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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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犯罪罪行行为为产产生生的的动动力力源源泉泉为什么会产生犯罪行为?这是研究犯罪心理学时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这 个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就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问题。一般而言,犯罪动机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反社会性。犯罪动机无论其本 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 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性。正 像犯罪学家塔拉鲁欣所指出的:“绝大多数诱发犯罪的动机都是反社会的或非 公益的。”第二,直接性。虽然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需要是个人积极性的最终 源泉,但是只有动机才对行为起直接的推动作用。对于犯罪人来说,他的需要 也只有在转化为犯罪

2、动机时,才能导致具体的犯罪行为。第三,低级性。这不 仅指大多数犯罪人的犯罪动机,都是其物质的、自然的需要或欲望的反映,而 且指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他们的犯罪动机更多地反映了个人 的自私本性,而较少反映对他人或群体利益的考虑,带有浓厚的动物本能性或 个人性,缺乏社会性。第四,意识水平的复杂性。以往对犯罪动机的研究认为, 犯罪动机都是被意识到的动机,甚至危言耸听地断言“任何关于动机的无意识 性的见解都要引向唯心主义”。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 犯罪行为的开始。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犯

3、罪嫌疑人一般来讲智商较高,社会阅历 丰富,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因而比一般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大,较难侦破。犯罪嫌疑 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 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在这一阶段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矛盾、投机和掩 饰。 、矛盾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以 外,犯罪嫌疑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 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 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 可能

4、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因案发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 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上有所体现,特别是第一次作案时尤为明显。 、投机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 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多次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 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 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 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 来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

5、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 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 越陷越深。如我院在今年查办的某国有钢铁有限公司出纳员刘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其在开 始时只是从本单位挪用了十万元炒股,但是被全部套牢,无奈只好继续挪用单位公款,期 望能够解套,但越赔越多,最终导致其挪用公款七十八万元的严重后果。 、掩饰心理。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都要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 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其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 防止轻易被怀疑。我们查办的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如

6、我院在一九九八年立案查处的某处处长就因其“成功” 的掩饰而被选为区人大代表。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心理状态 在犯罪实施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实现的的阶 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 种: 、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 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 子的共同特征,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罪嫌疑人相比更为突出。 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 违

7、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而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 用其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 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 “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虽然以上因素对每个贪污贿赂犯形成侥幸心理的作用不同,但 可以说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几乎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甚至可以说, 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犯罪意图更趋坚定,犯罪欲望不断膨胀。 、冒险心理。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 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 就要冒着

8、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 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 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 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 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 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 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 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紧张心理。这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 为自己实施犯

9、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 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这种紧张心理在其彻底交代后会随之而 去,如我院查办的受某国有公司委派的中港合资公司总会计师刘某某贪污一案,其在交代 完所有犯罪事实后睡了一个晚上的塌实觉,而在这之前他已经有七天没有睡过一个好觉了, 总是噩梦不断。 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犯罪终结阶段的心理状态 、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 罪嫌疑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 草木皆兵的程度。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

10、律的 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 庭带来严重危害。如我院查处的某区政协副主席受贿一案,其在案发前的最后几天里,不 仅精神垮了,连身体也已经支持不住了。 、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是考虑如何使自 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嫌疑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更多的是 考虑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 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人耳目;三是全力为自己编织保护网,以备万一;四是得手后并不马上使用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是静观事态发展,以求一 旦败

11、露后能够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满足心理。贪污贿赂犯与其它刑事犯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使犯罪人的欲望得到 满足,产生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体验能够极大地强化犯罪心理,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 趋巩固和发展,形成犯罪动力定型。 案案例例药药品品回回扣扣名名击击倒倒 4 “白白衣衣天天使使 ” 统统计计用用药药量量拿拿不不菲菲 “好好处处 ”为了让药品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一些医药公司不 惜重金打通关系;而该医院的药剂科主任、药房组组长、采购员、出纳等,利 用各自手中的权限,大捞“黑色收入”。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港北区人民医院的 4 起受贿案作出 一审判决,4 名被告人分

12、别被判处 3 年至 10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打打通通 ”药药剂剂科科主主任任据了解,从 2001 年至案发,杨某一直任港北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检察 机关指控,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环节为多个药品供应商牟取利益, 收受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 6.4 万元。贵港某中药饮片厂老板姚某的证词显示,2005 年 5 月和 9 月,姚某两次约 港北区医院有关人员到饭店吃饭。饭后,姚某让业务员马某把 6000 元钱装在信 封里,送给杨某。2006 年 5 月的一天,姚某又约杨某到饭店吃饭,并送给杨 2800 元好处费。为了让杨某在药品采购时给予关照,某药业公司业务员苏某,从 2004 年起 至 2

13、010 年 1 月,先后 12 次送给杨某 1.3 万元。给钱时,或在宾馆、停车场亲 自奉上,或托人转交。采采购购员员进进药药拿拿 2%回回扣扣陈某原是港北区人民医院正式在编职工,长期参与药品采购工作。2007 年 8 月,陈某退休随即又被医院返聘,继续担任了两年的药品采购员。检察机关指控,从 2004 年至 2009 年,陈某多次收受药商回扣款及好处费 28.9 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购买房产。其中,某药业公司业务员苏某按 照药品进货金额的 2%,给予陈回扣款共 10.6 万余元。在检察机关侦办此案时, 陈某退出了 49 万元。法院一审认定陈的受贿金额为近 29 万元。出出纳纳 “牵牵线

14、线 ”获获利利不不菲菲魏某在案发前是港北区人民医院的出纳,按说,药品购销上的商业贿赂与 她沾不上边。但是,她却在商业贿赂中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从中获利不 菲。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 年 4 月,魏某与靖西某药业公司的业务员柳某达成 协议:魏某帮柳某将药品销入港北区人民医院,柳某按照每种药品不同的利润 标准给予魏某回扣。为了促成此事,魏某先后找到陈某和杨某,请求对方帮忙。 事情办成后,柳某分多次将 19 万余元回扣款汇入魏某的账户。得到回扣款后,魏某为了保证和增多药品的销售量,从中拿出了近 10 万元 给相关开药的医生,作为医生的好处费;另外还给了陈某 1.6 万余元。 统统计计用用药药量

15、量数数据据也也赚赚钱钱在 4 个人中,药房组组长李某的收钱方式最“不可思异”帮医药公 司统计用药量数据,从而拿到不菲的好处费。据检方指控,李某在担任港北区人民医院药房组组长期间,应药品经销商 何某的要求,每月为何某提供该医院医生使用何某夫妇代理的 5 家药业公司药 品的数量,何某夫妇好据此给有关医生药品回扣。作为回报,何某夫妇给李某 每盒(支、瓶)0.4 元或 0.2 元的好处费。从 2006 年 9 月至 2009 年 12 月期间,李某总共向何某夫妇提供了 29 万多 盒(支、瓶)药品的统计数据,然后收取“统计费”11 万余元。李将收受的贿赂 款的一半作为报酬,分发给帮他统计数据的药房工作

16、人员,余下的 5.5 万元用 于个人生活开支。今年年初,有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了港北区人民医院部分工作人员收受商 业贿赂,港南区检察院反贪局对此立案侦查。3 月,该医院出纳魏某、采购员 陈某、药剂科主任杨某因涉嫌受贿罪,先后被逮捕;4 月,药房组组长李某被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被逮捕。医医生生夫夫妇妇拐拐卖卖女女婴婴牟牟利利获获罪罪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汪次安)湛江市一家私人诊所的女医 生,无意间向其丈夫泄漏有些在其诊所生产的夫妇不要女婴,其丈夫私下将这 些女婴提供给一个拐卖儿童团伙从中谋利。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 作出了一审判决,4 名被告分别获刑 3 年到 15 年。2007 年,宗国宣因妻子到湛江市梁某开设的私人诊所生小孩而认识梁某的 丈夫陈和炳,得知陈和炳可以联系到有父母不要小孩的信息后,便与河北省邯 郸市的张某、曹某夫妇商量,由宗国宣和其妹妹宗国容等人通过陈和炳在湛江 地区寻找小孩,再送给张某、曹某转卖,从中获取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利益。自 2007 年下半年至 2009 年 5 月 30 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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