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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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中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评述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评述全文结构一、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帝俄时代至今)二、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建国后至今)三、20 世纪 50 年代后期至今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新发展(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四、对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历程的评价五、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评述(一)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二)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对中国刑事法学的贡献(三)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何去何从(我的观点)一、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帝俄时代至今)一、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

2、程(帝俄时代至今)(一)(一)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的词源的词源 eorp us delieti 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法利那休斯 1581 年在他的著作Variaequaestiones eteomunesopiniones中最先使用的。18 世纪末,克莱茵将这个词翻译成德语的 Thatbestan,一开始这 个词语意指犯罪的所有物证,包括犯罪人的外部行为,后来,德国的一些学者开始在既包含犯罪的外部方 面又包含其内部方面的一般意义上使用 Thatbestand 一词。以宾丁和贝林等学者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对俄罗 斯革命前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学说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当时的很多俄罗斯刑法学者都毕业于德

3、国的大学 和研究生院。19 世纪中叶,俄罗斯刑法学家将 Thatbestand 引人本国的刑法学研究中并译成 “犯罪构 成” ,同时在包含犯罪内、外两个方面的一般意义上使用此法律术语。(二)帝俄时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二)帝俄时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 1、斯巴索维奇的“五要件说” 概念:犯罪构成意指犯罪概念中所包含的一切要件的总和。 内容:1、犯罪对象 2、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3、犯罪的外部方面,行为及其后果 4、犯罪的内部方 面意志和认识 5、共犯及其相应责任 2、季斯甲科夫斯基的“四要件说” 概念:犯罪构成指的是构成犯罪不可或缺的实质必要要件。 内容:1、犯罪主体,或者犯罪的实

4、施者 2、客体,或者犯罪实施的对象 3、主体对犯罪行为的意志态度, 或者主体的内心活动 4、行为本身及其后果,或者主体的外在活动及其后果。 3、塔甘采夫的“三要件说” 概念:表示犯罪行为的要件的总和,在刑法学中被称为犯罪构成 内容:1、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2、犯罪行为的指向,客体或犯罪侵害的对象 3、从内部和外部来研 究的犯罪侵害本身 4、布金斯基的“两要件说” 概念:犯罪构成是将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必要条件 内容:1、内部方面具有两个实质条件:意志和认识 2 外部方面具有的两个实质条件:行为和后果(三)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三)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发展 1、苏

5、维埃犯罪构成理论的萌芽阶段(1917 年到 20 世纪 30 年代末) 皮昂特科夫斯基曾对犯罪构成作如下描述:一般的犯罪构成就是在每一个犯罪中都存在的基本犯罪要 素,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 犯罪构成便不能成立。这些基本的要素是: 1) 明确的犯罪主体; 2) 明确的 犯罪客体; 3) 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一定特征; 4) 犯罪 行为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他的“四要件”犯罪 构成理论为苏联及当代俄罗斯联邦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奠定了基础。 2、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发展阶段(20 世纪 30 年代末至 50 年代末) 代表:特拉伊宁的共同犯罪学说(1941 年)犯罪构成学说(1946 年

6、 )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构 成(1951 年 )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1957 年)。苏维埃刑法学者在这几部著作的基础上对犯罪构成 理论进行了非常广泛的讨论,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也在此频繁的学术交锋中得以初步发展 3、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的繁荣阶段(20 世纪 50 年代末至 1991 年苏联解体)问题:为什么将问题:为什么将 5050 年代末以后定为苏联刑法的繁荣期?为什么将年代末以后定为苏联刑法的繁荣期?为什么将 5050 年代后期至今的苏联刑法的犯罪构成年代后期至今的苏联刑法的犯罪构成 理论将中国相比较?理论将中国相比较? 在上个世纪 20 年代,诞生了两种特殊的刑法学。一个是初期的苏联刑法学,

7、还有一个是纳粹刑法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资本主义产生的恶劣环境,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犯罪将会消 灭。如果出现犯罪,那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因此,作为犯罪对策,只能是对这些人的改善措施。这一结论 与近代学派的观点相同,因此,以“菲利草案”而闻名的 1921 年意大利刑法草案就成了 1926 年苏联 刑法的模范。初期的苏联刑法学,从集团主义或集体主义的角度否定了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对社会主义社会有害的 行为都是犯罪,对犯罪人不是处以刑罚而是给予社会防卫处分。并且在那个时期的苏联刑法,最有趣的现 象就是不公开性,曾经有一个被判犯罪的人向送达起诉书的人提出想翻阅刑法典,明确自己究竟犯了什

8、么 罪,苏联内务部的人就对他说:我这也没有刑法典,你没必要知道你犯了什么罪,因为刑法不是给你们写 的,而是给我们写的,而且你也不需要看,你犯的就正好是法典上规定的那个罪。这种基于主观主义的集 体主义刑法,因为严重侵害人权而遭到否定,195白无辜者招供,并将他们大量地处死的这种行为,在这次会议后, 1926 年刑法最后被废除了,后续制定的 1960 年刑法采用了刑罚和处分的二元主义,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纳粹刑法学从集体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刑法就是意思刑法、行为人刑法,因此,否定罪刑法定主义, 刑罚必须是报应、必须是赎罪。这一结论类似绝对报应刑论,实质上与初期苏联刑法极为类似。在关于国 家权

9、力的性质与刑法理论的关系上,初期苏联刑法和纳粹刑法留下了诸多教训。战后,西德基本法恢复了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理所当然的。 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核心原则,没有这个原则就谈不上是真正的刑法。因此,从法理角度 说,苏联在 50 年代后期以后刑法才是比较真正意义上的刑法。所以我们把 50 年代后期的苏联刑法的发展 定位为繁荣期,并将其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拿出来与中国进行比较研究。 这一时期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综合研究,其中包括犯罪构成及其各要件的概念、结构、分类、 意义、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和定罪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在犯罪构成结构方面,出现了“两要件说” “ 三要 件说”和“四要件说”等不同主

10、张并且最终确立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 观方面)在苏维埃刑法学中的通说地位。 这一时期的刑法学者从宏观和微观的不同视角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而深人的研究,提出了诸多 不同的理论观点,苏维埃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一时期得以繁荣发展,并为解体后的当代俄罗斯联邦刑法学的 继续发展,其中包括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以及后来的刑事立法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4、俄罗斯联邦犯罪构成理论承继发展与创新时期 (1991 年苏联解体至今) 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 当代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学者在承继前苏联时期积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研究 ,在 整体犯罪构成学说以及各构成要件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

11、展,提出了诸多新主张,这些理论创新主 要体现在当代俄罗斯刑法学者所公开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当代俄罗斯联邦刑法学者在承继前苏联犯罪构成 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以库兹涅佐娃教授为代表的俄罗斯刑法学者提出了“犯罪构成系 统论”的思想。(四)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四)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犯罪构成学说的发展 1、 “犯罪构成不要说” 俄罗斯刑法学界持“犯罪构成不要说”观点的代表学者是卡兹洛夫教授,卡兹洛夫教授认为,刑法理 论之于犯罪构成就像是在一间黑暗的屋子里寻找一只黑猫,而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黑猫的存在。他认为,将 犯罪构成作为具有刑事法律意义的范畴而保留是不必要的,因为:构成的结构

12、如同构成本身一样都是人为 构建的。2. 犯罪构成“两要件说” 代表学者有盖尔采宗、费费洛夫、阿列克谢耶夫、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反映的是某种法律事实,应当由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构成。他们将犯罪构成的概念界定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反映犯罪行 为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主、客观方面(要件)的统一体。3.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 苏联及其解体后的当代俄罗斯联邦时期关于犯罪构成“三要件说”的理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卡尔 普申库尔良兹基和马里科夫为代表的“主体一客体一行为(侵害本身)”之“三要件说”该说认为:构成本 身即是犯罪的结构,因此,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即是对犯罪概念结构的分析。一般种类的犯罪可以界定为

13、侵 害法律所保护客体的主体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由此可以得出,犯罪不是由四要件构成的,而是由三个 基本要件:客体、主体和行为构成的。另一种是以俄罗斯当代著名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关于犯罪构成理 论的前期观点为代表的“客观方面一主观方面一主体”之“三要件说” 。4、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说” 目前,在俄罗斯的法律文献中公认的事实是,作为一定体系的犯罪是由四个同等必要的要素组成的; 犯罪所指向的对象(犯罪客体);侵害的外部表现形式、行为(客观方面);实施该行为的人(犯罪主体)和 该人对所实施行为的一定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5.犯罪构成新说“系统论” 库兹涅佐娃教授是在摒弃了她原来的关于犯罪构成

14、“三要件说”主张的前提下,以犯罪构成 “四要 件”通说为基础构建新犯罪构成理论“系统论”(或称“体系论”)。前述各种观点中,学者普遍认为犯罪 构成要件就是主客观要件的总和,而库兹涅佐娃教授提出,犯罪构成应该是主客观要件建构的一个系统。 她认为,犯罪构成是行为的必要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的体系,它们形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结构上分为 四个分体系,其要件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规范的罪状中予以规定。作为体系,即若干事物的统一整体(而 不单是总和)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分体系及其要素组成,缺少犯罪构成的任何一个分体系或者 要素都会导致体系的解体,即整个犯罪构成的不存在,犯罪构成是按照四个子系统:客体、

15、主体、客观方 面、主观方面的结构要素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此体系不仅仅是在描述(在规范的罪状中进行),而且是 构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建国后至今)二、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建国后至今)(一)(一)1942194219571957(初创期)(初创期) 德日的大陆法系传统向全盘照搬苏联模式转变的标志:1942 年 2 月,中央印发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 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借鉴苏联的代表性理论: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理论 1950 年由孟莎金 教授编写的苏联刑法总论该书向我国首次输入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 学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6、总则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 ) (二)(二)1957195719781978(停滞期)(停滞期) 犯罪构成理论:无人问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编制刑法 33 稿) (三)(三)1979197919931993(恢复和发展期)(恢复和发展期) 1979 年刑法典颁布:犯罪构成理论起到了奠基作用。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本土化深入探索,并取得一 定成就(1982 年 5 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刑法学 ,构建了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四)(四)19931993至今(独立期)至今(独立期) 创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VS 维护中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1942 年 2 月,中央印发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民国时期刑法中的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自然停止使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理论由借鉴德日的大陆法系传统向全盘照搬苏联模 式的转变。这其中的主要代表理论就是犯罪构成理论,尤其是特拉伊宁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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