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华安全管理办法20137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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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河南平禹祥华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平禹祥华煤业有限公司 现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安全责任,搞好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河南平禹祥华煤业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根据中平能化集团规定按吨煤提取安全基金,在企业管理办公室建立安全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安全奖励基金来源:矿提取吨煤安全基金、对事故责任者及“三违”人员的罚款。第三条 对个人的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安监科出具凭证并备案。第四条 安检部门负责奖金发放和罚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或截留,否则

2、,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经安检科等有关部门核实后提出奖惩方案,经常务副矿长审核,矿长批准后实施。矿设立安全生产特别嘉奖,用于奖励对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第二章 奖奖 励励第六条 矿井定期召开安全大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及奖惩。第七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 10003000 元。1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是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 10 万元以上的;3、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公

3、司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第八条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2000 元。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是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 5 万元以上的;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理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第九条 凡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1000 元。1、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或是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2、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

4、,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 5 万元以上的。第三章第三章 罚则罚则第一节第一节 事事 故故 管管 理理第十条 发生死亡一人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及以上的,区队队长书记免职并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相关科室负责人2给与行政处分并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 5001000 元罚款及行政处分。相关责任者给予200500 元罚款;现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罚 200300 元;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 200 元罚款;同时对业务科(区)室科(区)长给予 300元罚款;科区室业务主管人员给予 300 元

5、罚款或行政处分。事故情节严重的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 200500 元罚款;现场跟班人员、安全负责人给予 200元罚款。事故情节严重的按第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发生微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 100300 元罚款,跟班干部、现场安全负责人给予 100200 元罚款。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计划外瓦斯超限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 5001000 元罚款,相关责任者给予 100300元罚款,现场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 200500元罚款,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 200500 元罚款。业务科(室)主管人员给予

6、200 元罚款。1、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发生的回风流瓦斯超限事故或局部瓦斯超限事故。2、风筒脱节、破口漏风发生的回风流瓦斯超限事故。3、局扇故障、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停风发生的回风流瓦斯超限事故。4、无计划停电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5、冒顶、水淹堵塞巷道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计划外瓦斯超限事故,对直接责任者、3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并处 1000 元以上罚款,相关责任者给予 300 元罚款,现场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 1000 元罚款,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 500 元罚款。业务科(室)主管人员给予 300 元罚款。1、看风门、看风机人员、

7、配电工脱岗造成风机停运发生的回风流瓦斯超限事故。2、人为造成通风设施(风门、风筒、风桥、密闭、挡风墙等)失效、风流短路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第十六条 井下发生的皮带着火、电缆着火、打钻着火等火灾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并处 1000 元以上罚款,对现场跟班人员、当班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及其以上处分,并处 500 元以上罚款,对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处 500 元罚款,对业务科(区)室业务主管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处 300 元以上罚款。对业务科(区)室科区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 300 元罚款。第十七条 对下列构成人身伤害、

8、瓦斯超限和一、二、三级非伤亡的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 5001000 元罚款,对单位业务主管人员给予 100300 元罚款,对单位正职给予 100 元罚款,业务科(区)室主管人员罚款 200 元。1、无计划主扇停运、压风机停运、抽放泵站停运、井下大范围停电事故。2、斜巷人车掉道、斜巷运输物件脱落下滑事故。3、井下发生电缆放炮,电气开关、小件短路电弧击穿事故。4、上、下掘进工作面耙斗机在型物件脱落下滑事故。5、误揭突出煤层、误透老巷、巷道误贯通事故。 46、锅炉操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干锅事故。第十八条 因班中脱岗、班中睡觉、擅自空岗而发生事故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九条 因检修维护管

9、理、操作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损失报废,由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价格的 5%10%处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检修、备件、材料质量而导致影响生产的事故,按其业务责任,分别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包赔全部损失。第二十条 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时间的认定,依据调度室原始记录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调度人员出现少记、不记、补记、改记、分记事故的,一次罚款 100 元;一个月内出现两次的,对其提出警告;出现三次,令其待岗培训。第二十一条 对不执行生产调度协调指挥或接到指令后有意拖延事故处理时间,推诿扯皮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直至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

10、度室汇报,隐瞒事故不报或晚报,对现场施工负责人和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分别给予 100300 元,对单位正职罚款 200 元。对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责任者,是工人的给予开除,是干部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二节第二节重大隐患及严重重大隐患及严重“三违三违”管理管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是工人的给予开除或留用及其以上处分并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是干部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理,并处 1000 元以上罚款。对责任单位正职给予 300 元罚款。1、井下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的;2、人为挪动、损坏甲烷传感器,造成甲烷传感器失灵、数5据不准或擅自改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参数的;3、入井携带烟

11、草、点火物品(有措施从事井下气割、电焊作业者除外)或井下拆卸矿灯的;4、瓦检员空班漏检或汇报数据弄虚作假的;5、看风机工、变电所配电工、火药库库管员、绞车司机等要害岗位人员擅自脱岗、空岗的;6、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监督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员、防突测试、打钻监钻人员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7、擅自拆开栅栏闯入盲巷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是工人的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并处以 500 元以上罚款;是干部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理,并处 500 元以上罚款。跟班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处 200500 元罚款;有关责任者给予 100300元罚款;对负主要责任单位

12、的正职、业务主管人员给予 200500 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并告示全矿;业务科(区)室科(区)长给予 200 元罚款,业务科区室主管业务人员给予 300元以上罚款。1、维修采掘工作面,没有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开工生产或不按探放水安全措施施工的;2、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或供电设备甩掉保护装备强行送电的;3、井下探放水工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4、出现透水、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预兆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作业的;5、绞车提升绞车保护失灵的;6、监测系统调校维护不及时,造成系统失灵的;67、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一风吹” ,使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2%以上的;8、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组织作业的;9、掘

13、进工作面停风以后,不检查瓦斯即送风、送电的;10、盲巷不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的;11、采面上隅角瓦斯超限浓度在 2%以上未采取措施的;12、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和上、下山掘进工作面施工地点下方不设置防物件下滑、滚落设施的;13、主要轨道斜巷未安设防跑车装置、不正常使用防炮车装置或防跑车装置失灵的;14、轨道运输斜巷不设“一坡三挡”的;15、斜巷提升不使用保险不使用保险绳的;16、副井绞车、主扇、斜巷提升绞车等大型设备和供电系统保护失灵的;17、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大型设备安装、检修,井下气割、电焊作业等无安全措施的;第二十五条 存在重大隐患被矿有关部门勒令停产整改拒不执行,继续作业的,对其单位正职给予

14、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00500 元罚款,对矿有关部门检查出的重复隐患,除规定对责任者处罚外,对单位正职给予 300 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被集团公司勒令停止作业或处罚的施工地点,对责任单位正职、主管干部给予 200500 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不及时处理安办会提出的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队长给予 100 元罚款。第三节第三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 1002007元。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物的;2、乘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车、挤车的;3、乘人车不挂防护链或身体露出车外的;4、斜井、斜巷行车期间同时行人的;5、不知道本岗位操作规程或不按

15、操作规程操作的;6、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帐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7、不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8、井下睡觉并且去掉矿灯或自救器者;9、乘人车未停稳即上、下者;不按照乘车规定乘车的;挤乘人车者。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元。1、酒后入井、擅自脱岗的;2、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3、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指派无证人员顶替上岗作业的;4、应携带而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5、携带尖利器物乘车、无使用防护套的;6、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检查的;或主管科室不按规定对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检查、填写记录的;7、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

16、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8、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9、不按规定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810、考勤管理人员和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职责的;11、不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办公会议迟到、早退的,无视会议制度的。12、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的;13、应参加而未参加早班会、生产会、通风例会、计划会、工资平衡会、贯通专题会、措施审批会等会议的;违反会议要求迟到、早退、手机没有调成振动等;或未按会议要求准备好各种材料的。14、未按规定填写隐患台帐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未及时汇报的,填写不规范或经安检人员指正后仍未按要求填写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 50100 元。1、坐荆笆者,每片罚款 50 元;2、坐背板、撑木者,每块(根)罚款 50 元;3、工作场所有卧铺者,一处罚款 100 元;4、工作期间不佩戴自救器罚款 50 元;5、井下睡觉者罚款 100 元;6、早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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