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运行维护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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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1521四川省(区域性) 地方标准DB511521/T 0072015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运行维护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XXXX - XX - XX 实施宜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511521/T 0072015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宜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县农业局、宜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宜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宜宾县司 法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喜捷镇人民政府、柳嘉镇人民政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平、石明艳、胡安才、

2、黄杰、彭博、陈辉、包志东、曾立伦、段念、谭薇、 赖茂银、何山、邝小林、汪欣悦、叶茂颖、王健均、余红伟。DB511521/T 00720151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运行维护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运行维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运行维护要 求以及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的运行维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

3、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建标 1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DB511521/T 002-2015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标准实施与评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3 术语和定义MZ 008-2001中第2章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村留守老人在农村生活,身边长期无子女照料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群。3.2 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帮助、安全健康、精神关爱、文体健身、法律援助等活动。3.3 半失能(智)老人生活上,部分可自理、部分须依靠他人照料的老年人。3.4 失能(智)老人DB51152

4、1/T 00720152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依靠他人照料的老年人。4 基本原则4.1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关爱原则,尊重并保护农村留守老人的隐私。 4.2 建立健全全民参与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的渠道和机制,鼓励志愿者参与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4.3 加强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的资源整合,落实经费投入和管理职责。 4.4 帮助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及时、全面享受政府或社会提供的救助、救济服务。 4.5 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的运行维护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5 基本要求5.1 组织5.1.1 建立完善组织、协调和运行机制,落实工作任务、目标

5、和措施。 5.1.2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的统筹安排,制定全县服务运行维护的工作 任务和推进计划,监督和指导乡(镇)实施具体工作。 5.1.3 乡(镇)政府负责全乡(镇)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5.1.4 村民委员会和村老年协会共同负责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的具体落实;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形 成良好风气;掌握村内留守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生活、家庭、身体、经济状况等;村民委员会(社 区)应设立关爱服务管理员岗位,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对关爱服务管理员的培训活动。5.2 人员5.2.1 建立关爱农村留守老人的服务队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关爱服务管理员、志愿者或爱心人

6、士 等。 5.2.2 服务队伍成员应富有爱心,尊老敬老,性格开朗,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5.2.3 服务队伍成员能够全面了解所负责老人的具体信息,及时根据变化调整工作。 5.2.4 关爱服务管理员应身体健康,熟悉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急救等知识,熟练掌握岗位技能。5.2.5 关爱服务管理员每年应至少参加 1 次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服务的培训活动。5.3 设施、设备5.3.1 建有图书阅览室、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文体、娱乐的场所。 5.3.2 村卫生站应配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等诊疗设备和常见病治疗药物等。 5.3.3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

7、机 构,场所建设应符合 GB/T 50340 的规定,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还应符合建标 143 的规定,可选择配 置助听器、拐杖、轮椅等老年人用品以及具有呼叫功能的通信设备等。6 运行维护要求6.1 生活帮助DB511521/T 007201536.1.1 根据气候状况,注意防寒保暖和防暑降温,且做好安全防护。定期帮助农村留守老人做好个人 卫生,包括理发、修剪指(趾)甲等。 6.1.2 可通过承包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办单位或 个人,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饮食、生活起居和卫生安全等,对半失能(智)老人和失能(智)老人应 实施重点照顾。 6.1.3 可提供助洁

8、服务。 助洁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保持居室整洁美观、目测无尘、空气清新无异味; 家庭生活设施和物品、家具摆放整齐有序,便于使用; 居室消毒和虫害防治应选择正确的化学试剂与方法,消毒和虫害防治结束后及时做好善 后工作,避免造成污染; 有条件的地区,可集中清洗衣物,选择专业洗衣店或有洗涤条件的服务机构,送洗衣物 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分类清洗,清洗完后应及时送回。 6.1.4 可提供助餐服务。 助餐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食物,注意营养搭配,且符合留守老人的饮食特 点; 需送餐的,应按要求及时送达,送餐用具应清洁、卫生,注意保温,防止污染; 需上门料理

9、膳食的,应尊重老人饮食习惯,按老人要求进行,料理后应将用品和场地清 理干净,餐具消毒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定; 协助进餐时,助餐用具应保持卫生,助餐方式和进餐速度应符合留守老人的实际生理状 况。 6.1.5 可提供代购(缴)服务。 代购(缴)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代购物品前应按老人要求确认所购物品的种类、数量、品牌、价位; 代领物品后应将物品、相关证件及资料及时送交; 代缴费用后应及时将相关票据和剩余钱款交还,并当面点清钱物、证件、票据等。 6.1.6 可提供家电、水电、管道等生活用品和生活设施的维修服务。农村留守老人家中的家电、水电、 管道等生活用品和生活设施出现一般性故障或使用

10、问题时,尽量帮助解决;无法处理的,应帮助农村 留守老人联系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6.1.7 对孤寡老人、半失能(智)老人和失能(智)老人,宜提供寄养服务。6.2 安全健康服务6.2.1 外出陪护6.2.1.1 陪同外出时,应选择适宜的出行器械(器具)和出行方式,保证舒适安全。 6.2.1.2 陪同就医时,应注意搀扶,协助检查;需帮助缴费取药的,应当面点清钱物、票据和药品等, 做到票据、药物相符。6.2.2 健康服务6.2.2.1 应为留守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健康体检1次2次,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 实行健康管理,定期随访。 6.2.2.2 对行动不便农村留守老人定期上门开展健康服

11、务。DB511521/T 007201546.2.2.3 对需要协助用药的农村留守老人,应详细了解病情、用药种类及用药方法,仔细辨别药物种 类,防止误服、漏服、错服,并做好用药记录。 6.2.2.4 对需要康复训练的农村留守老人,应注意观察康复训练过程中老人的身体适应情况,合理调 整训练时间和频次,指导老人正确安全使用各类康复和健身器材,防止跌打损伤。6.2.3 其他6.2.3.1 根据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保健方案,预防老年人各种基础性疾病。 6.2.3.2 定期组织农村留守老人开展自我保健活动。6.3 文体健身6.3.1 免费开放图书阅览室,提供适宜于老年人阅读的报刊、书籍。 6.3

12、.2 根据身体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等,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健 身活动,如组织电影放映、开展歌唱比赛等,丰富留守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6.3.3 根据农村留守老人兴趣爱好,组织培训学习积极、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6.4 精神关爱6.4.1 根据农村留守老人的情感需要,耐心与老人交流沟通,鼓励老人积极表达,每次交流时间应不 少于 15 分钟。 6.4.2 交流过程中,随时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及时发现不良情绪,帮助有效疏导。详细记录交流 内容,做好谈话记录。 6.4.3 及时发现农村留守老人潜在心理疾病,对可能有心理疾病的老人,可联系有心理治疗经验的专 业人员为其进行咨询和治疗。6.5 法律援助6.5.1 应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建立适宜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定点法律机构负责具体 的法律援助;无条件的地区,可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专门的法律援助小组,开展定期走访服务, 以便农村留守老人获得及时、准确、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6.5.2 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宣讲法律常识,宜每 6 个月开展 1 次。 6.5.3 帮助农村留守老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7 评价与改进7.1 应按 DB511521/T 002-2015 第 4 章的规定进行评价。 7.2 应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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