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9235009 上传时间:2018-05-1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审计审计机关机关对对国家建国家建设项设项目竣工决算目竣工决算审计实审计实施施办办法法【发布时间】1996-12-13【生效日期】1997-01-01(年月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

2、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 “竣工财务决算表”、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

3、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第十条 审计机关

4、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三)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二)分析工程造价;(三)测算投资回收期(静态、动态)、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四)

5、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完成初步验收;(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第十五条 被审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三)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策审计计划由审计署下达。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分工,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理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竣工决算审计,一般由对该项目进行在建审计的审计机关实施。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