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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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制度一、海关统计概述(一)含义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二)性质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5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三)特点1全面性 2可靠性 3国际可比性(四)任务和作用1任务 2作用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1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 来源。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 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3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 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4海关统计资料的发布(二)海关统计范围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

3、品 流动;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单项统计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 物三类。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考点)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考点)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考点)(三)海关统计项目海关统计的基本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3海关统计价格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9海关统计关别10海关统计时间第二节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海关稽查制度一、海关稽查概述(一)海关稽查的含义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2.海关

4、稽查具有特定期限(3 年)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二)海关稽查的特征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海关稽查的目标1.直接目标 2.最终目标 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稽查的对象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二)海关稽查的方式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对企业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1.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2.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3.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四)规范性要求(五)海关稽查的实施1.海

5、关稽查实施程序(1)稽查通知:海关实施稽查 3 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2)稽查实施: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 2 人。(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稽查报关报送海关前,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受到报告之日起 7 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受到稽查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是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从事海关

6、特许的经 营业务,经海关同意,以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 为。(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1)通关事务担保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征税要件不明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 物的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 货物验放手续的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 纳税义务

7、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租赁进出口货物,特殊情事下旅客携 带履行自用物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或出口,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 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措施的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 销措施的。(2)保税事务担保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 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

8、 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 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两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 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 合同。(3)涉案担保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 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

9、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 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 货物的;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3)ATA 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 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5)获准实施便捷

10、通关措施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 关程序担保书”的(6)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的总担保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 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 行”来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 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1.担保人的资格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1.人民币、可自由对换的外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11、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采用担保资金和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三种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1)担保资金的使用保证金,适用下列 8 种情形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D.暂时进出境的;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 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H.其

12、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风险担保金包括(重要考点)A.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B.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C.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D.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E.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F.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G.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抵押金包括(重要考点)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B.对受海关处

13、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 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2)担保函的使用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在实施保证函担保时,因担保人所要担保的情况不同,在实际使用时,对担保人的身份亦 有相应的要求。2.担保的作出(1)担保申请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 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2)提供担保 担保资金的交付以担保的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应按下列规则交付(了解)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

14、银行转帐,无法办理银行转帐或金额较小的以现 金交付。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帐户的币种,可按其 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保证函的交付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 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3.担保的销案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1) 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 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2) 按海关法第 60 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 按海关法第 61 条的规定采

15、取税收保全措施。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 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 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 的可以退还现金。(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 60 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 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 9

16、0 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 国库。第四节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一)含义1.知识产权2.我国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定义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着作权 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二)范围1.知识产权特点:(1)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5)可复制性2.按照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1)版权与着作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3.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1)商标专用权 (2)着作权 (3)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 (4)专利权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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