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小额贷款b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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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额贷款管理,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07144 号文件转发)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微小企业提供额度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第三条第三条 办理农村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效益”为信贷原则。第

2、二章第二章 贷贷款款对对象、条件与用途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第四条 贷贷款款对对象。象。农村小额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年龄在 18-60 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农户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农村工商户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微小企业。第五条第五条 贷贷款条件。款条件。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户籍在本行服务区域内;2、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3、从事正当合法职业,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二)农村工商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3、本行服务区域内的农户或从事“三农”有关经营的城乡居民, 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正常,收入稳定;3、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3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微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所经营的实体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目标,贷款用途明确、合法;3、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人信贷、结算等方面的监督;5、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抵(

4、质)押物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6、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贷贷款用途。款用途。农村小额贷款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二)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及农业服务资金需求;4(三)购生活用品、交通工具、购房、建房、装修及子女上学等消费性资金需求;(四)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五)农村工商户经营性资金;(六)微小企业购材料、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购建资金;(七)其他符合农村小额贷款规定的贷款用途。第三章第三章 贷贷款期限与利率款期限与利率第七条第七条 贷贷款期限。款期限。农村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

5、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但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第八条第八条 贷贷款利率。款利率。农村小额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风险水平、资本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应根据本行贷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贷贷款方式款方式第九条第九条 农村小额贷款可以以信用、保证(联保)、抵押和质押等方5式发放。(一)农村小额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应为“AA”级以上信用户或“AA”级以上微小企业,且农户信用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微小企业信用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二)农村小额贷款以农户联保方式发放,农户联保小组应由 5 至 10户组成,且

6、农户单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整个农户联保小组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500 万元。(三)农村小额贷款以保证方式发放的,保证人应主体合法,保证意愿真实,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农村小额贷款以抵(质)押方式发放的,抵(质)押物应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抵(质)押人所拥有、产权关系明晰并征得财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的财产,同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出质)手续。第十条第十条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可采用最高额形式发放,对已办妥信用贷款手续的借款人,在信用贷款合同期限内,可实行“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借款人可凭身份证及信用贷款合同直接到柜台办理贷款。6第十一条第十

7、一条 农村工商户贷款以农户贷款形式发放,微小企业贷款可以以小企业名义贷款,也可以以企业业主名义贷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村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原则上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微小企业贷款均应在一周内办结,个别新微小企业贷款最迟应在二周内办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办理,对未经评级授信的借款人不得发放贷款。第五章第五章 贷贷款程序款程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贷贷款申款申请请。 。农村小额贷款申请人,按要求规范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交经办行受理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贷贷款受理。款受理。受理岗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按受理制的相关要求进行审

8、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面回复申请人,对同意受理的申请最迟于次日移交信贷人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贷贷前前调查调查。 。贷前调查应包括对申请人综合调查、信用等级评定及综合授信。分管信贷人员接到受理岗人员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和申请受理联系单后,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综合调查、信用等7级评定及授信工作。(一)综合调查。信贷人员应根据信贷政策、资金使用、信用状况、经济状况等情况,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在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二)信用等级评定。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农户信用评定,实行户主制管理。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信用户”与“非信用户”,信用户又分为“AAA”级、“AA”级

9、与“A”级信用户。农户信用等级具体测评操作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2、微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执行。(三)综合授信。在信用等级评定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综合授信,具体授信操作按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客户授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已经本行授信的申请人,在其授信有效期限内可直接采用其授信结果。(四)贷前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明确贷与不贷,可贷的须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方式、担保方式、期限、利率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贷时审查贷时审查。 。审查岗人员对信贷人员提供的申请人资料、8调查报告及受理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查审,并提出贷与不贷,可贷的提出贷款额度、期

10、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建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贷贷款款审审批。批。经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申请,按相应的审批权限,提交有权人审批。超审批权限贷款须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审查、审批工作一般应在提交当日结束。审批结束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同意发放的贷款,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签订。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及时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实行借款人、担保人(或财产共有人)、信贷员、审查员“四见面”。抵质押贷款还应办理相应的抵质押登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贷贷款款发发放。放。贷款发放时,由信贷人员在信贷系统中产生借款借据,借

11、款借据应由借款人当审查人员面签字盖章后送有权人审批盖章,经审批后的借据连同其他信贷合同资料交会计部门办法入账手续。借款人(授权代理人)应亲自到柜台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章第六章 贷贷后管理后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贷贷后后检查检查。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执行借9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形成书面的检查报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贷贷款收回。款收回。信贷人员应按本行信贷操作的有关规定,督促客户按约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前 10 天,信贷人员应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备款还贷。对未按约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的,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原则上须提出诉讼,并在按规定申请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贷贷款展期。款展期。农村小额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信贷档案管理按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贷贷款款责责任。任。对农村小额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及责任追究。对尽职无错或非人为过错造成损失的,按规定减轻或免除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10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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