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清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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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 已废止、修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目录已废止、修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目录序号序号文件依据文件依据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施行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 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 的决定(1950)政财董 字第 118 号)废止2国务院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5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17 号)废止2010 年 11 月 12 日3江苏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 省工资支付条例 的决定(2010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江苏省工资

2、支付条例 (2004 年 10 月 22 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 2010 年 11 月 1 日2序号序号文件依据文件依据法规名称法规名称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施行日期施行日期4江苏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 省社会保险费征 缴条例的决定 (2010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 缴条例(2003 年 12 月 19 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

3、六条修改为:“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 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 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 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 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 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 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 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

4、者拍卖、变卖其价 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 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2010 年 11 月 1 日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办法 的决定(2010 年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1999 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 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 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2010 年 11 月 1 日3月29 日

5、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附件 2: 已废止、修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已废止、修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序号文件依据文件依据规章名称规章名称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施行日期施行日期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 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 号)废止,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代替。2010 年 11 月 12 日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 号)废止,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2010 年 11

6、月 12 日3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 令第 1 号)废止,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 替。2010 年 11 月 12 日4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 发19944 号)废止,已被 2007 年 1 月 4 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 考核规定(试行) 代替。2010 年 11 月 12 日5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规章 的决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7 号)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37 号)废止,已被 2008 年 2 月 29 日颁布施行的公务 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代替。2010 年 11 月 12 日46国家公务员辞职辞

7、退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77 号)废止,已被 2009 年 7 月 24 日颁布施行的公务 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 行) 代替。2010 年 11 月 12 日7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91 号)废止,关于公务员申诉,已被 2008 年 5 月 14 日 颁布施行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代替;关 于公务员控告, 公务员法已作原则规定,暂行 规定中有关内容与公务员法表述不一致。2010 年 11 月 12 日序号序号文件依据文件依据规章名称规章名称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施行日期施行日期8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人外发1995110 号)废止,

8、其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 废止,其内容已不符合公务员培训的需要。2010 年 11 月 12 日9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人发199613 号)废止,已被 2008 年 2 月 29 日颁布施行的公务 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代替。2010 年 11 月 12 日10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 暂行办法(人发199664 号)废止,已被 2009 年 7 月 24 日颁布施行的公务 员辞退规定(试行) 代替。2010 年 11 月 12 日11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 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 号)废止,已被 2006 年 4 月 9 日颁布施行的综合管 理

9、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代替。2010 年 11 月 12 日12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 198622 号)将名称修改为“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2010 年 11 月 12 日13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规章 的决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7 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 调发199218 号)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 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10 年 11 月 12 日514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 1994448 号)将第十四条中引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

10、国公务员法 ” ;将第十 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2010 年 11 月 12 日1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 部发199629 号)将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2010 年 11 月 12 日1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 3 号)将第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 ” 。2010 年 11 月 12 日序号序号文件依据文件依据规章名称规章名称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施行日期施行日期1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江

11、苏省烟草专卖 管理办法等 21 件政府 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 第 68 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1995 年 2 月 14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6 号发 布,根据 1999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江苏省 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修正)一、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二、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 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2011 年 1 月 7 日18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997 年 8 月 26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发 布)废止2011 年 1 月 7 日19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 工作规定等 1

12、4 件政府 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 第 69 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1997 年 1 月 15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发 布)废止2011 年 1 月 7 日20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 决定(市政府令 275 号)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6 年 3 月 10 日南京市政府令第 51 号发布)废止2010 年 12 月 1 日621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1999 年 5 月 6 日南京市政府令第 167 号 发布)废止2010 年 12 月 1 日22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03 年 9 月 18 日南京市政府令第 223 号发布

13、)废止2010 年 12 月 1 日序号序号文件依据文件依据规章名称规章名称清理意见清理意见施行日期施行日期23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废止部 分政府规章的决 定(市政府令 275 号)南京市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5 年 9 月 1 日 南京市政府令第 43 号发布)一、第四条修改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农 村社会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县(区)、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把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并抓好落实。市、县(区) 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

14、和社会保障部门, 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二、删除第二十条。三、第 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管理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 财政、税务、审计、人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 成,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任主任。”四、删除第三十五条。2010 年 12 月 1 日724南京市失业保险 办法(2002 年 4 月 15 日南京市政府 令第 206 号发布)一、第三条修改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 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15、),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失业 保险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失 业保险工作。二、文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 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010 年 12 月 1 日附件 3: 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序号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规章名称规章名称文号文号施行日期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 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 2 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

16、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 3 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 4 号2009.11.98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 5 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 6 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 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7 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 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 号1990.4.14序号序号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规章名称规章名称文号文号施行日期施行日期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 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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