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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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事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第一章 医事法概述医事法概述一、医事法一、医事法(一)医学与医疗 医学是通过研究各种因素(包括衰老、疾病、暴力伤害等)对人体生命过程的影 响,努力防御这些因素并纠正已经造成的影响而维护生命过程的一门科学和技术。(二)医事法的含义 1医事法 Medical law(From Wikipedia):Medical law is the branch of law which concerns the prerogativ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and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

2、It should not be confused with medical jurisprudence(=forensic medicine), which is a branch of medicine, rather than a branch of law.The main branches of medical law are the law on confidentiality, negligence and torts in relation to medical treatment (most notably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riminal

3、 law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practice and treatment.医事法是以医患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是法学与医学的交叉学科?2医事法与医疗卫生法律体系 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包括 公共卫生法 卫生体制和卫生规划、传染病防治、 卫生检疫法、生育健康、精神卫生、食品卫生法、公 共场所卫生、污染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法等 规制医疗服务的法律 医务人员(医师、护士等)与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执业行为管理法(诊疗项目、处方病历、 医疗 废物、医疗 广告、消毒、感染控制等) 、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处理法等 药品及健康相

4、关产品 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等的规制(生产、流通、储备、安全) 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相关制度 (三)医事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外医事法的起源和发展 中国古代医事法和当代医事立法发展趋势 (四)医事法的特征 以医学技术发展为基础,以医学模式转变为背景 解决区别于通常法律领域的特殊问题 涉及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各部门法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五)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 2.医患平等和知情同意原则 3.不伤害原则 4.医疗法治原则 5.尊重医学科学、适应医学发展原则(六)医事法的渊源二、医事法学二

5、、医事法学(一)研究对象与任务医事法学:研究医事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法学分支学科。医事法主要研究医疗及其相关领域中的法律调整问题 (二)医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二章第二章 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一、医疗行为一、医疗行为(一)医疗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一)医疗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医疗行为是指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以及对身体的矫治过程中,医务人 员以其专业的医学知识和医学技术对人体产生有益影响的行为。 特征:(1)具有医疗目的(具有医学的适应性) ;(2)医务人员实施(医疗管理 上的适用性) ;(3)以医学知识与技术为行为准则(医疗技术的正当性) 范围(参考我国台湾

6、法): 狭义的医疗行为 我国台湾法的定义:“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目的,所为之诊 察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分,或用药等行为或一部之总 称,谓为医疗行为。 ” (狭义的医疗行为) 广义的医疗行为: 广义的医疗行为的概念在台湾司法实践中逐渐被采纳,除狭义医疗行为外,还包括:(1) 装配隐形眼镜,但一般的近视镜、老花镜等验光、配镜行为则不属于医疗行为;(2)美容 院以红外线照射的方法为人美容;(3)美容中心以电针等为顾客刺破青春痘再施以消炎粉 等药粉的行为;(4)依患者陈述之病情予以配药供其服用;(5)洗眼、洗鼻、洗耳及换 药;(6)浴室兼营以药剂

7、全身美容以及红外线照射;(7)装置避孕器以及接生;(8)人 工流产、结扎手术;(9)人工授精;(10)变性手术;(11)人体实验;(12)人体免疫; (13)隆胸、隆鼻、割双眼皮、纹眉、纹疤痕、纹胎记、拉皮、下巴加长、耳垂加大以及 以医学技术减肥;(14)为正确使用药物或诊察疾病而测量血压的行为,而为了推销血压 计或为推行公共卫生政策、加强卫生教育宣传而测量血压的行为则不属于医疗行为。 (二)医疗行为的分类(二)医疗行为的分类 1.广义医疗行为与狭义医疗行为 2.治疗性医疗行为与非治疗性医疗行为 3.主要医疗行为和辅助医疗行为 4.列入医疗管理的医疗行为与未列入医疗管理的医疗行为 5.临床医疗

8、行为和实验性医疗行为 6.合法医疗行为和违法医疗行为 7.契约医疗行为和非契约医疗行为 (三)医疗行为的特点(三)医疗行为的特点 1.相对性和历史性 2.独占性 3.专业性 4.公共性与伦理性5.侵袭性6.风险性(四)医疗行为的合法性 1.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 患者的承诺 容许性危险 紧急情况的救助行为 履行正当职务的行为 2.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医疗机构主体和医疗人员主体资格合法 诊疗科目和医疗技术合法 医疗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二、医疗法律关系二、医疗法律关系(一)医疗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医疗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医疗方和医疗相对方 医疗方:医疗机构和诊所 医疗

9、相对方:患者、临床受试人员、健康体检人员及其他医疗相对人客体:医疗行为或患者人身利益内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医患关系的模式(二)医患关系的模式 1.父权型医患关系 the priestly model 2.指导合作型医患关系 the collegial partnership model (the educational model 3.信赖型医患关系 the fiduciary or trustee model 4.工程模式 the engineering model 5.顾客和销售者模式 the customer-salesperson model (三)医患法律关系的分类(三)医

10、患法律关系的分类医疗合同关系强制医疗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三、医疗合同关系三、医疗合同关系(一)医患之间是否可以成立合同关系(一)医患之间是否可以成立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平等、自愿、人身财产权益) ,成立民事 合同关系。通过合同,医患双方可在非法定义务方面作出约定,使医疗服务形态 更加丰富。(二)医疗合同关系的特点二)医疗合同关系的特点1.诊疗债务的一般为手段性2.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 3.医疗合同受较多的法律限制4.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协力关系 (三)医疗合同的属性(三)医疗合同的属性委任合同准委任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非典型合同:其类型取决于合同的内容(四)医疗合同与消费者保

11、护(四)医疗合同与消费者保护 (五)医疗合同的订立(五)医疗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2.强制缔约义务及其例外3.挂号的法律性质4.急诊情况下的合同订立 5.医疗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可就诊疗护理项目、服务标准以及服务效果、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进行约定。但实践中,鲜有明确约定 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6.医疗合同的终止四、无因管理关系四、无因管理关系(一)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通知、报告和计算管理人的权利:要求必要费用(包括损害赔偿) (二)医疗服务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形(二)医疗服务中构成无因

12、管理的情形 1.在医疗机构外,发现患者而加以救治 2.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予以救治 3.无监护人在场,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非危急患者进行诊疗行为 (三)无因管理制度在医疗关系中的适用(三)无因管理制度在医疗关系中的适用 1.无因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通常情形的注意义务相同 2.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我国立法不承认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德国承认职业人士从事的职业范围内的管理行为,有报酬请求权。另有法国、奥地利等也变相承认职业人士的报酬请求权。五、强制医疗关系五、强制医疗关系(一)强制医疗(一)强制医疗 医疗机构基于国家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对严重威胁公益的患者,以卫生行政机 构、医疗机构的强制医疗权

13、力和患者配合治疗义务而进行的医疗。特点:(1)就其强制性而言,为行政行为。 (2)就其医疗关系而言,仍为民事法律关 系。 (二)强制医疗的表现形式 1.强制留置 2.强制隔离 3.强制观察 4.强制治疗第三章第三章 医师与医疗机构医师与医疗机构一、医师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医师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一)主要立法(一)主要立法 执业医师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医师执业的概念和分类(二)医师执业的概念和分类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14、书后,在医疗、预防 或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务服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按照执业证书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 按照执业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 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三)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1.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有执业医师指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试用期满 1 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工作满 2 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 年的。 2.申

15、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其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 3 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 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 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包括注册、执业等), 按照国家有

16、关规定办理。 (四)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四)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执业活动的管理。 注册的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 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 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 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个体行医的特别规定(1)资历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2)取得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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