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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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对于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 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 100 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额虽未超过 100 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应税销售额超过 100 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特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

2、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180 万的新 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人员在 50 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 180 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年应税额超过 180 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 。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出口销 售额。 2.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

3、月内的企业。对于虽超过三个月但发生一笔销售收入 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3.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 主,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额中,销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 50%) 。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 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或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并兼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额 中,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到 50%) 。 “商贸零倍企业”是指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超过 50%的 商贸企业。 4.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

4、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劳务的企业,但国家规定可开具增什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企业除外。 5.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 ,是佛企业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 辅助性帐簿。总账、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计帐,进行会计核算和 财务处理; (三)帐簿、计帐凭证、报表、完税任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 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本办法所称“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对于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 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四)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五)无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企业如在上述会计核算、税务资料管理上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已进行处理和纠正的,以纠正后的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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