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一、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五条 成立业主大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 2 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 20 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上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不超过 11 人,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 1 名,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 2/3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工作接受区房屋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7 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业主姓名、房号及建筑面积、联系方式) ;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六)绿化竣工证明; (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八)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九)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 30 天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筹备工作资料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场地租赁、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 1/2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 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 名以上业主也可联名推荐候选人 1 名。
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 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应当在 7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确定其他委员工作分工 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样表附后)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会议表决及其他相关资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六、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区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刻制后 5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印章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印章印模留存手续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用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