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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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为了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专管共用的原则。第二条第二条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各系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选派思想作风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认真负责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所属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

2、作,在业务上受实验实训中心的指导。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更替,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并与相应系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第三条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按特性和价格分为下列三类1、固定资产类: 单价在 800 元人民币(含 800 元人民币)以上,且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含各种教学、办公软件) 。2、低值耐用品类:单价在 800 元人民币以下,且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如计算器、U盘、灯等) 、量具、科教器具、文体用品等。 。3.、低值易耗品类: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磁记录媒体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及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原材

3、料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药品、气体等消耗型的物品。2第二章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第四条第四条 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院。在设备购置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研和咨询,使设备既先进,又适用、经济,同时避免重复购置。第五条第五条 各系部根据实训室建设规划、实践教学以及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认真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附件 1)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附件 2),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及系部领导审批后,于每年 11 月上旬前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根据经费分配情

4、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报送院领导经过相关审核程序后再行办理申购手续。第六条第六条 申购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或者单价较小、有一定批量的系统集成总价值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20 万元人民币) ,购买前必须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附件 3) ,该报告应附有仪器设备资料,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购置的设备属进口产品,需填写山西省进口产品标准采购表及其相应表格。第八条第八条 教学仪器的设备购置采取学院自主公开招标或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并受学院委托对外签订订货合同,其

5、它任何部门不得对外自行签订合同。第九条第九条 使用部门收到仪器设备后,应立即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至少 3 人以上)进行验收,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填写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单 (附件 4) ,凭采购合同、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到实验实训中心办理入库手续。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以书面材料反馈到实验实训中心,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3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第十条第十条 学院其他工作部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属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

6、)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入库建账建卡,不得滞留帐外,并统一归口,由实验实训中心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建立教学仪器设备资产总账,各实训室建立教学仪器设备分类、分户明细账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要及时粘贴标签,每年年底清查一次,保证账、物、卡相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充分利用,坚持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实习实训、科研、技术开发、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尤其是大型、贵重、精密和易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使用,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训管理员要对仪器设备的完整性、

7、完好率负责,不得私自拆分设备零件,同时要根据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学仪器设备的各种年度报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有使用、维修等记录。精密贵重仪器的使用,应遵循先学习、培训,后操作的原则进行。每次实训完毕,使用部门应及时归还仪器,由实训室管理员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各实训室的教学仪器设备要不定期地进行核查。对违章失职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质4量性能明显下降的管理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学院还将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一律不允许违规私用。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系部主管

8、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训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2、凡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1)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和所在系部主管负责人同意批准,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2)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 1020%收取罚款。第十九条第十

9、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系部主管负责人批准,价值在 800 元人民币(含 800 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需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或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各使用部门要积极开展校内、校外技术咨询、培训、生产任务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和服从实验实训中心对各种仪器设备的调度和安排,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凡利用实验实训室和仪器设备对内(外)进行有偿服务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使用,任何人5不得私自使用,其收入依据相关协议执行。但有偿使用不得影响学院正

10、常教学与科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系部主管领导及实验实训中心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第四章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要自觉地爱护学院的各种设备器材,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对设备器材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以下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1. 学生未经指导教师同意擅自实验,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

11、责任人赔偿;责任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实验小组赔偿。2. 学生携带仪器在实训室外实习时,因保管不周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由责任人赔偿;责任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实习小组赔偿。3.实验教师私自让非实验人员操作造成损坏,或擅自离开岗位,没有对学生进行正确指导,造成损坏或丢失由实验教师赔偿。4. 保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员赔偿。5. 未经批准,保管人员私自拆卸或借出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员赔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61、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但因意外事

12、故造成损坏的;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4、因工作需要,须经常冲洗、移动易碎易坏物品造成损失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赔偿处理的计价原则1、对单价在 800 元以下的仪器如录音机、电扇、手表、秒表、计算器、工具等,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按每使用一年折旧 10%的计价赔偿;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的,按原价赔偿;2、对单价在 8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计价应按下列原则进行:(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计算修理和所配零件费用;(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仪器设备全部损坏

13、无法修复的,按折旧后价格的 100-200%赔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赔偿金由责任人按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一次交清。对于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者,若是学生则缓办毕业离校手续;若是本院教职工,则由实验实训中心报学院规划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于超出赔偿程度的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根据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罚金、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实训管理人员对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要及时报回实验实训中心,及时处理,办理相关的赔偿手续,以保证7教学实习的正常运行。该款项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同时实验实训中心凭有关的文字材料及交

14、款凭据注销实物帐。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于严格执行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爱护国有资产,敢于同对损坏、盗窃资产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学院内部技术人员的优势,适当引进校外维修力量,本着自修为主、内外结合、节约经费的原则进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防止设备带故障运行,以免发生意外。1 1、所有仪器设备要设专柜、架、罩

15、、台进行分类存放,不得裸露在外、任意堆放。实训室要注意整洁卫生、防火、防潮、防盗、防事故等。2 2、 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三懂、二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正确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3 3、仪器保管人员应责任心强,尽职尽责,积极钻研业务。 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做到保养实施一用一保,检测实施一用一检,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性能技术状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前,各使用部门须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单 (附件 6) ,由实验实训中心会同使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及时维修,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8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末,实

16、训室管理员都要对本室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状态检测,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保持设备的完好率达 100%。第六章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需由系部所属实训室提出申请,由有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至少 3 人以上)组成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 (附件 7) ,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由实验实训中心和规划财务处共同办理报损、报废手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及时上交实验实训中心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残值应上交财务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报损、报废后的仪器设备应在规划财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及时消账。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每年年底清理一次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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