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义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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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是指由一个自然人设立,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拥有,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任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二)特点:1、由一个自然人设立;2、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任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内部组织机构简单,管理灵活4、是一个非法人企业,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从事 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人的规定: 1、必须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组织、单位均 不得

2、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无论是原始投入还是收益,均归投资人所有 3、投资人享有所有权,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二)财的规定: 1、有合法的名称,名称中不得有“有限” 、 “有限责任” 、 “公司”字样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A、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采用实物出资的,应该折算成货币数额C、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出资,也可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出资;以个人名义出资的,以个 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3、设立 2、工商登记:A、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15 天内给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B、可以设立分支机构C、变更决议之日起 15 天内进行变更登记D、清算结束后 15 天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个人独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 (二)授权合同要点有三: 1、内容明确:具体内容、权利范围、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 2、受托人的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诚信、勤勉 3、一切内部限制性规定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对受托人的法定禁止行为 1、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4、易;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债权人:清算前 15 天通知债权人,通知不到的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起 30 天,未接到通知 60 天内申 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 5 年之内未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重要结论:1、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在清算的时候是按顺序清偿,而不是按比例。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存结期间承担的清偿

5、责任期限为 5 年。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是指由自然人,法人,组织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2、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基本原则:协商原则 二、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 2 个以上合伙人,最高限额没有规定 A、合伙人

6、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 B、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C、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A、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B、修改或补充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协议中未约定的,或是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了的,依法处理 3)有合伙人实缴或认缴的出资 A、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出资 B、采用实物等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专业机构评估作价 C、采用劳务出资的,只能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7、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D、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A、名称中应该注明“普通合伙” 、 “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核发营业执照A、营业执照下发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B、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申请登记C、变更登记应当于变更决议之日起 15 天内进行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原始财产 2、收益 3、其他财产接受捐赠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有财产 1、独立性: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2、完整性:A、完整统一B、在清算结束之前,不得分割财产,但

8、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合伙人在清算之前擅自转移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a)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b)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 c)如果是恶意第三人则可以与其对抗 (五)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五)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外转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3、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出质: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担保:经体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共同执

9、行:全体合伙人直接参与,对个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 2、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 A、改变名称;、改变名称;B、变更企业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变更企业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C、处分企业的不动产;、处分企业的不动产;D、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产权利;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在执行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2)执行事务时代表的是企业而不是个人 3)不执行

10、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 4)合伙人有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A、在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C、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其委托 4、合伙人在招待事务中的义务1)向不参加招待事务的合伙人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2)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与本企业交易)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与

11、本企业交易4)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的活动 5、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由合伙人协议作出约定)由合伙人协议作出约定前提是:A、不与法律相违背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作出2)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是按人头表决是按人头表决前提是: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按约定分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实缴 比例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7、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被聘任的管理人员,仅是企业的经

12、营管理人员,不具备合伙人资格2)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3)如果超载职权范围行使权利,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指对外关系 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财产不够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将其从企业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 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注: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时:注: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时:1、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

13、买权、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办理退伙手续 (八)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书 2、应当向新入伙人如实告之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结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退伙1、分类: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2、自愿退伙1)协议退伙:A、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2)通知退

14、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当提前 30 天通知 其他合伙人 3、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全部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E、丧失应当具备的资格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应该退伙F、当然退伙事由发生之日就是退伙生效日2)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协议约定的应该除名的事由 注:对

15、合伙人的除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E、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起诉 4、退伙的效果:继承和结算1)继承:A、继承权 B、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继承人愿意2)退还继承人财产份额:A、继承人不愿意;B、不具备资格;C、其他3)结算:A、按退伙时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B、退伙人对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扣减应赔偿的数额C、退伙时有未了事务的,应待该事务了结再行结算4)退还方式:由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资产5)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结论: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

16、担无限连带责任结论: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执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因非故意或生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念及法律适用 1、概念-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任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无特殊规定的适用合伙企业法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2-50 人,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组织机构,但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 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在存续期间,合伙人数发生变化,如果只存在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的,应该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必须有“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 、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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