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函号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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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部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1090 号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

2、 “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环保 标准 监测规范 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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