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免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修订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39165228 上传时间:2018-05-1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6.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免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修订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中免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修订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中免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修订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中免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修订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中免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修订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免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修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免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修订(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申请备案公司名称: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企业协商首席代表(本人签字):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本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2012 年 11 月 2 日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3第三章 参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4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分配.5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归属.7第六章 账户管理.8第七章 基金管理.9第八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10第九章 中止缴费.12第十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13第十一章 风险管控.14第十二章 细则的修改和终止.14第十三章 附则.1

2、6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完善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中长期人才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第二条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社部第 20 号令)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 23 号令) 、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分配2005135 号) 、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 、 集体合同规

3、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中免建立年金制度的要求,依照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特制定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中免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中长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中免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凝聚3力。(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员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三)强化企业年金激励、约束功能。中免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适当向关

4、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四)兼顾出资人、企业和员工利益,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充分依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经济效益挂钩,维护国家、企业、员工的三者利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四条第四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截至 2008 年 4 月 1 日与中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职以及之后签署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第五条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自愿加入本细则:(一)本细则实施有效期间内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4(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试用期满。第六条第六条符

5、合参加条件的员工,应填写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表,经中免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确认后成为国旅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人。第三章 参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第七条 参加员工的权利(一)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二)有权了解企业为其缴纳企业年金的额度以及相关规定;(三)在符合相关规定或本细则约定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其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基金; (四)参加人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有权对如下事项进行查询: 1、个人账户余额; 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3、本细则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5、有权变更个人信息表中的指定事项; 6、有权要求本企业的企业年

6、金管理部门和账户管理人就不理解或错误记录、事项做出说明。 5(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细则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第八条 参加员工的义务(一)委托中免每月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二)委托中免代为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三)如实向中免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如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年金管理部门;(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细则约定的义务。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分配第九条第九条资金筹集和缴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员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第十条第十条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员

7、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新入司员工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核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使用期限与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使用期限相一致。即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日为一个缴费周期。每年 3 月末,重新核定下一周期缴费6基数,并从 4 月 1 日起按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缴费基数一经确定,缴费周期内不再调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缴费比例(一)企业缴费2010 年 1 月 1 日前,企业缴费比例为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 4%。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 5%,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企业缴费分为基础缴费

8、和补偿缴费。2010 年 1 月 1 日前企业基础缴费比例为 3.55%,补偿缴费比例为 0.45%;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基础缴费调整比例为 4%,补偿缴费比例为 1%。中免可以根据补偿缴费资金结余变动,适当调整补偿缴费比例。(二)员工缴费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1%,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基础缴费相匹配。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基础缴费的分配企业基础缴费适用于参加本细则的所有员工,根据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缴费比例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基础缴费计入企业账户。7

9、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补偿缴费每年按上年工资总额,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根据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国旅集团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时,国旅集团系统内 10 年内退休的员工(中人)和 10 年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企业基础缴费的月领取额低于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标准时,其差额部分通过企业年金的补偿缴费进行补足。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后国旅集团系统外新调入的 10 年内退休员工不享受中人待遇,特殊情况经国旅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企业补偿缴费也可用于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缴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再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外的

10、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一)企业和员工个人定期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二)中免定期按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归属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员工个人。8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企业基础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员工加入计划年限归属于员工个人,具体如下:人员分类加入计划 年限归属 比例加入计划 年限归属比 例 2008 年 4 月 1 日前 在册员工3 年0%3 年100%2008 年 4 月 1 日后 入职员工5 年0%5 年100%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奖励性缴费逐笔分五年归属于员工个人,自获得

11、之日起每满一年归属 20。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员工在本企业退休或退休前身故,企业基础缴费、奖励性缴费及投资收益 100%归属于员工个人,不受上述归属规则的限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由中免讨论确定该员工的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办法,报国旅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实施。第六章 账户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中免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账户管理人为参加员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以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下设子账户,包括企业基础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子账户及其他必要的子账户。9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时

12、,参加员工的个人账户注销:(一)参加人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的;(二)参加人身故,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三)参加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已经转移的。第七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免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组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为了安全有效地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国旅集团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效率,中免委托国旅集团统一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由国旅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年金基金法定受托人。由国旅集团和法定受托人选聘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依

13、法合规管理。中免委托国旅集团与法定受托人签订信托管理合同,法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按净收益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10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支付,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定期支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法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免委托国旅集团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估机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机构。第八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九条

14、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定居。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待遇标准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后且 2009 年 1 月 1 日前的退休人员的企业年金待遇标准按照中免的补充规定制定。2009 年 1 月 1 日后的退休人员企业年金待遇标准根据11上级公司规定的基本养老统筹外支付水平和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起 10 年内退休的员工,企业年金待遇标准见下表:退休时职级待遇标准(元/月)公司领导正职2300公司领导副职1800公司

15、总助1600部门级1500经理1150员工1050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起 10 年后退休的员工,企业年金待遇标准在上表的基础上,按 10%逐年递减。如员工延迟退休,按其法定退休年龄核定年金待遇标准,如员工提前退休,按实际退休年龄核定年金待遇标准。员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基础缴费的月领取额不低于企业年金待遇标准的,按实际水平领取;低于的,由企业账户补发差额部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一)员工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积累额;(二)企业年金补偿缴费在员工退休时分月计发,直12至员工身故。计发标准为退休时职级对应的企业年金待遇标准减去员工个人账户中企业基础缴费积累额的月领金额;“企业基础缴费积累额的月领金额”指企业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基础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账户积累金额,按生命年金折算成的该员工领取至身故的每月领取金额。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