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社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报社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一、案情简介2007 年 8 月 6 日王某和同事在西安市某擦鞋店擦鞋时,拍摄了其与同事共同擦鞋的照片,并将照片保存在自己的 U 盘里。 2007 年 11 月 17 日西安晚报刊发了小活儿干出大市场一文, 该文在阅读提示中介绍:不收家政工的管理费,转而依靠物流和干洗店赚钱, 给用户做饭也能引发“ 连锁利 润” ;擦皮鞋带动了物业 和汽车美容项目,竟也“擦” 出了大市场,同时,该文在 显著位置使用的配 图即为王某为同事拍摄的擦鞋照片。王某认为,因涉案 图片中的人物不适合该新闻事件, 西安晚报曲解了图片的内涵,损害了图片的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给拍 摄者和被摄者带来 诸
2、多不便, 西安晚报利用非法渠道获取他人图片资料,擅自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 西安晚报停止侵害行为;在西安晚报原来刊登侵权照片版面及位置或王某认可的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 万元;诉讼费由西安晚报承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供了涉案照片的电子版和被拍摄人认为王某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的证言,西安日报社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王某依法享有讼争之照片的著作权。西安日报社在 小活儿干出大市场一文中使用的配图系王某创作完成,西安日报社在使用争讼之作品时,未 经王某许可,擅自将照片发表,既未署名又未支付 报酬,使用行为已侵犯了王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西安日报社应
3、停止侵害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向公众告知该图片作者及赔偿损失;考虑到西安日报社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发行范围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刊登的文章及 摄影作品的内容等因素,连同调查等合理费用支出,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 5000 元。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西安日报社立即停止使用王某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争讼之摄影作品;2.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西安日报社就其侵权行为在西安晚报上刊登声明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注明作者;3.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日报社赔偿王某损失 5000 元;4.驳回王某其余诉讼请求。二、裁判要指及评析1、裁判要指 报社随意刊登他人的摄影作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
4、权等人身权利,而且同时也侵犯了著作 权人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由此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对此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赔偿损 失等民事责任。2、案例评析2.1、摄影作品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具有 “三性 ”即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摄影作品予以法律保护,并给出了确切的法律概念,即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官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具有艺术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摄影作品同样应具备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具体到本案,王某经其同事许可拍摄了其与同事同时在鞋屋共同擦鞋的照片,
5、该照片系王某通 过对社会生活的观察、体验,将生活中的素材加以 选择,运用自己的构思、摄影技巧独立创作完成,以艺术形象表现出来,具有独创性、表达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摄影作品的特征,故此应 受著作权法保护。2.2、对数码影像著作权人的确定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更多地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数码相机进行拍摄。但值得关注的是对此种方式拍摄的照片如被他人使用,双方产生纠纷后如何确定著作权人,也常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尽管著作权法第 11 条规定了“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6、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了“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 证明的除外” 。不难发现,法律给出了确认著作权人的主要证据为在作品上署名、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而尚未发表的数码影像的拍摄者可能难以提供上述证据。笔者认为,只要作者提供了储存照片的设备, 发表者又不能提供其照片的合法来源,同 时涉案照片的被拍摄人对摄影者享有著作权无异议,法院则可以根据个案情况
7、认定著作权人。本案中,因王某提供了照片的电子版,且涉案照片的被拍摄人认可王某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日报社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王某不是著作权人的情形下,王某作为争讼之照片的摄影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3、关于报社的使用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发表权、署名 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 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使用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作为报社, 对其使用的 摄影作品来源承担举证义务,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如不能提供照片的来源,在某种程度上,本身就意味着其在采用中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
8、务,对此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西安日 报社在其出版的西安晚报刊登的小活儿干出大市场一文中使用的配图系王某创作完成,西安日报社在使用争讼之作品时,未经 王某许可,擅自将照片发表,也未 给作者署名,同时也未向王某支付报酬,因此,西安日报社的使用行为已侵犯了王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2.4、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 对摄 影作品被侵权如何进行赔偿,审判实践中大多数采用的是法定赔偿。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可考量的主要有:该作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摄影者为此付出的代价;尽可能的以同类作品使用方式所应取得的合理预期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损失赔偿数额,如对于以广告方式使用权利人的摄影作品,因其与一定的
9、商业利益相联系,这种使用方式与未经许可将摄影作品用于报刊图书的情况不同,因而在处理时会考虑其侵权范围和程度、造成的影响,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使用侵权作品的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适度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上述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主要考虑到争讼之摄影作品涉及案外人的肖像权、作品的适用范围、时间、拍 摄成本、合理支出等情形。三、案例警示任何作品都是作者付出难幸劳动产生的,作者付诸了大量的心血(有时是毕生心血),任何公民或组织理应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部分公民或组织任意取用他人作品,这是对作者的不尊重,权利的侵害;我司作为商业活动的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需要诸如 报广 、DM 单及其他宣传作品,公司宣传作品设计人员在设计各做宣传作品时,会不同程度的使用到各种素材,因此各设计人员必须秉承高度的职业素养和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原则,在选择素材的时候需要紧慎,尽可能避免采用他人作品,以避免发生侵权纠纷。以上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法务部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