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例-北京市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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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西民初字第 XXX 号原告陈 XX,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 住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委托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法定代表人王 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 XX,北京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 XX,北京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陈 XX 诉被告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杨雨民、被告烟草公司委托代理人张 XX、李 XX

2、 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陈 XX 诉称,原告于1979年9月参加工作,原工作单位为北京市 XX 零件二厂,后更名为北京 XX 制笔工业公 司。1992年9月,原告从北京 XX 制笔工业公司调至被告下属的北京 XX 材料试验厂(以下简称:材料厂)。后原告因身体 原因在家休息。2010年9月,原告因患病住院治疗,找到劳动部门咨询医疗保险事宜,经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才得知,从2012年开始材料厂就再未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原告找材料厂单位同事王 XX 询问交纳保险一事时才得知该厂在2007年11月13 日即已经被注销。注销时,原告没有得到过任何通知,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原告随即找到材料厂

3、的开办单位即被告处,要求其协助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被告至今不予办理。原告现患糖尿病2型及高脂血症,伴随有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没有档案,就不能补缴社保,补不了社保,原告的医疗费就不能通过医保报销,还有将来的养老保险在计算工龄时对1992年以前的期间无法认定,这已经并将继续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丢失档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烟草公司辩称: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且 在2011年5月,这起案件经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后,原告已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并经法院立案审理,原告撤诉后另行以财

4、产损害赔偿起诉不妥。二、原告陈述内容失实,要求我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情况是:材料厂原系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我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该厂在1999年就已经停工停业,2004年7月被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解散,之后该厂即清点、遣散了全部职工,当时被解散的职工有38人,该厂于2007年11月19日 被工商注销。我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些人员和档案,更没有接收过原告的人事档案。后据我公司查询该厂的遗留材料发现该厂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并没有原告,也未见有原告的人事档案。经我公司了解,原告从1992年开始大概三年时间,到材料厂担任大客车司机,但不是正式职工,是临时工的性质,没有相关的档案调动;三

5、、材料厂已于2007年11月注销,主体已不存在,我公司与材料厂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主体。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有误;四、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9年9月被 XX 胶木厂录取。 后更名北京 XX 零件二厂(以下简称:北京零件二厂)工作。 1992年9月原告离开北京 XX 零件二厂来到被告下属的北京 XX 材料试验厂(以下简称:材料厂)工作。材料厂系中国烟草 物质公司(被告前身)直接管理的企业。该厂在1999年停产,因连年亏损,经被告报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做出了解散北京 XX 材料试验厂的批复,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被告在办理材料厂的解散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6、规定的程序,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资产,完成清算收尾工作,力求平稳和社会安定。原材料厂厂长仇 XX 为清算组负责人。2005年8月23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2007年11月19日,因材料厂直接申请注销登记,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定,准予注销并收缴了该厂的营业执照。2011年原材料厂厂长兼党支部书记仇 XX 以北京 XX 材料厂的名义为原告亲笔书写了如下证明:“证明信兹有陈 XX 同志于1992年至2007年期间为我单位职工。单位因效益不佳,于2007年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得以批准。这个期间人员调动方面较乱,致使陈 XX 同志

7、档案丢失,经寻找无果,此档案为后补。烦请各有关方面,帮助解决有关方面事宜为盼!特此证明北京 XX 材料厂人事劳资科(印章)仇 XX2011年3月29日。 ”2011年原告就档案丢失一节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同年5月16日,西城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向原告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丢失档案所造成的损失10万元。后原告撤诉。2011年原告再次持原诉理由将被告及北京市 XX 制笔工业公司诉至本院,后撤回了对北京市 XX 制笔工业公司的诉讼。被告持辩称事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上

8、述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公告,以证明被告的变更情况;2、1979年招工名册,证明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79年9月3日;3、原材料厂证明及仇XX 书写该证明之前亲笔书写的证明书草稿以证明该证明信是仇 XX 亲自拟写并书写的(内容同前)4、汤 XX 出具的书证,内容如下:“兹有陈 XX 同志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从北京 XX 零件二厂调入北京 XX 材料厂工作, 该同志档案经我经手办理并存放于档案柜,我本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离开北京 XX 材料厂。特此证明XX2011 年6月25日。 ”5、原告名下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截图, 显示材料厂

9、自1999年至2002年一直给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称材料厂给自己补交了10年的社会保险;6、曾任原 XX 制笔零件厂厂长都 XX 书证,内容如下:“证明人: 都XX,曾任北京 XX 零件二厂厂长。陈 XX 同志于 1979年在我厂墨水车间工作,1992年9月调至中国烟草物质公司北京市 XX 材料厂工作。我记得当时陈 XX 陪同 XX 材料厂的领导,介绍说材料厂的办公室主任,其人个子不高、南方人,来厂办的陈 XX 的人事档案,并签了字。我当时就在办公室经历了这一切过程。现在因制笔公司几经搬家,重组,直至破产,加之陈 XX 同志调离时间较长,原始资料无从查找,特出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证明人

10、:都 XX2011.9.13。 ”;7、曾任原 XX 制笔二厂劳动生产科科长的王 XX 书证及证言,其中书证部分内容如下:“证明人:王 XX, 曾任北京 XX 制笔零件二厂劳动、生产科长。1979年陈XX 是和我一起考试招聘入厂的,我们很熟悉。 1992年秋天陈 XX 带着材料厂的人来办调动手续,迁人事档案。陈 XX 介绍来人是汤主任,小个子、南方口音,30多岁的样子。他们和我厂人事科的李 XX 的手续,汤主任签字拿走了陈XX 的人 事档案,当时我们办公室好几个人都在场。都厂长当时和汤主任介绍陈 XX 老实,实在是个好同志,还叮嘱陈 XX 经常回来看看。以上情况属实。证明人:王荫宗2011、9

11、、11。 ” 王 XX 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原告于1979年进入XX 零件二厂; 1992年9月,原告与一名姓汤的南方人(大概 30来岁)一同来厂办理原告的人事档案调转手续,当时是由制笔厂李 XX 为他们办理的手续,她亲眼看见姓汤的签字后将档案袋带走。王 XX 同时证明原告提交的署名都 XX 的书证是都 XX 本人亲笔书写的。被告对证据1、2及证据5均不持异议,被告对证据3 即材料厂的书证在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理由如下:证明信是2011年出具的,但是该厂早在2007年就已经注销了,故该证明信不是单位行为。而是仇 XX 个人的行为。且该证人其后已出庭说明了上述证明内容

12、是虚假的。关于汤 XX 的书面证言,被告以汤 XX 本人未出庭作证为由不予认证。鉴于该证人原系被告下属单位办公室主任,包含有汤 XX 签字和书写的相关档案材料均在被告处,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本院明确释明被告应对此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申请对汤 XX 的书面证言中的字迹进行文字鉴定,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既未就此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亦未提出文字鉴定申请。被告针对其答辩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仇 XX 证言及书证5份,其中书证一(使用的纸张为被告专用便 函)内容如下:“尊敬的审判员:我在此以一名有4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就三个问题提出证言。我叫仇 XX 。曾经北京 XX 材料厂

13、厂长、 书记(时间1997年、8一一2004年12)。第一个问题:3、 29证明信是陈XX 及其妻子用欺骗的手段获得的。其内容是虚假的,如是(使)用这样的虚假内容作为法庭证明,这是对法庭的亵读。3、29证明的背景是这样的:(我) 受公司派遣到宁夏银川工作。去年12月前后至今年3月份 陈 XX 本人和其妻子多次电话与我联系,请我帮忙就陈 XX 档案补办问题写证明信,其目的是补交保险。(我)开始有顾虑,厂已注销,我已不是负责人。在陈 XX 及妻子的请求下,甚至哀求下,出于同情和帮助弱势的心情,就同意了。 告诉他们我不是厂长了,不知写了行不行,他们告知就是补办档案用,没问题;在3月下旬的通话中告知最

14、好在3月底前写好证明,争取在4月份办。否则就要加倍交保险,我3月20几号回来。第一次两口子一起来的,第二次他妻子单独来的。她拿一份手写的(证言写的是打印的,应是手写的) 证明信稿子,我在由她妻子提供的一张盖有原 XX材料厂劳资章的空白便函上,按陈 XX 妻子提供的“证明信” 抄一份。这里有几点需向审判员说明:1、 证明信的抄写时间是2011年3月29日,我早已不是企业法人;企业内所有人员在04年底前都已离厂,是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企 业在07年11月已注销;04一07年陈 XX 一个人在人去楼空, 设备早已经处理,甚至连厂房都已经移交的情况下,在一个虚无的环境中在干什么工作。二、陈 XX将我善

15、良的心,为其补办档案所用的证明信当成证据,陈 XX 不感到良心在受到谴责吗?这种欺骗法庭的行为是不会得逞的。第二个问题:陈 XX 工作及档案问题。陈 XX 到北京 XX 材料试验厂工作其性质就是帮忙行为。他来帮忙因为他有开大班车的资格,班车司机调走,请他来帮忙,有了新的班车司机,他就走了。既然他是来帮忙开班车的,谈不上调动,更谈不上档案问题。04年底与正式工解除劳动关系时, 此之前辞退临时工,与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到最后向街道移交4名退休人员。都没有发生过一起档案问题,这些档案转移涉及到通州、海淀、朝阳、东城、西城、宣武,其中还有属干部性质的人员,一个正规的国企,人事档案管理是严格、有序的。第三

16、个问题陈 XX 社保问题。我所在企业“北京 XX 材料试验厂”的职工保险问题是99年前后开始补办的。 职工都是从92年10月为起交点(之前参加工作为视同缴纳)。当陈 XX 知道后(大概时间是”99年底一一00年初)找到我和分管领导,提出帮助缴纳,考虑他曾在厂帮忙,虽然是帮忙工作,还是在同情心支配下,同意了他的请求,提出由他自己出钱。在00年初还是99年底,他又到通州找到我。 并在齐天乐园福成肥牛二楼二请我和几位同吃肥牛以示感谢。之后用他的钱帮助交保险至2001年底。审到员:北京 XX 材料厂的档案管理相关问题说明如下:北京 XX 材料试验厂是独立法人机构,从90年成立至注销,其人员、 档案、工资、保险都是由厂内自行管理。其投资主体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更名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就没有档案、人员管理职能。另所诉的主体是错误的。 ”书证二内容如下“关 于证明信的情况说明本人仇 XX,曾担任北京 XX 材料试验厂厂长。该厂已于2007年11月注销。陈 XX曾于1992 年9月至1995年期间在材料厂工作,为班车司机。1995年离厂另谋职业。就我知道的情况,材料厂自始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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