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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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 年第年第 3 号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1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2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3第四章 附则.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

2、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 4%。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100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一级资本扣减项一级资本杠杆率第八条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九条第九条 调整

3、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第十条第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

4、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 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 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

5、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商业银行应当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

6、资本;(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7、、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 2013 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 2016 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监会报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现期风险暴露值的计算方法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敞口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纳入表内资产余额,具体计算

8、公式如下:固定系数名义本金成本以公允价值计算的重置现期风险暴露值不同剩余期限衍生产品的固定系数如下表:剩余期限剩余期限 项项目目利率利率汇汇率与黄金率与黄金股票股票黄金以黄金以外的外的贵贵金属金属其他其他不超不超过过 1 年年0.01.06.07.010.01 年以上,不超年以上,不超过过 5 年年0.55.08.07.012.05 年以上年以上1.57.510.08.015.0注:表中“其他”指上述利率、汇率、黄金、股票和贵金属之外的衍生产品。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9、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号)不再适用。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风险控制.2第三章 风险监管.3第四章 附 则.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

10、种类型业务。第三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第四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第二章 风险控制第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评估、审查表外业务的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业务经营状况,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与管理,并建立审慎的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

11、表外业务应当获得上级银行的授权。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表外业务制定书面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第十条 商业银行经营担保类和承诺类业务可以采用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经营担保类和承诺类业务,应当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等行为。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表外业务的规模、客户信誉和用款频率等情况,结合表内业务进行头寸管理,规避流动性风险。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

12、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审计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对风险的计量、限额和报告等情况进行再评估;在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的年度审计中应当包括对表外业务风险情况的审查和评估。第三章 风险监管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信用转换系数和对应的表内项目权重计算表外业务风险权重资产,实行资本比率控制。信用转换系数和风险权重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其他标准的除外。第十七条

13、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表外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 年第年第 4 号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主席 刘明康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监管标准.2第三章 管理要求.3第四章 监管措施.5第五章 附则.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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