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犯罪量刑指导2014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005373 上传时间:2018-05-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7.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2014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2014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2014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2014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2014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2014》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见犯罪量刑指导2014(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 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 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

2、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 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 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 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

3、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 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 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 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 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

4、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 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 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 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 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 最高刑为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 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

5、适应原则的,应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 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 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 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 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 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

6、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 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 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 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 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 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 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 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 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 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8、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 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 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 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9、,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 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积极赔 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 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 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 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 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

10、的 10%40%,一般 不少于 3 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 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 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 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1.构成

11、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 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 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

12、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 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 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

13、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 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 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 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 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

14、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 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

15、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 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 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16、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 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事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 1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到六个月刑期; (3)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 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 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