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之我所见美国宪法之我所见法政学院法政学院 622030103003622030103003 范迎洁范迎洁摘要:摘要:至今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大部分宪法学学者尤其是研究美国宪法的学者对《美国宪法》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如认为《美国宪法》 “简单” 、 “空虚” 、 “过时” ,但是实质上《美国宪法》却不是这样笔者在此认为,该宪法篇幅适中,虽然看起来简短但是却短小精悍,内容精神出神入化,法官可以直接引用无论是规则还是精神原则可以这么说,当年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有超好的先见性与英明性,正是由于他们的伟大造就了今天的美国宪法的经久不衰,或者也可以这么说,没有美国宪法的成功的制定,就不会有美国的今天美国宪法在当初制定之时就融合了很多先进的理念,后又经多次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历久弥新在此文,笔者将自己对美国宪法的一些见解做一下阐述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所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典型地体现了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的组织原则,有关公民权利的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反映了权利至上、公权力依程序行使的法治原则运用宪法的形式确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衡的政治架构和宪政运作模式,不仅是对西方法治观念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契合了美国精神,而且也是人类法律文化中重要的篇章,具有其特有的宪政文化意义。
在我国,一些学者并没有没读过《美国宪法》或者说没有好好的深入细读美国宪法,更没有咬文嚼字的细细揣摩,而仅仅根据他们的表面的道听途说或者书上的只言片语就以为对其非常了解,然后相当武断的发表对《美国宪法》的一些所谓的权威论断,说什么美国宪法过于“简短” 、相当空虚“无力” 、而且由于时代久远而“古老”或者说过时了笔者在此认为, 《美国宪法》完全不是前面叙述的那样这样,理由将在下文中详细解释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最高宪法联邦宪法,其内容并不短,原则性强而又极具适应性,可以说,美国宪法在现代社会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会是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成功的范本,值得各国制宪者和学者的深入探讨与研究首先, 《美国宪法》内容并不少,这里的内容是指条数、字数等有的人可能会说:“《美国宪法》只有 7 条,非常简短了 ”其实严格来讲,这一说法是错误的,显然《美国宪法》应该是 34 条,即 7条正文加上 27 条修正案, “修正案一经通过就自然成为原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始终与原法相伴随,是原法的具体条文” ,这是公认的宪法学原理某些学者可能误认为《美国宪法》只有 7 条,多是受我国宪法的影响我国宪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这与美国宪法是一样的,但在文本的处理上却有很大的区别。
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一般这样表述:“宪法第×条增加规定:……” 、 “宪法第×条‘……’修改为:‘……’ ” 、 “宪法×处末尾增加:……”或者“宪法第×条增加一款,作为第×款:” ,这种表述的优点,是让人对宪法的修改情况一目了然,缺点是篇幅较长因此我国宪法通过修正案修改后,颁布的宪法文本是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的,新出版的宪法正式文本就体现了宪法的最新修改内容,也就是说,在文本上是直接对原宪法进行文字修改,公众不必读修正案就能知道现行宪法的所有内容美国宪法则不同,他们采用将修正案直接附后的方式,对宪法原文不加任何修改,如果不读修正案就难窥《美国宪法》的“全豹” ,也可以说,没包含修正案的《美国宪法》不是完整的《美国宪法》 这种形式的区别就导致了国人在衡量宪法文本的篇幅时往往忽略宪法的修正案,将修正案排除在外,这对阅读我国宪法不会造成任何影响正如上所述,我国宪法的最新文本已经根据修正案把原有相关条款修改了,但对《美国宪法》却不能等量齐观,因为其修正案是宪法的当然和绝对不可分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上所述,美国只增加修正案,而不调整原宪法文本清楚了上述原因,我们再来看《美国宪法》 ,很显然,它就根本不短,中译本接近12000 字,超过了很多国家宪法的篇幅,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 《挪威王国宪法》 《芬兰共和国宪法》 ,等等。
《美国宪法》和我国宪法的 16000 字相差也不大,如果将二者的序言都不计算在内,其篇幅差别就更小,因为根据通说,宪法序言是没有直接效力的,而我国宪法序言比《美国宪法》的序言(中译)就多了约一千七百字其次, 《美国宪法》规则并不简略 《美国宪法》也并不简单,它的多数条文,尤其是第一到第四条正文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二十条修正案、第二十五条修正案还非常繁复,其中第一条关于立法分支的规定,第二条关于行政分支的规定,表述极为精细,条下有款,款下有项,项下有目,每个条文均相当于其他国家宪法的一整章在内容上,很多程序设计巧妙,表述严谨,如总统的一般否决权、搁置否决权,国会的复议权,让人明显感觉到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立与高度制衡,功放矛盾、相互制约、环环相扣,可以看出立宪者的匠心独运、思维缜密还比如对于人口统计前,各州众议员名额的分配,宪法就采用了一一直接列举的方式,对于国会与州的权力也分别进行了列举;对众议员、参议员、总统的年龄等当选条件都进行了恰当的区分和明确的规定;第一到第十条修正案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被称为美国的“权利法案” 克罗斯基赞叹:“《合众国宪法》各部分之间丝丝入扣、高度和谐,它是 18 世纪法律艺术的极品。
如果能够按照这个宪法文本来操作……美国人民就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简单直接地处理他们想要处理的任何事情 ”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古维诺尔·莫里斯也因此对宪法充满信心:“新宪法……其自身的固有分量就足以让反对者闭嘴 ”再次, 《美国宪法》并不空虚、泛泛而谈一些国人根据美国宪法只有 7 条的错误前提,得出了《美国宪法》必然“抽象” 、 “笼统”的错误推论,认为其内容是空洞不易捉摸的,进而认为其力量是无形看不见的,其实《美国宪法》的力量是真实的、强大的 《美国宪法》不仅明确规定总统在就职之前,应宣誓:“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而且还明文规定,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的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宣言拥护宪法宪法还规定了其自身的最高法律地位,并规定各州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最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宪法》具有直接可诉性,美国公民、甚至有关外国公民、法人可以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美国宪法》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权威依据 《美国宪法》诞生两百多年来,几乎每个条文都被法官反复适用过,几乎每个条文上都堆满了案件。
史密斯评价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道:“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立了美国的制度 ”这虽是对法官的赞颂,但从某种意义上说, 《美国宪法》正是通过一代代法官的直接适用,让美国的宪政、民主、法治真正得以确立;正是一代代普通人直接诉诸《美国宪法》 ,才让美国人权的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范围更加广大美国得以成为“自由的最后避难所”(托马斯·潘恩语),正是源于《美国宪法》的强大力量最后, 《美国宪法》并不过时谈到《美国宪法》 ,有人喜欢说美国宪法是古老的宪法,其受到时效性的限制,在现代发达的社会很难再发挥其应有价值作为近现代成文宪法之开篇的美国宪法自1787 年问世以来,虽历经 200 余年的社会变迁,但其文字和结构没有变动,其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然如故不仅如此,其宪政之运作亦始终不离宪法设置的轨道由此,美国宪法以其极强的适应性而表现出如此之强的稳定性,以致有学者称之为超稳定性宪法的规范性结构为宪法的稳定与变化创造了条件宪法概念的抽象代表着宪法的稳定机制,其程序制度则履行了选择功能宪法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通过宪法程序被有选择地过滤到宪法结构中,并适应于宪法规范发展的逻辑,社会变迁的压力也仅仅在它们首先塑造了社会实在的宪法结构后才影响宪法的发展。
保证宪法正文和宪法精神的稳定,以宪法修正案和宪法案例的形式解释和修改宪法意味着美国宪法结构的开放性而美国宪法的开放性是以美国的多元社会结构及其孕育维系的自然法观念所决定的,也是基于刚性基础上的开放性宪法结构其实,美国宪法是一部非常具备时代效应的宪法,是最具活力的宪法一方面,在 1787 年制订宪法之时,宪法中就体现了当时很多最先进的理念或者说精神、原则,如分权制衡、人民主权、司法独立等等在很多细节方面,现在看来依然很先进,譬如《美国宪法》对信息公开就极为重视,它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 ;“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 ;“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 1789 年 9 月 25 日提出的修正案也体现了很多先进的理念,譬如“正当程序”理念,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刑法人道化”理念, “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另一方面, 《美国宪法》是“活的宪法” ,它不仅通过民众的诉讼、法官的解释在不断扩大其内涵和外延,而且一直通过修宪程序在不断发展完善,譬如关于议员和总统选举程序和任职问题的规定就有九次修改,公民的选举权也通过多个修正案层层扩大,关于禁酒也有两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生效 224 年来,根据《美国宪法》第七条:“本宪法经过九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后,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效” ,1788 年 6 月 21 日新罕布什尔州作为第九个州批准宪法,宪法生效;联邦政府于 1789 年 3 月 4 日成立;1790 年 5 月 29日罗德岛州批准宪法, 《美国宪法》在十三个州全面实施,但宪法生效的时间根据宪法应从 1788 年起算,进行了 18 次修改,产生了 27条修正案,其中,第一次修改增加了 10 条修正案,后来每次修改均增加 1 条修正案,故美国修宪次数是 18 次,而不是 27 次,约每 12年 5 个月修改一次宪法,宪法修改的频率还是比较高的,能够及时得到修改,这也是《美国宪法》适应变动不居的发展大势,历久弥新、青春永驻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之,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权运作范式以及体现出的权利至上、主权在民的价值取向是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法律文化意义其中最具特色的是联邦主义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从宪政文化的层次上讲,美国宪法的创制与实施形成了极富有特色的宪政文化,其分权制衡的宪政运作模式以及越权无效、私权利神圣、程序优先的观念的确立对于美国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也对现代西方以法治为特征的宪政文化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任东来.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 25 个司法大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5.[2]方舟子.我的两个世界[M].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1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