一种降海产卵洄游性鱼类。3.2 鳗鲡苗鳗鲡苗 eel fry 是各种鳗鲡的幼苗(俗称“白仔” 、 “玻璃鳗” 、 “鳗线” )和小苗(俗称“黑仔” )的统称。4 风险评估首次从境外进境某种鳗鲡苗时,应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应涵盖鳗鲡苗疾病、鳗鲡苗产地 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等风险因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检疫管理措施。输出国家或地区发生水 生动物疫情时,应组织专

5、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调整检疫监管措施。5 隔离场使用批准XX/T XXXX2隔离场所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建设应符合 SN/T2523 要求,隔离场使用批准按照进境动物 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办理。6 检疫审批进境鳗鲡苗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后方可进境。7 现场检疫7.1 现场检疫核查7.1.1 核查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 并审核其符合性。 7.1.2 核查货证是否相符(包括品种、数量、目的地等) 。 7.1.3 核查鳗鲡

6、苗的运载情况,如装运日期、途径地点和停留地点、装卸、换水及鳗鲡苗的健康、死 亡等情况,同时还应了解鳗鲡苗在运输过程中是否使用药物等。 7.1.4 核查包装情况:核查外包装标识是否标明鳗鲡苗的品种、数量、包装场官方注册号等;核查内、外包装容器是否为全新的且完好无破漏。7.1.5 核查每一个包装容器是否只盛装一种鳗鲡苗,且数量适当。 7.1.6 核查包装用水是否含水生植物。 7.1.7 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可以打开内包装检查鳗鲡苗的活力状态、有无异常及死亡情况。7.2 检疫调离经进境口岸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入境货物通关单,同意卸离 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进行有效消毒。

7、进境鳗鲡苗运至指定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7.3 现场检疫处理7.3.1 发现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 、未依法办理检疫 审批手续的、货物与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不符的,作 退回或销毁处理。 7.3.2 发现鳗鲡苗死亡率不超过 50%(含 50%)的,对外包装消毒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等单证,调运至批准的隔离场所实施检验检疫。 7.3.3 发现有大批量(50%以上)不明原因死亡的,货物运达指定隔离检疫场,监督卸货并抽取部分 死亡鳗苗和包装用水送实验室检验检疫查明原因,并监督对其余死亡鳗鲡苗和包装用水、包装物进行 无害化处理,存活

8、的鳗鲡苗经药浴消毒处理后隔离养殖观察。 7.3.4 发现有大批量(50%以上)死亡但确认为非病原性原因的(如因航班延误、包装破漏等导致的 缺氧死亡) ,监督卸货,调运至批准的隔离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死亡鳗鲡苗和包装用水、包装物进 行彻底消毒。 7.3.5 鳗鲡苗输出国家或地区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7.3.6 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包装水含水生植物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包装容 器进行清理、更换包装,并对现场及更换下来的包装等进行消毒处理,对水生植物进行销毁处理。 XX/T XXXX37.3.7 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使用符合中国

9、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的 水,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冰及铺垫材料,实施消毒处理。8 隔离检疫8.1 经口岸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鳗鲡苗运抵指定隔离场后,应经药浴后进入指定隔离场养殖池进 行为期 30 天的隔离检疫。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铺垫材料应作消毒处理。 8.2 隔离检疫监管8.2.1 定期检查隔离鳗鲡苗的健康状况并记录。 8.2.2 监督隔离场定期消毒养殖器具、用具,养殖用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8.2.3 监督患病鳗鲡苗的隔离观察情况。 8.2.4 监督对死亡鳗鲡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剖检和检测,分析查明死亡原因。 8.2.5 监督隔离场如实记录隔离养殖情

10、况、防疫消毒情况等。9 采样送检9.1 按照 GB/T18088 进行采样,按照 SN/T2123 进行实验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9.2 按双边议定书 、 检疫许可证 、 风险预警通报等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和经风险评估后的高、 中、低风险疫病确定实验室检疫项目和抽检比例。 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现上述检疫项目以外的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可疑迹象的,应进一步实 施检疫。 9.3 取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并经消毒,抽样完成后填写抽/采样凭证和委托检验检疫协议 , 将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疫。10 实验室检疫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 OIE 标准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实施实验室检疫,出具检测报告。11 检疫放行与

11、不合格处理11.1 隔离检疫期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允许进口单位投放养殖环 境或者销售。 11.2 隔离检疫期满,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动物检疫证书 (格式 9- 4) , 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鳗鲡苗作扑杀销毁处理,并对水体和隔离场地进行消毒。12 应急处置在口岸现场检疫查验或隔离检疫期间发现进境鳗鲡苗重大疫情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 总局,按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动进境风险预警 系统。13 资料归档XX/T XXXX4检验检疫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影像信息等相关资料, 按照相关规定归档保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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